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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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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制定的一項有關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相關法律條文的綜合修訂草案。草案於2021年4月14日公佈 [1] 
2021年5月27日下午,香港特區立法會三讀表決通過了香港特區政府提交的《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2] 
中文名
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通過時間
2021年5月27日

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審議過程

2021年4月14日,《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 [1] 
2021年5月27日下午,香港特區立法會三讀表決通過了香港特區政府提交的《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在投票表決中,有40名立法會議員投贊成票。三讀通過後,相關條例法案將經過行政長官簽署,以及刊憲等程序後正式生效 [2] 

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內容解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於2021年3月11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決定》)並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三月三十日通過經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根據《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應當依照《決定》和修改後的《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修改本地有關法律,依法組織、規管相關選舉活動。根據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委會)和立法會的具體選舉或產生辦法,包括有關界別分組或功能界別的合資格團體選民的界定、地方選區的劃分、提名辦法和投票辦法等事宜,由特區以選舉法規定。因此,特區政府有責任需要通過本地立法的方式落實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新選舉制度。
此外,政府亦需要修訂相關選舉法例以落實一系列公共選舉的改善措施。
《條例草案》提出的修訂主要涉及下列六大範疇:
(一)重新構建選委會、引入宣誓要求及相關事宜;
(二)訂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及相關事宜;
(三)更新立法會的組成及其產生辦法;
(四)更新成為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委會界別分組)選舉及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的資格,並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
(五)修訂《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以依法規管操縱、破壞選舉的行為;及
(六)落實一系列優化選舉安排的措施,包括使用電子選民登記冊、優化查閲和編制選民登記冊的工作、為有需要的選民在公共選舉中設特別隊伍、賦權總選舉事務主任要求收取政府補助的學校及非政府機構借出其物業以供在公共選舉設立投票站及或點票站,和取消暫緩發放立法會選舉及區議會選舉的財政資助直至選舉呈請獲處置的規定。
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是次的修例工作旨在以本地立法方式落實全國人大的《決定》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充分體現政府維護《憲法》和《基本法》所確立的憲制秩序、依法治港的基本理念和原則。我們深信完善選舉制度將讓香港重回‘一國兩制’的初心和正軌,從制度上全面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讓‘一國兩制’行穩致遠,並有利於促進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