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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薛之謙屏攝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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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薛之謙屏攝爭議,指2024年2月15日歌手薛之謙在微博髮長文分享《飛馳人生2》的觀後感,文章內附帶了3張在電影院拍攝的電影畫面引發的“盜攝”爭議。 [1] 
中文名
2·15薛之謙屏攝爭議
發生時間
2024年2月15日
當事人
歌手薛之謙
起    因
微博髮長文分享《飛馳人生2》電影院拍攝的電影畫面

2·15薛之謙屏攝爭議事件背景

電影春節檔歷來是屏攝行為高發的時段,就像吃飯打卡、景點留影一樣,對於普通觀眾來説,在社交媒體上曬一下屏攝,也是展示生活的一部分,人們意識不到屏攝和在觀影時喧譁一樣,是一種不文明的行為。通常,紙質電影票的“觀影須知”中都會明確印有“影廳內禁止攝影”的圖標提示,有的影院在宣傳海報或者映前廣告中也做出相關警示,而這一點常被多數觀影者忽視。 [1] 
2021年春節期間,百餘位明星曾共同發起了一項拒絕盜攝的倡議活動。其中包括雷佳音楊冪董子健等影視界人士。他們明確指出,“正在放映的電影並非景點,屏攝是一種不文明的行為。 [1] 

2·15薛之謙屏攝爭議事件經過

2024年2月15日下午,歌手薛之謙在微博髮長文分享春節檔電影《飛馳人生2》的觀後感,文章內附帶了3張在電影院拍攝的電影畫面引發了“盜攝”爭議,“薛之謙 盜攝”的話題也衝上熱搜第一。輿論發酵後,薛之謙以打油詩迴應稱“本尊在謝,你在賽臉”。16日晚間,薛之謙轉發了央視新聞的一條關於“法律上沒有盜攝之一説法”的微博,並配了一首打油詩“文字乃兇器,可傳善可滋惡,流量是乾爹,可換銀可報應”。 [1] 

2·15薛之謙屏攝爭議事件迴應

2024年2月15日下午,薛之謙在微博發佈了一段題為“偷看”的《飛馳人生2》觀後感,評論中出現了不少人提醒薛之謙此舉不妥,@百老匯電影中心 也轉發並表示“文明觀影,拒絕屏攝”。 [2] 

2·15薛之謙屏攝爭議社會評論

雖然在法律上的規定並沒有那麼清晰,但很多時候,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在最低的基本要求之上,還有道德、有公序良俗的約束。影院裏突然亮起的手機屏幕光亮會令身邊其他沉浸在電影中的觀眾齣戲,那些“被分享”的人中也有還沒看電影的觀眾需要保有神秘感,不願被提前破梗和劇透。即使沒有法律約束,這也是個人素質的體現,購買電影票,並不等於擁有拍攝影片的權利。(澎湃新聞 評) [3] 
薛之謙忽略了一個事實——社會生活中除了法律還有公德需要遵守,文明需要踐行——即便他的行為不違法,不代表就是對的。須知,每張電影票背後都明確印有“影院內嚴禁攝影、錄音、錄像”的文字。更何況,在電影院裏用手機屏攝影響別人觀感:手機在昏暗的影院中發出亮光會刺眼、舉手拍照易遮擋後排觀眾。薛之謙作為有影響的公眾人物卻做出了錯誤的示範。(每日新報評 [4] 

2·15薛之謙屏攝爭議法律解讀

2·15薛之謙屏攝爭議相關法規

2017年3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條規定: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像。發現進行錄音錄像的,電影院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並要求其刪除;對拒不聽從的,有權要求其離場。 [1] 

2·15薛之謙屏攝爭議專家觀點

2024年2月16日晚間,央視新聞在報道屏攝事件時,採用了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的一個觀點——“我國法律上沒有盜攝這個説法,這應當是侵害著作權的一種通俗的叫法。一個照片或小片段,用於自己欣賞、個人研究、課堂教學,為了評價或評論某個已發表的作品,都是合理的使用範圍,不構成著作權法中所説的侵害版權的行為。但是,如果將電影中的精彩片段在短視頻平台傳播,若當事人不許可,權利人不同意,則屬於侵權。”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