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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年

鎖定
記錄了一些世界上發生在1390年的重大事件,記載於《韻會定正》的刊行。
中文名
1390年
類    型
年份
大事記
中國台州夏秋大旱
歷史記載
《韻會定正》的刊行

目錄

1390年大事記

1390年,6月15日——科索沃戰役,塞爾維亞軍隊被奧斯曼帝國戰敗
1390年,1390年:那美遜(Ramesuen)佔據了清邁
1390年,中國台州夏秋大旱
1390年,明太祖洪武(二十三年)在北平行都司設立了儒學,教習武臣子弟
1390年,設廣寧衞
1390年,全寧衞復叛
1390年,應昌衞復叛
1390年,知縣夏則中招攜流亡,佃耕官田,並上疏朝廷,請準減輕 官田租税,使農民得以安定
1390年,剛果王國建立
1390年,指揮戈預重修城掘濠,深1丈.

1390年歷史記載

《韻會定正》的刊行
《洪武正韻》刊行已久,朱元璋以其字義音切未能盡當,便命翰林院重加校正。學士劉三吾説:“前太常博士孫吾與所編《韻書》,本宋儒黃公紹《古今韻會》,凡字切必祖三十六母音韻歸一。”即以其書進呈。朱元璋覽而稱善,於洪武二十三年(1390)十月二十日賜名《韻會定正》,且下詔刊行。
官民服飾的申定
朱元璋見朝廷官員所服之衣,多取便易,日就短窄,有乖古制,便命禮部尚書李原名、國子司業龔斆參酌時宜而存古意。李原名等奉命於洪武二十三年(1390)三月初二日,申定官民服飾:凡官員衣服寬窄,以身為度。文官衣長,自領至裔,離地一寸;袖長過手復回至肘,袖樁寬一尺,袖口九寸。公、侯、駙馬與文官同。耆老、儒士、生員制同文職,惟袖長過手復回不及肘三寸。庶民衣長離地五寸,袖長過手六寸,袖樁寬一尺,袖口五寸。武職官衣長離地五寸,袖長過手七寸,袖樁寬一尺,袖口僅出拳。軍人衣長離地七寸,袖長過手五寸,袖樁寬不過一尺,窄不過七寸,袖口僅出拳。朱元璋批准,命頒示中外。
潭王梓焚死
朱梓(1369—1390),朱元璋第八子,洪武三年(1370)年二歲受封潭王,洪武十八年就藩長沙。其英敏好學,善屬文。曾召府中儒臣,設醴賦詩,親品高下,齎以金幣。妃於氏,都督於顯女。洪武二十三年於顯父子坐胡惟庸黨伏誅,其不自安,朱元璋遣使慰諭,且召入見,更為恐懼,遂與妃於四月初三日焚死,年二十二,無子,國除。
京師外城築成
洪武二十三年(1390)四月初七日,京師外城築成。外城週一百八十里,門有十六:東為姚芳、仙鶴、麒麟、滄波、高橋、雙橋,南為上方、夾岡、鳳台、大馴象、大安德,小安德,西為江東,北為佛寧、上元、觀音。
除百官期年奔喪之制
原規定,百官聞祖父母、伯叔、兄弟喪,俱得奔赴。洪武二十三年(1390)閏四月十二日,吏部奏言;祖父母、伯叔、兄弟,皆俱期年服。若俱令奔喪守制,或一人連遭五、六期喪,或道路數千裏,則居官日少,更易繁數,曠官廢事。今後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的丁忱外,其餘期年服制,不許奔喪,但遣人致祭。朱元璋批准,付諸實施。
列侯還鄉
洪武二十三年(1390)五月初二日,朱元璋念列侯年老,悉遣還鄉。其中有魏國公徐輝祖、開國公常升、曹國公李景隆、宋國公馮勝、申國公鄧鎮、潁國公傅友德六公,各賜黃金三百兩,白金二千兩、鈔三千錠,文綺三十匹,水平侯謝成、甫雄侯趙庸、崇山侯李新、懷遠侯曹興、鳳翔侯張龍、定遠侯王弼、安慶侯仇正、武家侯郭英(鞏昌侯郭子興)、鶴慶侯張翼十侯,賜黃金二百兩,白金二千兩,鈔千錠,綺三十匹。
《昭示奸黨錄》的頒佈
洪武二十三年(1390)五月,朱元璋清除胡惟庸逆黨,頒《昭示奸黨錄》。列二十人;李善長、胡美、唐勝宗、陸仲亨、陳德、費聚、顧時、楊璟、朱亮祖、梅思祖、陸聚、金朝興、黃彬、華忠、王志、毛驤、於顯、陳方亮、於琥。
鐵冊軍之立
洪武二十三年(1390)六月初十日,朱元璋詔禮部制公、侯、伯屯戍百户印及敕以鐵冊。其初,朱元璋以公、侯、伯於國有大勳勞,每人賜卒一百一十二人為從者,稱“奴軍”。洪武二十三年,以公侯年老,賜其還鄉,設百户一人統領其軍,以便護衞,給屯戍之印,俾其自耕食,復賜鐵冊。告諭諸百户道:過去我與羣雄並驅,於諸將中拔其出羣者為師首,以統諸軍。當是時發號施令,所至摧堅撫順,敢有以五十步笑百步者斬!是令既行,三軍莫敢逡巡,間有違者,法必不貸。自渡江以來,平定天下,今三十有餘年,念諸將年老,今其衣錦還鄉,命爾等為百夫長,各率兵百十有二人,以護衞其家。俟其壽考,子孫承襲,則兵皆入衞,置其屯戍。於是,魏國公、開國公、曹國公、宋國公、信國公、潁國公、涼國公,西平、江夏、長興、江陰、東平、宜寧、安慶、安陸、鳳翔、靖寧、會寧、懷遠、景川、崇山、普定、鶴慶、東川、武定、瀋陽、航海、全寧、西涼、定遠、永平諸侯,皆給以兵。時號鐵冊軍。
禁通外番
朱元璋見中國金、銀、銅、錢、段匹、兵器等物,自前代以來,不許出番。而今兩廣、浙江、福建百姓無知,往往交通外番,私易貨物。遂於洪武二十三年(1390)十月二十七日詔户部申嚴交通外番之禁:沿海軍民、官司縱令私相交易者,嚴治其罪。
宴節錢的給賜
其初,朱元璋命天下有司,凡遇天壽聖節及正旦、冬至節日,各賜官吏筵宴,而有司因而科斂,擾害百姓。便於洪武二十三年(1390)九月二十四日命賜各布政司、都司、衞所、府州縣各宴節錢:凡布政司有都司者千貫,府有都司者七百貫,無都司有衞者六百貫,無衞有所者四百貫,無衞所者三百貫,州有衞者五百貫,無衞而有所者三百貫,無衞所者二百貫,縣有衞者四百貫,無衞有所者二百貫,無衞所者一百五十貫;衞無州縣者四百貫,所一百五十貫。十一月初四日,賜在京文武官冬至節錢。
死罪輸粟自贖例的制定
洪武二十三年 (1390)十二月初五日,朱元璋諭刑部尚書楊靖;自今惟犯十惡並殺人者論死,其餘死罪,皆令輸粟北邊以自贖。力不及者,或二人、三人併力輸運,仍令還家備資以行。著為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