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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樂山女子夜跑遇害案
鎖定
2017年12月14日18時左右,四川省樂山市王某欣從自己家中外出至附近的綠心路綠道散步未歸。
12·14樂山女子夜跑遇害案案件經過
2017年12月14日下午5:41,四川省樂山市王某欣王家發現王某欣離開七星海棠小區大門,10分鐘後,從綠心公園大門入園,由於綠心公園多個監控鏡頭損壞,最後只看到王某欣在6:23從塘灣附近經過,此後再無蹤跡。
2017年12月16日凌晨0時20分,王岷高心急火燎地跑到樂山市中區公安分局人民西路派出所報警稱:自己的女兒王某欣於2017年12月14日18時左右,從自己家中外出至附近的綠心路綠道散步,一直未歸。
12·14樂山女子夜跑遇害案案件處置
12·14樂山女子夜跑遇害案抓獲犯罪嫌疑人
2017年12月22日,警方通知王岷高,王某欣已遇害,且遺體已經找到,犯罪嫌疑人已被抓獲。
12·14樂山女子夜跑遇害案一審開庭
2018年10月24日,王某欣綠心公園夜跑被害案在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李健的作案過程被首次披露,檢方指控李健犯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數十名受害者家屬及市民參與了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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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樂山女子夜跑遇害案案件審理
犯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判處死刑。
據四川省樂山市人民檢察院在2018年10月24日第一次庭審中指控,犯罪嫌疑人李健12月14日傍晚在綠心公園的一條小路上遇到夜跑的王某欣,李健向王某欣提出借錢,並説“你手上的金手鐲好大,應該很值錢吧!”
王某欣沒有搭話,快步向前跑去,李健隨後追來,脅迫王某欣交出金手鐲,並警告王某欣,不要報警。無奈之下王某欣將金手鐲交給了李健後離去。
看到王某欣走了沒多遠就掏出手機,李健懷疑她準備打電話報警,怕事情敗露,李健衝上前去奪走王某欣電話,要求王某欣將電話ID進行註銷。
王某欣的行為刺激到了多疑的李健,這一次李健沒有輕易讓王某欣離開,而是帶着王某欣在公園的樹林裏躲藏到深夜。在躲藏的過程中,李健將金手鐲和手機交還給了王某欣,並再次要求“不要報警!”
15日凌晨1點左右,王某欣提出“太遲了,要回家了!”的要求,李健同意了。熟悉地形的李健帶着王某欣躲開監控設備,當要走到了綠心公園的主幹道上,王某欣加快步伐跑了起來。王某欣的行為再次刺激到了多疑的李健,他追了上去,拿起自己的手機,一次,兩次,三次……砸向王某欣的後腦。
王某欣倒在了地上,頭上流出了鮮血。見到事已至此,李健將王某欣拖到一旁的山坡裏,準備就地掩埋。在四處尋找挖坑工具時,李健發現被害人還有生命跡象,又用石頭多次擊打被害人頭部,致其滑落至旁邊溝渠中。之後,李健將王某欣的一部手機、一隻金手鐲、一隻金戒指、三個金耳釘全部拿走,並用鋤頭挖坑將被害人掩埋。
在2019年4月9日第二次開庭審理中,樂山市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被告人李健盜竊受害者王某欣價值220元的蘋果耳機。
檢方認為,被告人李健分別構成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應數罪併罰。
12·14樂山女子夜跑遇害案一審宣判
2019年4月22日,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健犯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數罪併罰,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12·14樂山女子夜跑遇害案發回重審
2020年3月18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作出刑事裁定,撤銷原判,將本案發回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2·14樂山女子夜跑遇害案重審宣判
2020年9月25日,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健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李健搶劫的金手鐲一隻、蘋果8P手機一部、金戒指一枚、金耳釘三隻、蘋果手機耳機一副依法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的親屬;對被告人李健違法所得現金人民幣13629元繼續予以追繳,返還樂山市恆豐典當行13289元、樂山市中信珠寶店340元;涉案工具鋤頭一把,退還物主(由扣押機關樂山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予以執行)。
12·14樂山女子夜跑遇害案執行死刑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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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四川樂山女子夜跑遇害案一審宣判 兇手被判死刑 .網易[引用日期2019-04-22]
- 2. 四川樂山女子夜跑遇害案發回重審一審宣判:被告人獲死刑 .澎湃新聞網.2020-09-25[引用日期2020-09-25]
- 3. 樂山女子綠心公園夜跑被害案 7小時作案過程首披露 .鳳凰網[引用日期2018-10-25]
- 4. 樂山女子夜跑遇害案罪犯李健被執行死刑 .澎湃新聞[引用日期2022-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