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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蚌埠門面房火災事故

鎖定
2019年11月15日6時57分許,安徽蚌埠市龍子湖區淮河路車站新村853棟門面房發生火災。
該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受傷。 [1] 
中文名
11·15蚌埠門面房火災事故
事發時間
2019年11月15日6時57分
事故地點
安徽蚌埠市龍子湖區淮河路車站新村853棟門面房
傷亡情況
5人死亡,3人受傷

11·15蚌埠門面房火災事故事故經過

事故現場 事故現場
2019年11月15日6時57分許,安徽蚌埠市龍子湖區淮河路車站新村853棟門面房發生火災,經蚌埠市消防支隊緊急救援,7時50分明火被撲滅。着火建築為多層民用建築,現場有5間沿街門面過火,二層局部有蔓延,過火面積約為150平方米。 [1] 

11·15蚌埠門面房火災事故事故傷亡

截至2019年11月15日,現場搜救出25人,8人送醫救治,其中5人經搶救無效死亡,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為人民幣452.2萬元。 [1] 

11·15蚌埠門面房火災事故事故原因

2020年8月29日許,安徽省政府批覆《蚌埠市龍子湖區“2019·11·15”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同意調查組對事故原因和性質的認定、對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以及提出的事故防範措施。
調查報告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為:位於蚌埠市火車站西側車站新村853棟一層東側第三間店鋪蚌埠特色小吃店內鋼瓶裝液化石油氣使用完畢未關閉鋼瓶氣閥,液化石油氣發生泄漏,在達到爆炸極限後,遇明火發生爆炸並引燃室內可燃物,加之各店鋪使用木質隔牆、塑料吊頂等非阻燃材料,導致火勢快速蔓延擴大。
事故的間接原因為: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有關監管部門安全監管不到位,地方政府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履行住宿和餐飲業消防及燃氣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 [2] 

11·15蚌埠門面房火災事故事故處理

事故責任人王照水、王淼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對事故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2名責任人分別給予行政處罰;對事故相關政府、部門(單位)等11名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和實施組織處理。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