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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凌源罪犯逃脱事件

鎖定
2018年10月4日,遼寧凌源第三監獄發生兩名罪犯(王磊,因綁架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張貴林,因搶劫罪被判處無期徒刑)逃脱事件。 [1]  2018年10月7日,凌源市第三監獄監獄長已被免職。 [3-4] 
中文名
10·4凌源罪犯逃脱事件
地    點
遼寧凌源第三監獄
逃脱罪犯
王磊張貴林
發生時間
2018年10月4日

10·4凌源罪犯逃脱事件事件背景

遼寧凌源第三監獄兩名逃脱罪犯:一人因綁架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一人因搶劫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5] 

10·4凌源罪犯逃脱事件事件經過

2018年10月4日,遼寧凌源第三監獄發生兩名罪犯逃脱事件。 [5] 

10·4凌源罪犯逃脱事件事件處置

10·4凌源罪犯逃脱事件協查通報

協查通報 協查通報
2018年10月4日,遼寧省朝陽市公安局發佈協查通報稱,有兩名罪犯從凌源市第三監獄逃脱。
兩名犯人逃走時偷走了獄警的衣服,利用衣服中所夾帶的門禁卡逃出監獄。全市街道已經布卡,抓捕仍在進行中。相關部門將對提供線索抓獲二犯者給予獎勵。 [6] 

10·4凌源罪犯逃脱事件輔警殉職

2018年10月5日,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政府發佈一份報告稱,2018年10月5日上午9時許,平泉市公安局4名輔警在執行緊急抓捕凌源第三監獄兩名越獄逃犯任務的途中發生車禍,2名輔警殉職,2名輔警受傷。
報告稱,2018年10月5日上午9時許,平泉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隊輔警王強(出生於1988年6月10日)駕駛車牌號為冀H7E679的五菱宏光面包車(車主為平泉市公安局),載有3名輔警,按照平泉市公安局的統一安排,前往平泉市台頭山鎮,執行緊急抓捕任務,抓捕凌源第三監獄的兩名脱逃重刑犯。車輛由西向東行駛,當行駛至三倉線15公里+900米平泉市台頭山鎮三家村陳台子路段,過凹窪路時,車輛顛起失控側翻,與公路右側的路樹相撞,造成車輛損壞,4名輔警受傷。送至醫院後,輔警王東禹(男,出生於1992年1月7日),許躍龍(男,出生於1993年11月17日)不治身亡,另外兩名輔警王強、劉磊(出生於1993年3月16日)在救治中。 [1] 

10·4凌源罪犯逃脱事件緊急通知

2018年10月5日20時許,遼寧省凌源市宋杖子鎮政府發佈《關於凌源三監獄逃犯緊急通知》,稱截至發通知時,兩逃犯仍然沒有抓到。2018年10月5日晚上6點35分左右,兩逃犯在緊臨凌源市宋杖子鎮的河北省平泉市榆樹林子鎮房申村二組小鳳商店內購買東西后,逃往房申南山方向後,再無消息。 [7] 

10·4凌源罪犯逃脱事件事件進展

2018年10月6日13時30分許,遼寧省凌源第三監獄兩名越獄重刑犯王磊和張貴林,在河北省平泉市台頭山鎮相繼落網。 [2-3] 
2018年10月7日,遼寧省監獄管理局通報稱,已將凌源第三監獄監獄長予以免職,並責令配合調查。並責令監獄監管工作直接責任人停職檢查並啓動調查。另外,還責令督導凌源三監維穩工作的組長停止執行職務。其他有關人員待查清事實後依法依規嚴肅追責 [8] 

10·4凌源罪犯逃脱事件一審判決

2018年12月27日,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貴林犯脱逃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與其前罪沒有執行的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王磊犯脱逃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與其前罪沒有執行的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罪犯均系凌源第三監獄在押罪犯。張貴林曾犯搶劫罪,被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9月18日刑滿釋放。2009年1月19日因犯搶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1年6月23日因犯脱逃罪被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與原判刑罰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2年7月2日因犯脱逃罪被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與原判刑罰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4年5月13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與原判刑罰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磊,2015年9月22日因犯綁架罪,被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對其限制減刑,2017年12月28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將王磊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遼寧省朝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貴林、王磊犯脱逃罪,於2018年12月4日向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依法為二罪犯指定的兩位辯護律師出庭參加庭審履行辯護職責。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貴林、王磊在服刑改造過程中,不思悔改,抗拒改造,破壞監獄設施,脱逃出監獄,其二人的行為均構成脱逃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貴林、王磊犯脱逃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準確,予以確認。庭審中,法庭認真聽取了控辯雙方意見。
被告人張貴林曾二次搶劫犯罪被判處刑罰,在刑罰執行期間又曾因兩次脱逃犯罪、一次故意傷害犯罪被判處刑罰,現又犯脱逃罪,其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其系在服刑期間又故意犯罪,故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王磊在服刑期間又故意犯罪,依法應予以從重處罰,但鑑於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稍次於被告人張貴林,故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貴林、王磊均系服刑改造期間又犯新罪,依法將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與本罪所處刑罰並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二罪犯做出上述判罰。 [4] 

10·4凌源罪犯逃脱事件罪犯信息

逃脱罪犯
逃脱罪犯(2張)
王磊,男,漢族,1985年3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證號碼211081198504079416,家住遼寧省燈塔市沈旦堡鎮前古城子村,該犯因綁架罪被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17年12月28日減為無期徒刑,2016年12月22日調入凌源第三監獄服刑;
張貴林,男,漢族,1979年9月18日出生,文盲,身份證號碼341221197909184619,家住安徽省臨泉縣單橋鎮滿莊村,該犯因搶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2014年6月12日調入凌源第三監獄服刑。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