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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建華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省總工會原主席)

鎖定
龔建華,男,漢族,江西南昌縣人,1962年6月生,1984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7月參加工作,經濟學學士,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江西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省總工會主席。 [11-13] 
2023年9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龔建華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龔建華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五十萬元;對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龔建華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8] 
中文名
龔建華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江西南昌
出生日期
1962年6月
畢業院校
江西省委黨校

龔建華人物履歷

1979.09-1983.07 江西財經學院貿易經濟系學生
1983.07-1984.05 江西省委農村政策研究室幹部
1984.05-1987.10 江西省委農村工作部幹部
1987.10-1988.08 江西省委農村工作部副主任科員
1988.08-1988.09 江西省委農村工作部主任科員
1988.09-1989.01 江西省農辦主任科員
1989.01-1993.07 江西省農辦秘書處副處長
1993.09-1996.03 江西省農辦綜合處處長(1992.04-1994.02江西省委下派奉新縣掛職任縣委副書記)
1996.03-2000.01 江西省農辦副主任、黨組成員
2000.01-2002.12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2001.01-2003.12參加江西省委黨校研究生黨建專業學習)
2002.12-2003.06 江西省南昌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書記
2003.06-2004.01 江西省南昌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書記兼江鈴汽車集團公司黨委書記、董事(主持全面工作)
2004.01-2004.02 江西省南昌市委副書記、市委政法委書記兼江鈴汽車集團公司黨委書記、董事(主持全面工作)
2004.02-2004.03 江西省南昌市委副書記、市委政法委書記,市政府常務副市長、黨組副書記
2004.03-2006.11 江西省南昌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常務副市長、黨組副書記(2004.08參加中組部美國斯坦福大學培訓)
2006.11-2006.12 江西省宜春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6.12-2011.08 江西省宜春市委副書記、市長(2008.10參加中組部第108期領導幹部經濟管理研究班〈新加坡及上海浦東干部學院〉)
2011.08-2014.10 江西省撫州市委書記
2014.10-2015.03 江西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省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第一書記 [1] 
2015.03-2016.10 江西省委常委、南昌市委書記 [2] 
2016.10-2016.11 江西省委常委、南昌市委書記,贛江新區管委會黨工委書記 [3]  [10] 
2017.01-2018.05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4-5] 
2018.05-2022.05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江西省總工會主席 [7]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021.12終止 [11]  [6] 

龔建華人物事件

龔建華違紀被查

2021年11月29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龔建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8-9] 

龔建華終止資格

2021年12月10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119號):新餘市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龔建華辭去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龔建華的代表資格終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龔建華的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職務相應終止。 [11-12] 

龔建華依法雙開

2022年5月10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省總工會原主席龔建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龔建華喪失理想信念,棄守職責使命,背離“兩個維護”,組織“小圈子”“小團伙”,搞“七個有之”,污染政治生態,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工會工作的決策部署不力,私下操作勞模評選事宜,將黨和國家的榮譽私相授受;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特權思想嚴重,貪圖享樂,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在幹部選拔任用、職工錄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打探中央巡視、紀律審查事項,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等;大搞權力尋租和家族式腐敗,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土地出讓、項目開發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龔建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龔建華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江西省第十五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13] 

龔建華依法逮捕

2022年5月20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龔建華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龔建華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14-15] 

龔建華提起公訴

2022年8月4日,據央視新聞消息: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龔建華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漳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龔建華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龔建華,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漳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龔建華利用擔任江西省南昌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宜春市委副書記、市長,撫州市委書記,江西省委常委、南昌市委書記,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6] 

龔建華一審開庭

2023年6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龔建華受賄一案。
漳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4年至2020年,被告人龔建華利用擔任中共南昌市委副書記、常務副市長、市規劃土地運作領導小組組長,中共宜春市委副書記、市長,中共撫州市委書記,中共江西省委常委、南昌市委書記,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個人在土地掛牌、協調地價、職務晉升、項目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友非法收受上述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8361萬餘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龔建華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龔建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龔建華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7] 

龔建華一審宣判

2023年9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龔建華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龔建華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五十萬元;對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龔建華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0年,被告人龔建華利用擔任中共南昌市委副書記、常務副市長、南昌市規劃土地運作領導小組組長,中共宜春市委副書記、市長,中共撫州市委書記,中共江西省委常委、南昌市委書記,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個人在土地掛牌、工程承攬、項目開發、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8361萬餘元。
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龔建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龔建華主動投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查封、扣押、凍結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8]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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