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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秋雲

鎖定
龍秋雲,男,大學文化,中共黨員,編輯職稱。曾任湖南廣電網絡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長。
2019年5月10日上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龍秋雲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龍秋雲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龍秋雲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 
中文名
龍秋雲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職    稱
編輯
政治面貌
中共黨員
性    別

龍秋雲人物履歷

1995年——1998年,湖南廣播電視廣告總公司總經理;
1998年——2002年,湖南電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
2002年——2013年,湖南電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長;
2013年——2018年,湖南廣電網絡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長,兼任湖南電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長。 [2] 

龍秋雲人物事件

龍秋雲依法逮捕

2018年1月11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湖南廣電網絡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董事長龍秋雲決定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之中。 [2] 

龍秋雲依法雙開

2018年1月20日,據湖南省紀委消息: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紀委對湖南廣電網絡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董事長龍秋雲嚴重違紀案立案審查。
經查,龍秋雲違反政治紀律,在選人用人上搞“小圈子”,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沉溺於打高爾夫球,用公款送禮,超標準公務接待,超標準乘坐飛機頭等艙、高鐵商務座,用公款支付個人費用;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隱匿個人鉅額收入;違反廉潔紀律,濫發津補貼;違反生活紀律,生活腐化;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在房地產開發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龍秋雲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黨員意識缺失,背離黨的宗旨,濫用職權,奢侈墮落,與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背道而馳,且在黨的十八大以後不收斂、不收手,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湖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龍秋雲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 

龍秋雲提起公訴

2018年9月27日,湖南廣電網絡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董事長龍秋雲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湘西州人民檢察院向湘西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龍秋雲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龍秋雲,聽取了辯護人意見。湘西州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龍秋雲利用擔任湖南廣播電視廣告總公司總經理及上市籌備工作具體負責人、湖南電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湖南電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上市輔導、股票承銷、工程承攬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 

龍秋雲一審開庭

2018年12月7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湖南廣電網絡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原副書記、原董事長龍秋雲受賄一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龍秋雲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龍秋雲出庭受審 龍秋雲出庭受審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6年至2013年,被告人龍秋雲利用擔任湖南廣播電視廣告總公司總經理及上市籌備工作具體負責人、湖南電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湖南電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上市輔導、股票承銷業務、承攬裝修工程、開發建設項目、電廣傳媒股權轉讓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370萬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龍秋雲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龍秋雲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龍秋雲的近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羣眾140餘人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5] 

龍秋雲一審宣判

2019年5月10日上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湖南廣電網絡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原副書記、原董事長龍秋雲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龍秋雲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龍秋雲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1年,被告人龍秋雲利用擔任湖南廣播電視廣告總公司總經理及上市籌備工作具體負責人、湖南電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湖南電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上市輔導、股票承銷、承攬裝修工程、合作開發項目、電廣傳媒股權轉讓等事項上提供幫助。1999年至2013年,被告人龍秋雲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370萬元。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龍秋雲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龍秋雲到案後,主動供述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贓款已大部分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