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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建工作指導員

鎖定
黨建工作指導員是指專門從事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人員,統一納入社區專職工作者管理序列,設立專門類別,做到專職專用,享受與本地區社區工作者同等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並可與其他社區工作者進行雙向流轉,具體由各區、各園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非公黨建工作指導員由各區、各園區招聘後,根據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分佈以及黨組織和黨員數量、規模,安排到區直有關單位和各級工業園區、黨羣活動服務中心、鎮(街道、開發區)、社區、商務樓宇、黨建工作站,以及部分重點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黨組織等單位工作。
中文名
黨建工作指導員
定    義
指專門從事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人員

黨建工作指導員由來

為進一步加強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黨建工作,促進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的健康快速發展,根據區委組織部《關於實施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兩個覆蓋”攻堅計劃工作方案》的通知(湘組字〔2016〕129號)文件精神,經鎮黨委研究,決定向全鎮各非公有制企業社會組織黨組織下派黨建工作指導員,指導幫助開展黨建工作 [1] 

黨建工作指導員選派對象和條件

黨建工作指導員選派對象

鎮工業招商辦、民政所黨員機關幹部。

黨建工作指導員選派條件

(一)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有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思想政治素質好,黨性強,作風正,始終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一定的黨務工作、經營管理等方面的知識,善於做員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具備勝任本職工作的組織協調能力;
(三)具有較好的羣眾基礎,清正廉潔,樂於奉獻,工作務實,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黨建工作指導員工作職責

(一)積極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引領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發展,引導和監督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依法經營,照章納税,履行應承擔的社會義務。
(二)圍繞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有關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結合崗位職責發揮自身優勢,幫助企業和社會組織黨組織爭取項目資金、引進人才、開展技術革新等,促進企業和社會組織發展。
(三)指導已成立黨組織的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規範黨組織活動,加強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黨組織班子建設,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創建服務型黨組織,抓好黨員隊伍建設,注意培養黨務工作者,做好發展黨員和培養入黨積極分子工作。職工人數在5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業,力爭每年發展1-2名新黨員,培養2-3名入黨積極分子,幫助協調解決黨組織活動的時間、場地、經費等問題。對未成立黨組織的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積極創造條件組建黨組織。
(四)認真開展調查研究,指導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做好員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員工的思想教育工作,指導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精神文明建設。
(五)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指導其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工作,幫助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加強工會、共青團、婦女等羣團組織建設,推行黨羣活動一體化。為黨的工作打下良好的羣眾基礎。
(六)加強與企業職工和社會組織從業人員的聯繫,瞭解他們的需求,積極協調各方面的關係,幫助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各方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社會穩定。
(七)主動為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的發展做好協調服務工作,為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社會組織的工作開展當好參謀助手,幫助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困難。積極向社會宣傳所聯繫的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的宣傳工作,幫助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