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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代表

鎖定
黨代表是指在一個政黨內部經過組織程序決定參加該政黨的各級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的代表。
選舉區或縣委委員、選舉市黨代表等四項選舉投票。特別是實行黨代表任期制後,當選的黨代表不僅僅是一種榮譽,也是一種職責,更是權利和義務的象徵。
中文名
黨代表
外文名
Party representative
內    容
選舉區或縣委委員、選舉市黨代表

黨代表發展歷史

軍隊中的黨代表是指在一支由某個政黨領導的軍隊中,為了保證該政黨軍隊的絕對領導和戰鬥任務的順利完成乃至該政黨奮鬥目標的順利實現,由該政黨派遣到這支軍隊裏代表該政黨從事領導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組織建設工作的專職工作人員。
該制度是俄國十月革命後,為了適應對吸收的大量舊軍事專家進行嚴格的政治監督的需要,由蘇聯工農紅軍在公元1918年春創建。7月,全俄蘇維埃第五次代表大會以立法形式將政治委員制度固定下來,規定:“政治委員是紅軍與整個工農制度密切而牢不可破的內部聯繫的維護者”。
政治委員對軍事人員實行政治行政治教育;領導黨支部的工作;組織部隊、兵團的行政與經濟管理工作參與決定一切作戰行動問題。政治委員負有很大的權力,任何命令未經政治委員簽署不得執行。
我國軍隊黨代表是指,我國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和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派到軍隊(中國國民革命軍中國工農革命軍中國工農紅軍)裏代表中國共產黨黨組織做領導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組織建設工作的專職工作人員;同時也指,在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期間中國國民黨派到軍隊(中國國民革命軍)裏代表中國國民黨黨組織從事領導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組織建設工作的專職工作人員。如紅四軍軍長為朱德,黨代表是毛澤東
我國最早的黨代表制度,是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吸收蘇聯紅軍黨代表制和陸軍學校的經驗,師法蘇俄,以黨建校,以校建軍,創建黃埔陸軍軍官學校即中國國民黨陸軍軍官學校時,在黃埔軍校建立起來的,它是孫中山領導的國民黨聯合中國共產黨,實行了國共兩黨合作、共同創建了黃埔軍校的一個成果。
1924年5月,黃埔軍校剛開學,孫中山便委任廖仲愷為駐校的國民黨黨代表,使他成為我國擔任黨代表職務的第一人。11月,在黃埔軍校黨代表廖仲愷的指示下,時任軍校政治部主任周恩來將黨代表制度在軍校教導團中實行。
1925年秋開始,黨代表制度陸續在國民革命軍的一些部隊中實行,其具體內容為:陸軍的連以上各級,海軍局及下屬各艦,機關的各軍、師司令部下屬的參謀部等,均設置黨代表,作為國民黨在軍隊中的代表,監督同級軍事官長行使職權,凡呈請、命令、通告和指揮事宜,均須黨代表副署方能生效。黨代表還負有輔助同級軍事官長鞏固部隊和維護軍紀的責任,於必要時得直接指揮部隊;負有指導同級黨支部和政治部的責任,有權停止同級黨部的決議執行。1926年2月,中央軍事委員會為了在國民革命軍中全面推行黨代表制,正式頒佈了《國民革命軍黨代表條例》。
在1928年中共六大前後,中共中央接連多次指示紅軍廢除黨代表制度,改為政治委員制度。根據該指示,中國共產黨在中國工農紅軍中的各級黨代表於一九二九年起改稱政治委員,一九三零年起,營一級的政治委員改稱為政治教導員政治協理員一級的政治委員改稱為政治指導員。從此紅軍的黨代表制改為政治委員制。這個職稱是改變了,而原有黨代表制度的本質卻沒有改變。
所以政治委員制始終為紅軍、八路軍、新四軍和人民解放軍所沿用。並在長征、抗戰、解放戰爭、抗美援朝、邊境自衞反擊戰與和平建設中不斷改進和提高,有了更大的發展和創造。它的基礎和路線,都是在黨代表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黨的“十七大”將“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寫入《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案)》,由此,黨代表任期制作為一項制度被正式確立下來。此舉被稱為“是加強黨的制度建設的需要,是擴大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的需要” [1] 

黨代表權利職責

黨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與職責主要包括:在同級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與聽取和審查黨的委員會的報告、審查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在同級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與討論和決定有關重大問題;在同級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瞭解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所在選舉單位黨組織貫徹執行黨的決議、決定的情況;向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的委員會就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成員等進行監督;參加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的委員會組織的活動;受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的委員會的委託,完成有關工作。 [2] 

黨代表制度完善

我們黨對完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充分發揮黨代會代表作用的探索由來已久。
從黨的一大到六大,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基本堅持每年召集一次。黨的七大在修改黨章時,考慮到在當時情況下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年會制難以執行,改為“在通常情況下,每三年召集一次”。
新中國成立以後,黨中央提出了實行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的設想。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六大提出“積極探索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發揮代表作用的途徑和形式”後,黨中央採取一系列措施發揮黨代會代表的作用。黨的十七大作出了實行黨的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的決定,並寫入黨章。
2008年5月,黨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暫行條例》,對全國和地方各級黨代會代表的權利與職責、開展工作的方式、履行職責的保障及代表資格的終止和停止等作出規定。
2019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規定,進一步完善黨代表大會制度,推動黨代表大會代表履行代表職責、發揮代表作用。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