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黥刑

鎖定
黥刑,又名墨刑,黵刑,刺字,上古的五刑之一,是中國封建社會中使用時間最長的一種肉刑,直至清末光緒三十二年修訂《大清律例》時才被徹底廢除,前後沿用時間長達數千年。是封建社會刑罰制度中的正刑;在漢文帝廢肉刑之後,在很長一段歷史時期中黥刑實際上並沒有真正被廢除,而成為國家刑罰制度之外的一種私刑,根據封建統治者的需要和喜怒可以隨意使用。到了五代後晉天福年間之後,黥刑又正式成為封建社會刑罰制度中的一種附加刑,直至清末被廢除,才真正退出了歷史舞台。
中文名
黥刑
別    名
墨刑,黵刑,刺字
屬    性
上古五刑肉刑
使用時期
周代-公元1911年
施行方法
在人臉或身體刺字,並塗上顏料
拼    音
qíng xíng

黥刑名稱簡介

黥刑讀音

qíng xíng

黥刑釋義

黥刑 黥刑
黥刑又叫墨刑,就是在犯罪人的臉上刺字,然後塗上墨炭,表示犯罪的標誌,以後再也擦洗不掉。如秦末農民起義英雄之一的英布,曾因觸犯秦律被處以黥刑。因此《史記》中稱他為“黥布”,他的傳記就叫《黥布列傳》。中國古代在罪犯面部或額上刺刻後並塗以墨的刑罰(見五刑)。墨刑起源很早,甲骨卜辭中就有記載,郭沫若在《甲骨文字研究·釋支幹》中考證,卜辭中□字就是墨刑的會意字

黥刑發展

早在中國周代的五刑中,就出現了黥面刑,當時稱之為墨刑,施行的方法是在人的臉上或身體的其他部位刺字,然後塗上墨或別的顏料,使所刺的字成為永久性的記號。同劓、宮、刖、殺相比,墨刑顯然是最輕微的。但是,這種刑罰也要傷及皮肉甚至筋骨,而且施加於身體的明顯部位,無法掩飾,不僅給人造成肉體的痛苦,同時使人蒙受巨大的精神羞辱。
最初,墨刑的施行方法是用刀刻人的皮膚,然後在刻痕上塗墨。《尚書·呂刑》篇中“墨闢疑赦”一句後,孔安傳雲:“刻其顙而涅之曰墨刑。”。《周禮.司刑》一節中“墨罪五百”一句話,鄭玄注云:“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言刻額為瘡,以墨窒瘡孔,令變色也。”《禮記·文王世子》篇注云,墨刑和劓、刖等刑一樣,“皆以刀鋸刺割人體也。”《國語·魯語》也曾説:“小刑用鑽鑿,次刑用刀鋸。”墨刑為小刑,當是使用鑽或鑿為刑具。其它各書述及墨刑時都是説用刀刻。這些説明,墨刑在最初規定為刑罰的時候,施行時用刀,而不是後世才採用的針刺。人的面部神經是極其敏感的,犯人在被黥面時的疼痛之狀可想而知。由於傷口感染,有的犯人也會因黥面而致死。
墨刑刑具 墨刑刑具
西周時起,墨刑的使用很普遍。周初刑法規定“墨罪五百”,即列舉應處以墨刑的罪狀有五百條之多。《尚書·呂刑》篇亦云:“墨罰之屬千。”可見,當時的刑罰是很嚴厲的,民眾稍有小過,就要被黥面。周代,奴隸主貴族常用黥面者作守門人。因為這些人的臉上帶有恥辱的標記,走到哪裏都會被認出來,所以他們一般都不會逃跑。而且,黥面者的四肢是健全的,不影響勞作。春秋戰國時,各國常使用黥面的囚徒去做各種苦役。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丞相李斯奏請焚燒《詩》、《書》等儒家書籍,規定説,如果命令下達之後三十天內不燒者,要“黥為城旦”。“城旦”,是一大早就起來修護城牆的苦役工。當時,“黥為城旦”成為一種比較固定的處罰犯人的措施,這樣的犯人遍佈全國各地。秦末農民大起義的隊伍中,有許多是受到黥面之刑的囚徒。漢初被高祖劉邦封為淮南王英布,年輕時也曾因小罪被黥面,因此,人們就把他的名字稱為黥布
漢初刑法沿襲秦制,仍使用黥面之刑。《漢書·刑法志》規定“墨罪五百”,條款數目同周初一樣。公元前167年,漢文帝劉恆下詔廢除肉刑,規定將當受黥面之刑者“髡鉗城旦舂”。意思是,男子應當黥面者,改為剃去頭髮、頸上戴着鐵製的刑具、去做為期四年的“城旦”苦役;女子應當黥面者,改為去做為期四年的舂米的苦役。此後直至漢末,黥面未再實行。但在漢代時,匈奴曾規定,漢朝的使節如果不以黥面,不得進入他們的單于所居住的穹廬。有一次,王鳥充任漢朝的使節,出使匈奴時就順從了他們的規矩,單于大喜,同意讓匈奴的太子到漢朝作人質,請求與漢和親。有人説,匈奴的這種規定是他們的一種習俗,只是用墨晝在臉上,象徵性地表示黥面,並非真的用刀刻割皮肉。這和作為刑罰的黥面當有所區別。
漢代以後,隨着某些肉刑的恢復,黥面也重新被採用。晉代規定,奴婢如果逃亡,抓回來之後要黥其兩眼上方,並加銅青色;如果第二次逃跑,再黥兩頰;第三次逃跑,黥兩眼下方。上述三處,施行時都要使黥痕長一寸五分,寬五分。這種黥痕可以深深印到人的骨頭上。唐代貞元年間,段成式的從兄經過一個叫黃坑的地方,他的隨從拾取死人的頭顱骨,打算用它配藥,看見一片骨頭上有「逃走奴」三個字的痕跡,色如淡墨。段成式判斷這是古時被黥面的人的頭骨,而且很可能就是晉代逃亡過的奴婢的遺骨。黥面之刑的殘酷性,由此可見一斑。
南朝泰始四年(468),宋明帝劉彧頒行黥刑和刖刑的條律,規定對犯有劫竊官杖、傷害吏人等罪者,要依舊制論斬;若遇赦令,改為在犯人兩頰黥上“劫”字,同時割斷兩腳筋,發配邊遠軍州;若是五人一下結夥以暴力奪取他人財物者,也同樣處罰。梁天監元年(502),梁武帝蕭衍又頒定黵面之刑。黵面的施行方法,大概不是用刀刻,而是用針刺。如果犯有搶劫罪應當斬首而遇赦者,要黵面為“劫”字。這種刑罰實行的時間不長,天監十四年(515)即予以廢除。
北宋時,黥面之刑一律改用針刺,因而又稱為黥刺。犯人的罪狀不同,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樣排列的形狀也有區別。凡是盜竊罪,要刺在耳朵後面;徒罪和流罪要刺在面頰上或額角,所刺的字排列成一個方塊;若為杖罪,所刺的字排列為圓形。凡是犯有重罪必須發配遠惡軍州的牢城營者,都要黥面,當時稱為刺配。北宋名臣狄青年輕時也曾被刺配,後來貴顯,仍保留着刺的印記,不願除掉它。直到南宋時,刺配的做法都是常見的。
遼代刑法也有黥刺,和北宋的施行方法相同,也是用針刺,但刺的位置不完全一樣。重熙二年(1033),遼興宗耶律真宗規定,對判為徒刑的犯人,要刺在頸部。奴婢私自逃走被抓回,如果他她同時盜竊了主人的財物,主人不得黥刺其面,要刺在其頸或臂上。犯有盜竊罪的,第一次犯刺右臂,第二次犯刺左臂,第三次犯刺脖頸的右側,第四次犯刺脖頸的左側,如果第五次再犯,就要處死。遼代其他刑罰非常殘酷,唯獨黥面之刑比以前要寬大一些。
金代規定犯有盜竊罪且贓物在十貫以上五十貫以下者要處以徒刑,同時刺字於面部,贓物在五十貫以上者要處死。元代仿照宋、金的有關法律,對盜竊罪要予以刺字,並同時施加杖刑,刺的方法和杖的數目有非常細緻的條款,另外,對什麼情況下免刺、什麼情況下已經刺過仍要補刺等等,也有具體的規定。
明代關於黥刑的法律,與宋元大同小異,但使用的範圍要更狹窄一些。洪武三十年(1397)規定,謀反叛逆者的家屬及某些必須刺字的犯人予以刺字,其他各類犯人一律不再用宋代那種刺配的方法。另外,對於盜竊犯,初犯者要在右小臂上刺“盜竊”二字,再犯者刺左小臂,第三次犯者要處以絞刑。對於白晝搶劫他人財物者,要在右小臂上刺“搶奪”二字,如果再犯搶奪罪者,照例在右小臂上重刺。情節比較輕微的偷摸都無須刺字。明代的法律中對免刺、補刺也有明確的條文。
墨刑古代記載 墨刑古代記載
清代的黥刑主要施用於奴婢逃跑,而且常和鞭刑並用,稱為鞭刺。順治十一年(1654),朝廷議準,對於逃亡的奴婢凡是七十歲以上、十三歲以下者要免於鞭刺。順治十三年(1656)又規定,犯盜竊罪者也要刺字。康熙四年(1665)規定,對逃亡的奴婢的刺字不再刺在面部,和盜竊罪一樣都刺小臂。第二年又下令説,如果逃亡者改刺小臂,這樣逃亡者越來越多,無法稽查,因此仍舊改為刺面。康熙十二年(1673)詔令,凡是七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的逃亡者要免於鞭刺,如果是夫帶妻逃、或父帶女逃、或子帶母妹逃者,婦女免於鞭刺,如果是婦女單獨逃亡者不能免除。這樣的規定,説明清代奴婢的處境悲慘,而且逃亡現象嚴重,同時説明統治者對逃亡者的鎮壓也非常嚴厲。
縱觀各代實行黥刑的歷史,古時刀刻法的黥面變為宋、元、明、清的刺字,其殘酷的程度應該説是在逐漸減弱。
黥刑作為一種刑罰制度,同人類的刺面紋身的習俗有密切的關係。世界上各民族在人類社會的早期大都有刺面紋身的歷史,具體做法是用刀刻或針刺皮肉,和刑罰的黥面一樣,也必然有疼痛的感覺,因而它也具有一定的野蠻性和殘酷性。產生刺面紋身現象的社會因素和人類的心理因素比較複雜,主要的是由於原始的自我美化意識和圖騰崇拜意識的作用,刺面紋身者所雕刺的內容主要是人們喜愛的象徵美麗、勇敢或吉祥的文字和圖象。黥面之刑是將刺面紋身的殘酷性的一面加以發展,用作懲罰罪人的手段,它給罪人身體留下的是表示恥辱的標記,既給犯罪者造成精神的壓力,也對其他人起着警戒和震懾的作用。黥刑和刺面紋身的目的雖然不同,但它們都是人類社會早期階段共同的社會文化心態的反映。

黥刑士兵沿用

黥面是指在臉上刺字刻紋,又稱黵面,面涅漢初名將英布,因黥面而稱黥布,但他在入軍之前就黥面。士兵黥面之制,始於唐朝末年,盛行與五代十國時期。直到南宋以前,許多士兵,還在額上,雙頰或手腕,臂膀等處刺字或雕鏤墨紋。這種現象在中國歷史上流行了300多年。唐末,藩鎮割據,爭戰不息。當時,背叛農民起義軍,投靠朝廷而成為主宰朝政的大軍閥朱温,執行一種特別殘酷的軍紀, “凡將校有戰沒者,所部兵悉斬之,謂之拔隊斬”。其結果是士卒“多亡逸,不敢歸”,面對部眾瓦解之勢,朱温惱羞成怒,下令軍中士兵每人皆在臉上刻字,記上所在軍隊的稱號,並設立關卡檢驗盤查,凡潛逃軍士,一旦被執,就將以臉上的記號送原單位處死。即令是能逃回老家,因黥面為記,鄉里怕連坐也不敢收留。
另一軍閥劉仁恭,在對待士兵方面,卻和朱温有相同的手段。劉屢被朱打敗,喪師減員嚴重,於是在唐天佑三年七月,規定在其控制地區盧龍鎮(治幽洲,今北京)境內。凡男子15歲以上,70以下都得當兵,當兵者都得在臉上刻,“定霸都”三字(都,在唐末五代期間軍隊的一種稱號)關佐則刺“一心事主”不刻在臉上而刻在手臂上。
中國至遲在春秋時期就有了黥刑。黥刑一般是刻紋,而不是刺字。漢文帝時一度廢除黥刑以剃光頭來代替這種刑法。南朝梁武帝時規定“劫,身皆斬,妻子補兵;遇赦,降死,黥面為劫字”,把黥刑只當作輕刑而已。黥刑不僅官方有禁不絕,甚至私刑中也用。
黥面成為定製後,凡被招募入伍者,先要被察視體格是否強壯,動作是否敏捷,考選合格,臉上刺字後,才算有了軍籍。而應選入軍籍者,較多還是自願的。士卒有的更願黥面以示效命決心。唐末鄆洲(治今山東鄆城)軍閥朱瑾,為了對付朱温的大舉進攻選募驍勇壯漢數百人入伍。黥雙雁於額,號稱“雁子都”。朱温針鋒相對,臨戰前也招選亡命之徒組成一隊,取名“落雁都”。以其子朱漢賓為指揮者,得外號“朱落雁”。後周世宗柴榮即位後,於公元955年派兵攻後蜀蜀軍迎戰者被黥面,呈斧形,號稱破柴都。斧能劈柴,柴與柴姓諧音,寓意必勝柴軍。
長期的黥面經驗積累,使人們逐漸掌握了刺字技巧和現字,褪字的方法。北宋樞密使狄青,當士兵時曾黥面,成為統兵大將後,仁宗皇帝甚為器重,要他敷藥以褪臉上的字,被狄青謝決。願以面涅與士兵共勉。他還“以酒灌面,使其文顯”。
南宋士兵刺字,常常作為驍勇的標誌,最著名的是八字軍。名將王彥岳飛等將士7000多人大破金軍,後受挫退守太行山。王部將士為表示抗金決心,“相率刺面,作赤心報國,誓殺金賊”。這支隊伍以刺字為榮,相互激勵,迅速發展到10多萬人。
黥面,後來逐漸發展為黥臂膀,黥手背。南宋隆興元年九月,孝宗“詔諸洲招募水手,於手上刺某州水軍字,以革冒代之弊”。軍士刺字又成了檢驗員額,管理部伍的一種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