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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條款

鎖定
默示條款是與明示條款相對應的概念,在性質上屬於普通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規定,甚至從未協商過,但基於當事人的行為,或基於合同的明示條款,或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理應存在的合同條款。這類條款具有以下特徵:首先,這類條款是實現合同目的及作用所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達到目的及實現其功能;其次,這類條款對於經營習慣來説是不言而喻的,即它的內容實際上是公認的商業習慣或經營習慣;再次,這類條款是合同當事人系列交易的慣有規則;最後,這類條數實際上是某種特定的行業現則,即某些明示或約定俗成的交易規則在行業內具有不言自用的默示效力。 [1] 
中文名
默示條款
性    質
普通條款
在合約中並沒有明文訂立的條款,但因為事實的需要、法例的規定或者有關行業的慣例,在合約中加諸的條款。例如在僱傭合約中,雖然沒有訂明僱員必須盡忠職守、勤力工作,但其實這些條件,已經默示在合約當中,被視為有效的條款。
參考資料
  • 1.    柳經緯.合同法: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