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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物流與採購聯合會

鎖定
黑龍江省物流與採購聯合會是由全省各種經濟成份的商品流通與物流企業,生產和生活資料批發市場以及相關的科研、教學單位和物流社團自願聯合組成的全省性行業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中文名
黑龍江省物流與採購聯合會
外文名
HEI LONG JIANG FEDEATION OF LOGISTICS & PURCHASING
機構類別
聯合會
機構地點
黑龍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黑龍江省物流與採購聯合會,簡稱龍物聯。英文名稱為HEI LONG JIANG FEDEATION OF LOGISTICS & PURCHASING,縮寫形式為LFLP。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省從事物流、採購分銷與生產資料流通以及相關業務的法人、非法人機構和個人自願聯合組成的全省性行業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全心全意為會員及行業服務,密切社團,企業與政府各部門的聯繫,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推進我省物流與採購產業的改革和發展,更好地為我省物流現代化建設服務,為振興龍江經濟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是經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社團法人。在省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業務主管部門為省商務廳,並接受省民政廳、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職能和主要業務
(一) 受省政府委託,組織和實施本行業和本地區經濟發展的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行業產業政策、經濟立法等意見和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二) 受政府委託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佈行業信息。
(三) 創辦刊物,開發信息資源,建立物流信息網上交流平台,開展信息諮詢服務。
(四) 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提高行業隊伍素質。
(五) 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單位和全行業的合法權益。
(六) 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對行業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項目前期論證。
(七) 受政府委託,參與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參與資質審查。
(八) 研究物流與採購市場建設規劃,配合省有關部門抓好物流與採購市場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的建立。
(九)經政府有關部門同意參與行業質量管理、監督和認證工作。
(十) 推進本行業企業改革和產業發展,表彰先進,組織經驗交流,提高企業現代化管理水平。
(十一) 組織物流經濟理論以及現代物流、電子商務、政府採購的理論與實務研究,舉辦各種類型的學術研討會、報告會,促進物流經濟理論水平的提高。
(十二) 開展行業自律,制定並監督執行全省物流方面的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本行業與相關產業的法律和經濟關係,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十三) 組織本行業開展各項與國外有關經濟組織和物流團體的交流活動,包括組織考察、人才培訓,舉辦展銷會、經貿洽談,扶持並促進會員開展對外貿易和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四) 組織全省性和區域性商品交易活動,促進電子商務、物流配送、政府採購、連鎖經營、多式聯運、代理制等新型營銷方式的發展,提高物流產業的科技含量,以信息化帶動流通現代化。
(十五) 組織發展行業的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本行業社會地位和影響的各種社會活動。
(十六) 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是由全省從事物流、採購分銷與生產資料流通以及相關業務的法人、非法人機構和個人自願聯合組成的全省性行業組織。單位會員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業務主管領導人作為該會員單位的代表。如有變更,應由新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派的業務主管領導人接替,並及時通知聯合會秘書處備案。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物流、採購分銷與生產資料流通領域以及相關行業中有一定經濟實力或影響;
(四)本會認為可以接納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本會理事會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要求本會對其合法權益和業務活動給予支持;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並可自願提供資助;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又未以書面形式向本會提出緩交或減免申請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等;
(四) 決定終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列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單位代表人中選舉產生。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聯合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通過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和顧問的人選;
(十一) 決定其它重大問題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列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從理事成員中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權利,對理事會負責。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行使常務理事會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須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列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能堅定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理論、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熟悉熱愛本行業工作;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專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週歲。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或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三) 代表聯合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所得;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屬於社會捐贈和資助的,還要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在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由於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而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修正案提交2008年12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表決。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