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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司法廳

鎖定
黑龍江省司法廳於1980年恢復組建,2018年完成了與原省政府法制辦、原省戒毒管理局的“物理整合”。是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正廳級單位。重新組建後的黑龍江省司法廳設廳長1名,副廳長4名,政治部主任(副廳長級)1名;省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組長(副廳級)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7名,內設機構26個。承擔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確立了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刑事執行、公共法律服務四方面職能。
中共黑龍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司法廳,接受委員會的直接領導,承擔委員會具體工作,組織開展全面依法治省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督促有關方面落實委員會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省司法廳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省委依法治省辦相關工作,接受省委依法治省辦的統籌協調。
黑龍江省司法廳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全面依法治國、省委關於全面依法治省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全面依法治省的統一領導。 [9] 
中文名
黑龍江省司法廳
地    點
黑龍江省
內設機構
辦公室等
組建時間
1980年

黑龍江省司法廳主要職責

(一)承擔全面依法治省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省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擔統籌規劃省政府立法工作的責任。協調有關方面提出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建議,負責跟蹤瞭解各部門對立法工作計劃的落實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研究提出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的意見、措施。負責面向社會徵集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制定項目建議。
(三)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承辦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的審查工作。承辦設區的市政府規章備案審查工作。承辦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負責立法協調。
(四)參與地方性法規的應用解釋工作。承辦省政府規章的解釋、立法後評估工作。負責協調各市(地)、各部門實施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中的有關爭議和問題。承辦省政府規章清理、編纂有關工作,組織翻譯、審定省政府規章外文正式譯本。負責設區的市政府規章的備案審查工作。組織開展政府規章清理工作。
(五)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責任。指導、監督省政府各部門、市(地)、縣(市、區)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承擔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承辦向省政府申請的行政複議案件工作。指導、監督全省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案件辦理工作。
(六)承擔統籌規劃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組織對外法治宣傳。推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建設。指導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調解工作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
(七)負責全省監獄管理工作。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
(八)負責司法行政戒毒場所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執行和戒毒康復工作。對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支持和協助。
(九)負責擬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具體規劃並組織實施,統籌和佈局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鑑定、公證、仲裁和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省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全省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和證書管理工作。負責規劃和指導法律職業人員入職前培訓工作。
(十一)負責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本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財務、裝備、設施、場所等保障工作。
(十二)規劃、協調、指導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負責本系統組織人事、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市(地)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
(十三)管理省監獄管理局。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1]  [9] 

黑龍江省司法廳內設機構

(一)省委依法治省辦秘書處。負責處理省委依法治省辦日常事務。
(二)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協調和督辦等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檔案、保密、信訪、維穩工作。承擔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等工作。
(三)法治調研處。開展全面依法治省理論與實踐調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議。承辦全面依法治省工作規劃建議的協調工作。承辦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建議的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建議。組織起草全面依法治省有關重要文件。研究提出建設法治政府、推進依法行政的意見和措施。負責省政府規章編纂工作,編輯省出版的政府規章彙編正式版本。組織翻譯、審定省政府規章外文正式譯本。負責擬訂本系統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負責推進司法行政改革工作。
(四)法治督察處。負責擬訂全面依法治省決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計劃,開展重大專項督察,提出督察意見、問責建議。接受各市(地)、各部門法治工作重要決定和方案的備案。組織辦理規章備案審查和對規章合法性審查申請事項,組織開展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清理工作。按權限承辦規範性文件組織清理和備案審查工作。
(五)立法一處。負責全省政治、文化和經濟建設方面的立法工作,承擔相應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的草案起草、審查和省政府規章解釋、具體應用問題的答覆工作。參與相應地方性法規的應用解釋工作。負責相關省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承辦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清理和設區的市政府相關規章的備案審查工作。
(六)立法二處。負責全省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立法工作,承擔相應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的草案起草、審查和省政府規章解釋、具體應用問題的答覆工作。參與相應地方性法規的應用解釋工作。負責相關省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承辦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清理和設區的市政府相關規章的備案審查工作。
(七)社區矯正管理處。指導社區矯正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指導、監督對社區矯正對象的刑罰執行、管理教育和幫扶工作。指導社會力量和志願者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八)戒毒一處。負責司法行政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的設置、佈局、規劃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戒毒系統科技信息化建設工作。指導司法行政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的財務、裝備、基本建設和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司法行政戒毒系統的應急處突工作。
(九)戒毒二處。擬訂司法行政戒毒系統教育矯治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司法行政戒毒系統執行戒毒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指導對戒毒人員的管理、教育矯治等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安全防範工作指導、監督戒毒人員檔案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戒毒人員的心理康復矯治、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十)戒毒三處。擬訂司法行政戒毒系統戒毒醫療、生活衞生和生產勞動工作相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措施的執行和戒毒康復工作。指導對戒毒人員的疾病預防控制、戒毒醫療、康復訓練、生活衞生和生產勞動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強制隔離戒毒所企業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環境保護工作。
(十一)行政複議與應訴一處。承辦依法應由省政府和省司法廳管轄行政複議案件的受理審查工作。指導、監督全省其他行政複議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辦省政府、省司法廳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的行政應訴工作。承辦省政府、省司法廳行政複議與應訴案件檔案管理工作。承辦全省行政複議、行政應訴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全省行政複議人員的資格認定工作。負責全省行政複議與應訴統計工作。
(十二)行政複議與應訴二處。承辦涉及省、市(地)政府(行署)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及相關行政應訴工作。承辦國務院有關最終裁決案件的應裁工作。承辦涉及省政府的國家賠償案件。負責有關行政複議案件備案工作。承辦涉及省政府的有關訴訟事務。負責處理涉及省政府的有關非訴涉法事務。
(十三)行政複議與應訴三處。承辦涉及省政府所屬部門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及相關行政應訴工作。承辦涉及省直單位的國家賠償案件。負責有關行政複議案件備案工作。承辦涉及省政府的有關訴訟事務。負責處理涉及省政府的有關非訴涉法事務。
(十四)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負責行政執法的綜合協調工作。指導、監督各市(地)、各部門行政執法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負責依法確認和規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按權限負責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證件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和行政執法的普遍性重要性問題。負責省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協調工作。指導行政裁決工作。
(十五)普法與依法治理處。負責擬訂全省法治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各市(地)、各部門“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落實工作,推進全民普法。指導、監督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指導、監督各市(地)、各部門、各行業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組織對外法治宣傳工作。指導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工作。
(十六)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處。負責擬訂保障人民羣眾參與、促進、監督法治建設的制度措施。負責面向社會徵集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制定項目建議有關工作。指導人民團體、羣眾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參與、支持法治社會建設工作。指導推進司法所建設。指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指導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指導幫教安置工作。指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十七)法律援助工作管理處。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發展規劃。負責規劃和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和平台建設工作。指導、監督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服務工作。指導、監督全省仲裁工作,編制仲裁名冊並公告。
(十八)司法鑑定工作管理處。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司法鑑定工作發展規劃。指導、監督全省司法鑑定工作,編制名冊並公告。按權限負責全省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審核登記備案和誠信等級評估工作。指導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資質管理、質量管理和司法鑑定人培訓工作。指導、監督司法鑑定人協會工作。
(十九)公證管理處。指導、監督全省公證工作。擬訂公證機構設置方案並承擔有關調整工作。編制核定公證員配備方案。按權限負責審批公證機構設立、審核公證員任職、頒發執業證書。對公證機構、公證員公證方面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指導、監督公證協會工作。
(二十)律師工作處。指導、監督全省律師工作,制定律師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文件。負責律師機構的設立審批、律師執業證的審查頒發和專項考核檢查。負責律師資格檔案管理。負責律師行業黨建和獎懲工作,指導、監督律師協會工作。指導監督政府和政府各部門以及所屬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承擔省政府法律顧問管理工作。承辦省政府重大決策和事項的合法性審核工作,並提供法律意見。指導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工作。
(二十一)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處。負責全省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全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複審、報批、證書發放等工作。負責擬訂法律職業人員入職前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指導協調本系統高等法律職業教育工作。
(二十二)裝備財務保障處。指導本系統(不含司法行政戒毒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管理工作,監督落實建設標準、經費保障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管理本系統中央政法補助專款和基建投資的使用工作。負責本系統的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等管理工作。負責廳機關、直屬單位的預決算、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審計和政府採購工作。
(二十三)人事警務處(警務督察總隊)。負責本部門、本系統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警務管理、警務督察等工作。協助市(地)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
(二十四)組織培訓處。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幹警隊伍建設工作。指導並組織開展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記功獎勵、典型推薦工作。
(二十五)政治部(警務部)。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組織、人事工作。政治部日常工作由人事警務處(警務督察總隊)、組織培訓處承擔。
(二十六)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
(二十七)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8] 

黑龍江省司法廳現任領導

崔永洪:廳黨委書記、廳長,省監獄管理局第一政委 [12]  [15] 
司清:廳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
滕鳳洲 :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劉勇: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李沫:省司法廳黨委委員、駐廳紀檢監察組組長 [17] 
劉旭東:黨委委員、副廳長 [18] 
伊建民:黨委委員,省監獄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 [7] 
齊作禮:一級巡視員
張萬林:二級巡視員 [2-5]  [16] 

黑龍江省司法廳所獲榮譽

2019年11月,黑龍江省司法廳法律援助工作管理處獲得“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6] 
2021年11月,黑龍江省司法廳普法與依法治理處被全國普法辦公室擬表彰為2016-2020年全國普法工作先進單位。 [10] 
2021年12月,黑龍江省司法廳律師工作處被全國婦聯授予“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集體”稱號。 [11]  [13] 
2022年7月,黑龍江省司法廳立法二處被表彰為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先進集體。 [1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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