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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岡市市區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鎖定
為加強黃岡市市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監督管理,規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行為,促進行業健康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1] 
中文名
黃岡市市區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頒佈時間
2019年2月26日
實施時間
2019年3月1日
發佈單位
黃岡市人民政府

目錄

黃岡市市區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髮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 在黃岡市市區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户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市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監督管理工作堅持屬地管理、部門參與、分工協作的原則。黃州區政府、黃岡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商務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政主管部門。
供銷合作社負責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工作,承擔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標準和發展規劃,加強行業從業人員培訓和誠信體系建設,指導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督導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做好經營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公安、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編制市區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公佈後組織實施。
住建部門負責協調督導物業服務企業協助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劃為回收站(亭)提供場地或者設施。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公安、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城市管理、財政、税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
鄉鎮(街道辦)政府根據職能職責配合做好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監督管理工作,村(社區)應當做好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所的安全巡查工作。
第六條 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應當符合市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規劃的佈局要求,並遵循便民和維護市容環境衞生、公共安全管理以及保障公眾正常生產生活的原則。
在城市新建住宅區,應當結合生活垃圾收運設施,同步規劃回收站點或者預留回收站點建設所需場地。
已經建成的住宅區,由業主委員會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規劃佈局和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提供回收站點所需場地;不能提供回收站點所需場地的,可由街道辦事處與業主委員會協商,設立流動回收點,由周邊回收站派人定點定時回收生活廢料中的再生資源。
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城市規劃建設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專用場地。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專用場地包括政府部門專門規劃確定的再生資源分揀場所和臨時場所。政府部門規劃的再生資源分揀場所的用地性質不得隨意改變。臨時場所由供銷社商商務、城管執法、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共同確定。
第八條 設置再生資源經營站點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與居民區、學校、醫院、辦公區等場所相對隔離;
(二)符合安全生產、消防、環保、衞生健康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三)有符合要求的固定經營場地,有必要的安全和消防設施及業務辦公條件,必須嚴格執行消防法律法規;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財務與經營管理制度及計量設備;
(五)符合市區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點設置規劃。
城區主次幹道、旅遊景點、飲用水水源地、居民小區進出口及主要通道不得設置回收網點。
第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營業執照,應當按照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相關規定,通過電子信息交換平台,將相關登記信息推送給同級商務部門和供銷合作社。同級行政許可部門通過湖北省市場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認領再生資源經營者相關登記信息。
再生資源回收涉及廢礦物油、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各類化學品廢棄物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經生態環境部門許可,並取得相關證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條 市區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將營業執照原件、有關管理制度等懸掛或者擺放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一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回收活動時,不得影響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和生活。回收的物資應及時轉運。
第十二條 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污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範,應嚴格控制噪聲、粉塵、異味等污染;運輸過程中應當做好防揚散、滲漏、惡臭擴散等措施,不得造成環境污染。
第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住宿區域與貨物存儲區域混設,生火做飯場所與住宿區域及存放貨物區域未採取防火分隔措施;
(二)亂拉亂接電線,超負荷用電;
(三)回收的廢紙、廢塑料等可燃物靠近火源,隨意使用明火,不配備充足、有效的消防滅火器材;
(四)貨物亂堆亂放,阻塞和影響消防通道;
(五)高堆貨物不整齊、不穩固;
(六)隨意佔用公共道路存放、打包、分揀、裝車貨物;
(七)隨意丟棄、填埋貨物,隨意焚燒貨物;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不具備再生資源加工處理能力的中轉站點、網點等,不得從事再生資源的拆解、清洗等可能產生環境污染的加工業務。
第十五條 再生資源回收可以採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經營者進入封閉住宅小區回收的,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並取得物業服務單位的同意。
第十六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如下物品時,應當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不得擅自處理:
(一)槍支、彈藥;
(二)易燃、易爆化學品,劇毒、放射性物品等;
(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四)黨政機關、科研院校、軍隊企業的密級文件、內部資料或標註有涉密字樣的存儲設備或載體等;
(五)無合法來源證明的生產性廢舊金屬和其他市政、電力、通訊、消防等專用物品;
(六)文物;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十七條 支持推廣“互聯網+回收”新模式,支持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利用互聯網、大數據和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和手段,建立或整合再生資源信息服務平台,為上游回收企業與下游分揀、利用企業搭建信息發佈、競價採購和物流服務平台。
鼓勵互聯網企業參與再生資源移動手機APP、微信和網站回收服務,實現線上交廢與線下回收有機結合。
第十八條 支持再生資源回收龍頭企業整合流動回收車輛和人員,建立流動回收人員信息檔案,統一回收車輛標識,實行統一管理。鼓勵通過連鎖經營、特許經營(加盟)等方式,整合市場資源,提升組織化、規模化水平。
第十九條 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治安管理、市場秩序、環境保護、消防安全、市容環境衞生等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 

黃岡市市區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印發的通知

黃岡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黃岡市市區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黃政規〔2019〕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龍感湖管理區、黃岡高新區管委會、黃岡白潭湖片區籌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黃岡市市區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3] 
2019年2月26日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