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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坪和威化島經濟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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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坪和威化島經濟區法》由朝鮮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於2011年12月3日頒佈,朝鮮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2011年12月3日通過。
中文名
黃金坪和威化島經濟區法
通過時間
2011年12月3日
頒佈者
朝鮮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
性    質
法律
朝鮮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2011年12月3日通過 [1] 
該法律共分74條。根據這一法律,黃金坪地區開發以信息產業輕工業、農業、商業和旅遊業為主,由開發者進行整體租賃和綜合開發經營;威化島地區按照威化島開發計劃進行,具體開發方式同開發當事者協商決定。
各國法人、個人和經濟組織可進行投資,在經濟區內設立公司、分公司、代表處等,自由進行企業活動。朝鮮在土地利用、勞動力僱傭、納税和進入市場等方面提供特惠的經濟活動條件,對投資基礎設施建設、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生產具有國際競爭力產品的企業給予特別獎勵。
投資者的財產和合法所得以及相應權利將依法得到保障,朝鮮不對投資者財產進行國有化,如因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已沒收投資者財產或臨時使用,將事先通報並按照相應合法程序對其價值進行及時、充分、有效的補償。
企業所得税率為決算利潤的14%,享受特別獎勵的企業所得税率為決算利潤的10%。計劃投資10年以上的企業將減免所得税。將利潤進行再投資、提高註冊資本或設立新企業並運營5年以上,再投資部分的企業所得税將返還50%。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