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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瑋

(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

鎖定
黃瑋,男,漢族,1967年8月出生,福建霞浦人,在職碩士研究生,1990年7月參加工作,1993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2024年2月7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黃瑋受賄一案,對黃瑋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對黃瑋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4] 
中文名
黃瑋
國    籍
中國
籍    貫
福建霞浦
出生日期
1967年8月

黃瑋人物履歷

1990年7月至2016年3月,歷任原柳州鐵路局柳州分局桂林機務段助理工程師、計劃員、主任計劃員、車間副主任、技術室主任、副段長、黨委副書記,柳州鐵路局機務處供電科主任科員、百色供電段段長、南寧供電段段長,南寧鐵路局南寧供電段段長、黨委副書記,南寧鐵路局企業管理協會秘書長、企業管理和法律事務處副處長,南寧鐵路局企業管理和法律事務處處長、辦公室主任;
2016年3月至2017年11月,任南寧鐵路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副局級);
2017年11月至2020年3月,任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董事、副總經理;
2020年3月,任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1-2] 

黃瑋人物事件

黃瑋審查調查

2023年3月15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紀檢監察組、貴州省紀委監委消息: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黃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貴州省貴陽市監察委員會監察調查。 [2] 

黃瑋一審開庭

2023年11月21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黃瑋受賄一案。
貴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0年至2023年,被告人黃瑋利用擔任柳州鐵路局百色供電段段長、南寧供電段段長、南寧鐵路局辦公室主任、南寧鐵路局副局長、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個人在工程承攬、產品銷售、職務晉升、崗位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547萬餘元。公訴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黃瑋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黃瑋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黃瑋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 [3] 

黃瑋一審宣判

2024年2月7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黃瑋受賄一案,對黃瑋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對黃瑋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23年,黃瑋利用擔任柳州鐵路局百色供電段段長、南寧供電段段長,南寧鐵路局辦公室主任、副局長,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個人在工程承攬、產品銷售、職務晉升、崗位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547萬餘元。
法院認為,黃瑋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金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黃瑋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認罰,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已全部查扣在案,具有法定從輕從寬、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在法庭作出上述判決後,黃瑋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