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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毅

(雲南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

鎖定
黃毅,男,景頗族,1958年8月生,雲南瑞麗人,1981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5年9月參加工作,在職博士研究生學歷。曾任雲南省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 [1] 
2023年7月4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黃毅受賄案,對被告人黃毅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2] 
中文名
黃毅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景頗族
籍    貫
雲南瑞麗
出生日期
1958年8月
畢業院校
清華大學

黃毅人物履歷

1975.09—1978.02 雲南省隴川縣下鄉知青
1978.02—1982.01 雲南農業大學園藝系茶葉專業學習
1982.01—1984.03 雲南農業大學園藝系教師
1984.03—1989.03 雲南農業大學園藝系黨總支副書記
1989.03—1991.07 雲南省瑞麗市副市長
1991.07—1993.05 雲南省瑞麗市副市長,瑞麗邊境經濟合作區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1993.05—1996.06 雲南省德宏州副州長(其間:1995.05—1995.11掛職任國內貿易部消費流通司副司長)
1996.06—2000.06 雲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2000.06—2001.12 雲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副廳長、黨組成員兼省周邊貿易局局長
2001.12—2005.06 雲南省保山市委書記(其間:2004.06—2004.09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美國哈佛大學肯尼迪政府學院高級公共管理班學習)
2005.06—2005.07 雲南省政府黨組成員、省政府辦公廳黨組書記
2005.07—2006.11 雲南省政府秘書長、黨組成員,省政府辦公廳黨組書記
2006.11—2016.12 雲南省委常委、統戰部部長(其間:2007.09—2010.06武漢理工大學經濟學院產業經濟學專業在職研究生班學習,獲經濟學博士學位)
2016.12—2017.01 雲南省委統戰部部長
2017.01—2022.01 雲南省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 [4-5] 
第十一屆、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

黃毅人物事件

黃毅違紀被查

2022年3月24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雲南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黃毅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3] 

黃毅撤銷資格

2022年6月8日,政協雲南省第十二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撤銷黃毅政協雲南省第十二屆委員會委員資格。 [6] 

黃毅開除黨籍

2022年8月30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雲南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黃毅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黃毅理想信念喪失,政治意識淡漠,嚴重背離黨的統一戰線工作方針、政策和原則,嚴重污染當地政治生態,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收受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規出入私人會所;組織原則喪失,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貪慾膨脹,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人事安排、工程承攬、項目審批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黃毅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黃毅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終止其雲南省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7] 

黃毅決定逮捕

2022年9月,雲南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黃毅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黃毅作出逮捕決定 [8] 

黃毅公開通報

2022年12月22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進行公開通報,其中包括:雲南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黃毅違規收受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問題。2013年至2022年,黃毅先後收受禮金摺合47.5萬元;多次接受私營企業主在酒店、公司內部食堂等場所安排的宴請,飲用高檔酒水;多次要求某私營企業主在私人會所為其安排宴請,並飲用高檔酒水,相關費用均由私營企業主支付。黃毅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開除黨籍,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9] 

黃毅提起公訴

2023年1月6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雲南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黃毅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黃毅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黃毅,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黃毅利用擔任中共雲南省保山市委書記,雲南省政府秘書長,中共雲南省委常委、統戰部部長,雲南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0] 

黃毅一審開庭

2023年4月13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雲南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黃毅受賄一案,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毅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1年至2022年,被告人黃毅利用擔任中共保山市委書記、雲南省人民政府秘書長、中共雲南省委常委、統戰部部長和雲南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審批、企業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495萬餘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黃毅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黃毅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黃毅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和各界羣眾四十餘人旁聽了庭審。 [11] 

黃毅一審宣判

黃毅一審獲刑13年
黃毅一審獲刑13年(3張)
2023年7月4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雲南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黃毅受賄案,對被告人黃毅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2年,被告人黃毅先後利用擔任中共保山市委書記,雲南省人民政府秘書長,中共雲南省委常委、統戰部部長,政協雲南省委員會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審批、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495萬餘元。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毅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鑑於黃毅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2]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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