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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文明

(廣西百色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書記、主任)

鎖定
黃文明,男,壯族,1969年7月生,廣西平果人,1996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2年7月參加工作,廣西師範大學政治教育專業,大學學歷,法學學士。曾任廣西百色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左右江革命老區振興規劃百色建設管理辦公室主任。 [3] 
2023年10月消息,黃文明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公職。 [4]  [6] 
2023年12月13日,德保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百色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書記、主任黃文明涉嫌受賄罪一案。 [7] 
中文名
黃文明
國    籍
中國
民    族
壯族
籍    貫
廣西平果縣
出生日期
1969年7月
畢業院校
廣西師範大學
政治面貌
中共黨員

黃文明人物履歷

1988.09--1992.07 廣西師範大學政治教育專業學習
1992.07--1997.09 廣西右江民族師專政教系教師
1997.09--2000.04 廣西百色市電業公司工作
2000.04--2000.09 廣西百色市(縣級)委辦公室幹部
2000.09--2002.07 廣西百色市(縣級)委辦公室秘書(副科)
2002.07--2004.01 廣西百色市右江區百色鎮黨委副書記
2004.01--2004.02 廣西百色市右江區四塘鎮黨委副書記
2004.02--2006.04 廣西百色市右江區四塘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2006.04--2007.09 廣西百色市右江區發展和改革局黨組書記、局長
2007.09--2009.07 廣西百色市右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
2009.07--2010.06 廣西百色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2010.06--2011.06 廣西百色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兼重大項目辦主任
2011.06--2013.01 廣西田東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2013.01--2013.08 廣西百色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正處長級)、辦公室副主任、黨組成員
2013.08--2015.09 廣西百色市百東新區黨工委副書記、常務副主任(正處長級)
2015.09--2015.10 廣西田東縣委副書記、田東石化工業園區黨工委書記
2015.10--2016.01 廣西田東縣委副書記,副縣長、代縣長,田東石化工業園區黨工委書記
2016.01-- 廣西田東縣委員會副書記、縣人民政府縣長
2021.08—百色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1-2] 
曾任廣西百色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左右江革命老區振興規劃百色建設管理辦公室主任。 [3]  [5] 

黃文明人物事件

黃文明違紀被查

2023年4月,百色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書記、主任黃文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百色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4] 

黃文明免去職務

2023年4月25日,百色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決定免去黃文明的百色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職務。 [5] 

黃文明依法雙開

2023年10月消息,經百色市委批准,百色市紀委監委對百色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書記、主任黃文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審查調查,並對其採取留置措施。
經查,黃文明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毫無紀法觀念,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多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漠視組織原則,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工作調動提供幫助;既想當官又想發財,向管理服務對象出借資金獲取大額回報,投資入股多家企業;紀法底線失守,膽大妄為、利慾薰心,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資金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送給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黃文明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黨的十九大後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百色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百色市委批准,決定給予黃文明開除黨籍處分;由百色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6] 

黃文明公開宣判

2023年12月13日,德保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百色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書記、主任黃文明涉嫌受賄罪一案。德保縣人民法院院長盧靖擔任審判長並主持庭審,德保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黃天琪出庭支持公訴。德保縣委政法委及政法各單位、德保縣税務局、農發行等單位50餘名黨員幹部,旁聽庭審。
公訴機關指控2006 年至2021年,黃文明利用其擔任右江區發改委黨組書記、局長,田東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田東縣人民政府縣長的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攬、資金撥付、項目推進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蔣某、鄧某等人送給的財物共計 4095 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文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過程中,各方的訴訟權利均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被告人黃文明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該案將擇期宣判。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