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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志榮

(廣東省汕頭市潮陽區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

鎖定
黃志榮,男,漢族,1964年11月出生,廣東潮州人,在職大學學歷,1981年7月參加工作,1988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廣東省汕頭市潮陽區政協黨組書記、主席。
2024年1月,黃志榮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1] 
中文名
黃志榮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廣東潮州
出生日期
1964年11月

黃志榮人物履歷

歷任汕頭市潮陽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區社工委副主任;潮陽區委常委,區政府黨組副書記,區社工委副主任,貴嶼循環經濟產業園區管委會主任;潮陽區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區社工委主任,區委黨校、區行政學院校(院)長;潮陽區政協黨組書記、主席。

黃志榮人物事件

黃志榮違紀被查

2023年10月,汕頭市潮陽區政協黨組書記、主席黃志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汕頭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黃志榮依法雙開

2024年1月,經汕頭市委批准,汕頭市紀委監委對汕頭市潮陽區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黃志榮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黃志榮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贈送禮品禮金;亦官亦商,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私德敗壞,搞錢色交易;私慾膨脹,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項目推進、資金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黃志榮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汕頭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汕頭市委批准,決定給予黃志榮開除黨籍處分;由汕頭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汕頭市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潮陽區第五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