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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志強

(第二十屆中央候補委員,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自治區常務副主席、政府黨組副書記)

鎖定
黃志強,男,漢族,1970年6月生,江蘇常熟人,1992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3年7月參加工作,研究生學歷,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註冊會計師、註冊金融分析師。 [11] 
現任二十屆中央候補委員,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自治區副主席、政府黨組副書記,自治區黨委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9-10]  [15]  [19] 
中文名
黃志強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江蘇常熟
出生日期
1970年6月
畢業院校
清華大學

黃志強人物履歷

1988.09-1993.07清華大學經濟系國民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3.07-1995.09中國銀行辦公室體制改革處幹部
1995.09-1999.07中國銀行信貸二部、信貸業務部信貸四處幹部
1999.07-2002.04中國銀行公司業務部公司業務一處副處長
(1997.09-2000.07清華大學工商管理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2002.04-2004.03中國銀行公司業務部公司業務一處處長
2004.03-2005.02中國銀行公司業務部副總經理
2005.02-2006.03中國銀行公司業務部客户關係管理總監
2006.03-2007.11中國銀行風險管理部副總經理(政策制度)
2007.11-2011.04中國銀行浙江省分行副行長、黨委委員
2011.04-2014.03中國銀行戰略發展部總經理
2014.03-2014.08中國銀行風險管理部總經理
2014.08-2015.04中國銀行遼寧省分行行長、黨委書記
2015.04-2019.07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委員
2019.07-2019.12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委員 [1] 
2019.12-2021.11內蒙古自治區副主席、政府黨組成員 [2] 
2021.11-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自治區副主席、政府黨組成員 [3]  [7]  [9] 
現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自治區常務副主席、政府黨組副書記 [16]  [18] 

黃志強擔任職務

第二十屆中央委員會候補委 [15]  ,中共二十大代表 [13-14]  ,中共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委員會委員 [8]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大代表 [17] 

黃志強工作分工

負責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工作;主持自治區黨委軍民融合辦全面工作;協助主席負責發展改革、財政、應急管理、統計、能源、發展研究、金融、外事、國防動員、政務服務、機關事務,呼包鄂烏一體化發展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務服務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廳、應急管理廳、統計局、能源局、研究室(參事室)、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政府外事辦、國防動員辦公室,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自治區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駐上海辦事處、駐深圳辦事處,內蒙古新城賓館旅遊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智慧運維新能源有限公司、自治區農村信用聯社、內蒙古銀行、蒙商銀行、華宸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金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協助主席分管自治區審計廳。
聯繫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自治區政協,自治區監察委員會,各民主黨派區委,自治區黨委外事辦、檔案局,內蒙古消防救援總隊、內蒙古森林消防總隊,財政部內蒙古監管局、國家統計局內蒙古調查總隊、國家税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税務局、內蒙古地震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內蒙古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保監局、內蒙古證監局、中國民航內蒙古安全監督管理局,中儲糧內蒙古分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北方聯合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中海石油天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國電內蒙古電力有限公司、華電內蒙古能源公司、國家能源集團包頭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華能內蒙古東部能源有限公司、國家電投集團內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內蒙古平莊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家能源集團準格爾能源有限責任公司、國家能源集團神東煤炭集團、中國石油天然氣內蒙古銷售公司、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內蒙古石油分公司等有關中直企業,駐內蒙古各銀行、保險、證券機構和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呼和浩特辦事處。
完成主席交辦的其他工作。 [5-6]  [12]  [21] 

黃志強社會兼職

國際信用和投資保險人協會副主席(系第一位擔任此國際組織高管的中國人)。 [4] 

黃志強人物事件

2023年8月29日,據新華社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對第二十屆中央候補委員、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政府副主席黃志強在內蒙古阿拉善新井煤業有限公司露天煤礦“2·22”特別重大坍塌事故中的失職失責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該事故是一起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是問題長期發展積累的結果,內蒙古自治區和相關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均負有責任。
黃志強同志作為分管能源部門和安全生產的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政府副主席,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的指示要求存在差距,對自治區煤炭行業管理和監管部門未認真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等問題失管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應予嚴肅問責。
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黃志強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20]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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