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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宗智

(著名歷史社會學家)

鎖定
黃宗智(Philip C. C. Huang),1940年生,著名歷史社會學家普林斯頓大學 [2]  學士,華盛頓大學博士。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分校(UCLA)歷史系教授,1991年晉升"超級教授",2004年榮休。中國研究中心創辦主任(1986-1995年)。《近代中國》季刊(Modern China)創辦編輯。 [5] 
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兼職博士生導師 [1]  主要學術興趣為明清以來社會史經濟史法律史。主要著作有:《法典、習俗、與 司法實踐:清代與民國的比較》《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中國研究的規範認識危機》《長江三角洲的小農家庭與鄉村發展》 《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等。
中文名
黃宗智
外文名
Philip C. C. Huang
出生日期
1940年
畢業院校
華盛頓大學
職    業
歷史社會學家
代表作品
中國研究的規範認識危機
職    稱
教授

黃宗智人物經歷

1966年:歷史學博士,華盛頓大學(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1966年至今:歷任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校區(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Los Angeles)歷史系助理教授、副教授和教授,1991年晉升“超級教授(Professor,Above Scale)”,2004年榮休;
1975年:Modern China創刊編輯;
1986-1995年: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校區中國研究中心創辦主任;
2001年至今:《中國鄉村研究》創刊主編;
2005年至2011年: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兼職教授; [2] 
2012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兼職博士生導師 [1-2] 

黃宗智主要論著

黃宗智專著

中國的隱性農業革命》,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過去和現在:中國民事法律實踐的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法典、習俗與司法實踐:清代與民國的比較》,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3[2007];
《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1[2007];
《中國研究的規範認識危機》,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1994;
《長江三角洲的小農家庭與鄉村發展》,北京:中華書局,1992[2000,2006](英文原著獲美國亞洲研究協會列文森最佳著作獎);
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北京:中華書局,1986[2000,2004](英文原著獲美國曆史學會費正清最佳著作獎)。

黃宗智編著

從訴訟檔案出發:中國的法律、社會與文化》(與尤陳俊合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黃宗智論文

1、理論與方法
《中國的現代家庭:來自經濟史和法律史的視角》,載《開放時代》2011年第5期;
《中國發展經驗的理論與實用含義:非正規經濟實踐》,載《開放時代》2010年第10期;
《跨越左右分歧:從實踐歷史來探尋改革》,載《開放時代》2009年第12期;
《中國被忽視的非正規經濟:現實與理論》,載《開放時代》2009第2期;
《中國小農經濟的過去和現在——舒爾茨理論的對錯》,載《中國鄉村研究》(第6輯),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8;
《探尋中國的現代性——評汪暉<現代中國思想的興起>》,載《讀書》2008第8期;
《中國的小資產階級和中間階層:悖論的社會形態》,載《領導者》2008年6月號(總第22期),亦載《中國鄉村研究》(第6輯),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8;
《連接經驗與理論:建立中國的現代學術》,載《開放時代》2007年第4期;
《集權的簡約治理——中國以準官員和糾紛解決為主的半正式基層行政》,載《中國鄉村研究》(第5輯),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7;
《近現代中國與中國研究中的文化雙重性》,載《開放時代》2005年第4期;
《悖論社會與現代傳統》,載《讀書》2005年第2期;
《學術理論與中國近現代史研究——四個陷阱和一個問題》,載黃宗智主編:《中國研究的範式問題討論》,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
《中國的“公共領域”與“市民社會”。——國家與社會間的第三領域》,載黃宗智主編:《中國研究的範式問題討論》,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
《中國研究的規範認識危機——社會經濟史中的悖論現象》,載《史學理論研究》1993年第1期【當時沒有發表關於當代的部分,後全文納入作者專著《中國研究的規範認識危機》(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1994),後又附於作者專著《長江三角洲小農家庭與鄉村發展》書後發表(北京:中華書局,2000,第二版)】;
《三十年來美國研究中國近現代史(兼及明清史)的概況》,載《抖擻》總第41 期(1980)。亦載《中國史研究動態》 1980年第11期。
2、法律:歷史與現實
《中西法律如何融合。道德、權利與實用》,載《中外法學》2010年第5期;
《調解與中國法律的現代性》(與尤陳俊合作),載《中國法律》2009年第3期 ;
《中國法律的實踐歷史研究》,載《開放時代》2008年第4期;
《取證程序的改革:離婚法的合理與不合理實踐》(與巫若枝合作),載《政法論壇》,2008年第1期;
《中國民事判決的過去和現在》,載《清華法學》(第10輯),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
《中國法庭調解的過去和現在》,載《清華法學》(第10輯),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
《中國法律的現代性。》,載《清華法學》(第10輯),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
《離婚法實踐——當代中國法庭調解制度的起源、虛構和現實》,載《中國鄉村研究》(第4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
《中國歷史上的典權》,載《清華法律評論》(第1卷第1輯),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
《中國法律制度的經濟史、社會史、文化史研究》,載《北大法律評論》(第2卷第1輯),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鄉村社會經濟:過去和現在
《中國的新時代小農場及其縱向一體化:龍頭企業還是合作組織。》 [3]  ,載《中國鄉村研究》(第8輯),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10。
《中國被忽視的非正規經濟:現實與理論》,載《開放時代》2009年第2期;
《中國小農經濟的過去和現在——舒爾茨理論的對錯》,載《中國鄉村研究》(第6輯),福建:福建教育出版社,2008;
《三大歷史性變遷的交匯與中國小規模農業的前景》(與彭玉生合寫),載《中國社會科學》2007年第4期;
《中國農業面臨的歷史性契機》,載《讀書》2006年第10期;
《制度化了的"半工半耕"過密型農業》,連載於《讀書》2006年第2期、第3期;
《再論18世紀的英國與中國——答彭慕蘭之反駁》,載《中國經濟史研究》2004年第2期;
《發展還是內卷。十八世紀英國與中國——評彭慕蘭<大分岔:歐洲、中國及現代世界經濟的發展>》,載《歷史研究》2002年第4期;
《中國革命中的農村階級鬥爭——從土改到文革時期的表達性現實與客觀性現實》,載《中國鄉村研究》(第2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
《略論農村社會經濟史研究方法:以長江三角洲和華北平原為例》,載《中國經濟史研究》1991年第3期;
《中國經濟史中的悖論現象與當前的規範認識危機》,載《史學理論研究》1993年第1期;
《論長江三角洲的商品化進程與以僱傭勞動為基礎的經營式農業》,載《中國經濟史研究》1988年第3期;
《略論華北近數百年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載《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6年第2期。

黃宗智主要觀點

農村社會經濟
黃宗智教授的農村社會經濟研究,集中體現為三本專著:《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1986)、《長江三角洲小農家庭與鄉村發展》(1992)和《中國的隱性農業革命》(2010)。 [4] 
《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
《華北的小農經濟社會變遷》是黃宗智教授在農村社會經濟史領域的第一本專著。其英文原著為1985年斯坦福大學出版社出版的The Peasant Economy and Social Change in North China,該書後榮獲美國曆史學會費正清最佳著作獎。中華書局於1986年推出中文版,並於2000年和2004年先後兩度重印。 [3] 
早在1935-1942年間,日本“滿鐵”調查機關與日本社會科學家在華北33個自然村進行了一系列實地調查,涉及農業經濟、村落結構、民俗文化等多方面的豐富內容。黃宗智教授充分利用這些資料,對華北地區的農業經濟狀況進行了嚴謹的經驗研究理論分析,其特點是深入村莊以及農户內部。他的研究表明,至1930年代,華北地區的農村形成了一種分化的小農經濟,這種經濟的突出特點是經營式農場的發展不足、貧農的半無產化和中農、貧農家庭農場的“內卷化”(involution)。根據滿鐵的詳細調查材料,黃宗智教授對使用僱傭勞動力的經營式農場和依賴家庭勞動力的家庭農場進行了深入細緻的比較分析,發現經營式農場在勞動力使用方面效率要比家庭農場高很多(一個勞動力種15-30畝,相對於家庭農場的10-17畝),這主要是因為它們能夠按需要而適當調整勞動力,而家庭農場則不能。但是,在其它方面,例如畜力使用,經營式農場則與家庭農場基本相同(主要因為當時人力的市場價格非常便宜,和一頭驢相等;因此,經營式農場和家庭農場都只低度使用畜力,限於人力所不能做的工作)。這就證明,其生產力水平並不優於家庭農場。而且,它會通過分家制度直接蜕化為家庭農場,或是在達到一定規模之後,通過出租地主制間接轉變為家庭農場。與此同時,許多家庭農場在勞動力邊際回報已經降到極低的情況下仍在投入勞力,這就證明,家庭農場的經營多是在勞動力過剩的客觀情況下進行的,是“內卷化”的。而佔華北地區農户一半數量的貧農家庭則必須同時依靠打短工和耕種面積狹小的家庭農場,二者缺一即不可維持全家生計。(有的貧農農場甚至因打短工而在自家農場上勞力投入不足。)這種與市場經濟中的理性經營不符的行為,其實是家庭農場在耕地不足的情況下為了維持生計而採取的經濟策略。發展不足的經營式農場和“內卷化”的家庭農場經濟,導致了一種特別頑固的小農經濟體系。20世紀帝國主義的入侵和商品化的發展,沒有為這個體系帶來質變,只是加速了它原有的分化和內卷化過程。
在《華北》一書中,黃宗智教授首先提出用“內卷化”概念刻畫中國小農農業的經濟邏輯。這一概念有兩層含義。第一,它指的是家庭農場因為耕地面積過於狹小,為了維持生活而不得不在勞動力邊際回報已經降到極低的情況下繼續投入勞力,以期增加小農農場總的產出;第二層含義,則指的是發展不足的經營式農場和小農經濟結合在一起,形成的一種特別頑固、難以發生質變的小農經濟體系,“內卷化”這個名詞就形象地描繪了這種頑固性。
《長江三角洲小農家庭與鄉村發展》
該書的英文原版The Peasant Family and Rural Development in the Yangzi Delta, 1350-1988於1990年由斯坦福大學出版社出版後,榮獲美國亞洲研究協會列文森最佳著作獎。中華書局在1992年推出中文版,並於2000年和2006年先後兩次重印。 [4] 
在該書中,黃宗智教授將研究對象從華北轉移向長江三角洲這一中國經濟的先進地區。除了採用林惠海、費孝通和“滿鐵”在1930-40年代對長江三角洲8個村莊進行調查而形成的資料外,黃宗智教授還在1983-1985年對上海松江縣華陽橋鄉的薛家棣等6個自然村進行了實地調查和訪談,獲得了關於建國之後當地農業和農村變遷的大量一手資料。在此基礎上,輔以地方誌和其他歷史文獻資料,《長江》一書勾勒出長江三角洲地區從明代初年到20世紀80年代小農經濟和鄉村社會的變遷歷程。基於嚴謹的歷史經驗研究和理論分析,黃宗智教授認為,從明初開始長達600年的蓬勃的商品化和城市化發展,並沒有為長江三角洲地區的小農經濟帶來質變農民家庭經營實際上日益陷於“過密化”(《長江》一書使用“過密化”代替“內卷化”作為involution的漢譯)的狀態中。解放之後開始的集體化和農業現代化,並沒有打破這種“過密化”狀態,現代化生產要素投入本可以發揮的作用,被巨大的人口增長所吞噬。這一地區小農經濟真正的質變,來源於集體化後期開始的鄉村工業化。通過從農業向鄉村工業轉移勞動力,極大地緩解了農業勞動力過剩的狀態,並且使農村居民的收入出現了實質性的增長。
除了繼續深入分析《華北》一書提出的“內卷化”(即“過密化”)概念以外,基於長三角的經驗,《長江》一書提出了兩個重要的概念:“過密型增長”和“過密型商品化”。“過密型增長”指的是一個地區的農業總產出有所增長,但其代價是勞動力邊際報酬的持續遞減和農民勞均收入的停滯甚至下降。在長江三角洲,它主要體現於“家庭化”的(棉)花-紗-布生產,由家庭輔助勞動力來承擔低(於糧食和棉花種植的)報酬的“副業”,最主要是紡紗,其報酬只達到糧食種植的一半以下。這樣的一種增長,和通過勞動生產率的提高而帶來的經濟發展有實質性的區別。“過密型商品化”指的是在一定社會結構自然環境和人口壓力等綜合因素下,農業商品化有可能帶來農村“過密化”狀態的加劇,而不是打破這種狀態。長江三角洲的花-紗-布和蠶桑生產便是很好的例子。相比於亞當·斯密和馬克思關於商品化必然導致小農經濟質變的經典理論判斷,這一概念更符合中國歷史的實際經驗。
《中國的隱性農業革命》
與上述兩本以歷史研究為主的專著不同,2010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國的隱性農業革命》一書,集中體現了黃宗智教授近年來對中國現實的思考。
基於對農村現實的經驗和理論分析,以及多年社會經濟史研究形成的深厚的歷史感,黃宗智教授提出,當前中國的小農經營,面臨着關鍵性的發展契機。第一是食品消費結構的轉型。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的發展,帶來了人民收入的提高,食品結構也從傳統的八成糧食、一成肉類、一成蔬菜(即8:1:1)轉向四成糧食、三成肉—禽—魚(以及蛋、奶)、三成蔬—果(即4:3:3),這就提高了肉、禽、魚、蛋、奶、蔬、果的消費需求。第二是農民工進城大潮和鄉村工業化帶來了兩億多農民的非農就業大趨勢。第三,1980年代以來的計劃生育政策所導致的生育率下降,終於反映於新就業人數的下降。由此,黃宗智教授提出,中國的決策者如果能抓住這三大趨勢的交匯所形成的歷史性契機,協助小農農場實現從種植糧食的小農生產轉變為“資本和勞動雙密集”型的畜禽養殖和/或蔬果種植(尤其是拱棚蔬菜)的小農經營,那麼就可以帶來農業的“去過密化”——緩解因人地比例懸殊導致的農業勞動力過剩和就業不足,同時實現農户收入的持續增長和鄉村發展。黃宗智教授將中國農業已經開始的這種產業結構轉型,稱為“中國的隱性農業革命”。而之所以稱為“隱性”,是因為農業在這一階段的發展,主要表現為(因農產品轉型而導致的)農業產值的提高,而不是作物產量的提高(這種產量的提高,是傳統意義上的農業革命,比如18世紀英國因採用諾福克輪作法而帶來的小麥產量增加即是一例,20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基於化肥使用的所謂“綠色革命”則是另一例)。
黃宗智教授力主,在這場“隱性的農業革命”帶來的農業產業結構轉型的過程中,應以農户家庭而不是資本主義式的農業企業作為經營主體。在中國這樣一個農民人口龐大、人地比例極其懸殊的國家,如果以外來資本的力量分化農村,將大部分農民變為純粹的農業僱傭工人,為農業企業勞動,那麼將導致嚴重的社會問題,並且使農民福利受損。譬如,印度正經歷着同樣的食品消費革命,但在其私有制(和等級制)下,現今務農人員中已經有45%陷為無地僱工。黃宗智教授認為,在農業轉型的大趨勢下,一方面應當維護農户家庭的經營核心地位,另一方面,需要通過農户聯合而形成的合作組織,來負責單個小農無力承擔的銷售和農產品加工,進而實現農業生產縱向一體化”,把農產品產業鏈中的大部分利潤歸於農户。
研究方法上,黃宗智教授一直堅持從最基本的經驗和實踐事實出發,去尋找最重要的理論概念,而不是從“先驗”的理論出發去“規範”經驗。黃宗智教授認為,只有通過經驗與理論之間的反覆連接,才能真正認識到社會經濟現象的真實狀況,進而發現那些由理論推演出的“規範信念”與經驗事實的相悖之處;而學習和掌握各流派的理論,目的不是將其作為“真理”,而是要與這些理論對話,從而幫助自己提煉最符合現實的概念——這些概念仍需要再返回經驗加以檢驗其有效性。黃宗智教授的一系列學術專著所體現的,正是這種“從經驗出發到理論再返回經驗”的研究進路。黃宗智教授有多篇詳細討論研究方法的專門論文,收集在其論文集《經驗與理論:中國社會、經濟與法律的實踐歷史研究》(2007)之中。
中國法律:歷史與現實
在社會經濟史領域耕耘多年並且出版兩部專著(《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和《長江三角洲的小農家庭與鄉村發展》)之後,黃宗智教授於1990年代初將主要研究方向轉向中國法律史,並同樣在此領域取得了豐碩的成果。這些成果主要體現為三步曲專著:《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以下簡稱《清代》)、《法典、習俗與司法實踐:清代與民國的比較》(以下簡稱《清代與民國》)、《過去和現在:中國民事法律實踐的探索》(以下簡稱《過去和現在》)。
《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
該書的英文原版,為1996年由斯坦福大學出版社推出的Civil Justice in China: Representation and Practice in the Qing一書,系黃宗智教授當時主持的“Law, Society, and Culture in China”系統叢書之第一種。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於1998年以《民事審判與民間調解:清代的表達與實踐》為書名推出中文版,後由上海書店出版社在2001年改以《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之名出版,並於2007年重版 [3] 
過去西方學者、日本學者和中國學者對清代法律制度的研究,一方面,主要是着眼於清代法律的表達(這一表達體現在成文律例、牧令手冊、判牘彙編之類的文獻資料之中),另一方面,雖然也不乏對某些具體案件的分析,但被利用的案件數量往往非常有限,缺乏立足於更廣泛的案件之上對具體司法實踐所作的深入分析。在《清代》一書中,黃宗智教授則以地方訴訟檔案作為主要的研究材料,通過挖掘這些檔案所包含的豐富信息,展現了清代基層司法運作細膩而立體的過程。基於對來自四川巴縣順天府寶坻縣、台灣淡水府-新竹縣的清代三地訴訟檔案的深入考察,黃宗智教授得出一個重要結論:清代法律制度的實際運作和清代官方表述之間存在很大的差距。他將這種特徵突出表述為“實踐”與“表達”之間的“背離”。在黃宗智教授的研究之前,這種實踐與表達之間的背離,還未曾得到學界的注意。
從清代的官方表達來看,其法律制度應具有如下特點:(1)民事訴訟(即所謂的“細故”)不多,衙門公堂很少審理民事糾紛。官方意識形態也認為這種訴訟(在儒家理想中)本就無正當性可言;(2)一般良民是不會涉訟的,如果涉訟,他們多半是受了不道德的訟師、訟棍的唆使;(3)縣官們處理民事訟案時,一般是像父母親處理孩子們之間的爭執那樣,主要採取調處的方法,用道德教諭子民,使他們明白道理,而不是主要按照法律條文來判案。這些關於法律制度及其運作的官方表達,與清代政府秉持的儒家意識形態有直接的關係。
黃宗智教授的研究發現,訴訟檔案所展示的清代司法實踐卻與上述表達大相異趣。首先,根據巴縣、淡水新竹和寶坻縣檔案,民事訟案佔了縣衙門處理案件總數的大約三分之一。所謂涉訟“細事”不僅廣泛存在,而且構成了基層司法運作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基層政府處理的事務中極其重要的組成部分。第二,訴訟當事人大多是普通人民,上公堂多系迫不得已,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這種當事人的身份,並不符合官方話語形容中的當事人形象。第三,衙門處理糾紛時,要麼讓堂外的社區和親族調解,要麼是州縣官聽訟斷案,依法處理。州縣官本身極少在公堂上進行調解。由此可見,清代公堂的實際運作和司法實踐,並非像其官方表達那樣以當堂調解為主要手段。
基於如上所述清代法律“表達”與“實踐”之間的背離,黃宗智教授提出的中心論點是:清代法律制度是由彼此背離和相互矛盾的表達和實踐組成;官方的表達和法律制度的實際運作,既矛盾又統一,構成一個抱合的整體。一方面,實踐之於表達的背離體現為清代的法律運作超越了儒家意識形態對法律制度的(高度道德化和理想化的)表述,形成了一套適應社會實際情況以及民間習俗的運作方式;另一方面,實踐亦受到表達的強烈影響,君主集權的意識形態防止法律制度向司法獨立公民權利的方向演變,而對“民事”的官方表達(由州縣自理的“細事”)亦阻礙了民法制度的充分細緻化和標準化,妨礙了程序法的充分發展。雖然清代司法因應着實際社會經濟狀況而產生了不同於其表達的實踐,但這種實踐的內在邏輯和演變趨勢,仍脱不開當時主導意識形態對於法律制度的表達的約束。黃宗智教授強調,我們對清代法律的理解,既不能僅依靠其表達,也不能僅看其實踐,而是要通過考察其表達和實踐兩方之間的相互依賴和相互矛盾來把握其精髓。
在使用基層訴訟檔案揭示出清代司法表達與實踐的背離之後,黃宗智教授以此為基礎,重新解讀了以往學者倚重的研究材料——清代知縣及刑名幕友的“筆記”和“手冊”。以往的學者主要受清代法律表達的影響而忽略了其實踐的層面,因此主要關注這些材料所使用的儒家道德化的法律話語,並且將之作為清代法律精髓的體現。黃宗智教授則指出,除了道德化的説教以外,這些材料所包含的實用文化同樣值得我們注意。一方面,這些筆記和手冊充斥着道德化的敍述和儒家仁治的理想,而按照這種理想則不應存在細事官司;另一方面,這些材料也針對應該如何處理這些官司給出大量實用的誡諭;它們既傳遞出這樣的信息——民事糾紛系受道德規範而非法律條文的主宰,也明確區分基於道德/情理的民間調解與基於法律的官方審判。由這些筆記/手冊可見,州縣官的活動受到道德主義實用主義的雙重影響。他們既非一味固守道德原則,排斥任何有悖於這些原則的實用做法,也非完全採取實用主義的立場,凡事從實際結果考量。在儒家官員的文化裏,道德化的表述和對於實際的考量是矛盾而又抱合的,黃宗智教授稱之為“實用道德主義”。
法律制度中的民事領域是國家機構與社會民眾發生接觸的主要空間。因此,對於清代民法實踐的理解,必將觸及對於清代國家與社會間相互關係的理解。基於對訴訟檔案的研究,黃宗智教授不僅深刻地指出清代司法表達與實踐之間的背離,而且進一步地提出了一個重要的新概念用以分析清代國家與社會的關係,這個概念就是“第三領域”。
“第三領域”這個範疇的引入,摒棄了“國家”與“社會”非此即彼的二分處理,從而凸現出這二者的交接和互動。黃宗智教授認為,為了揭示清代民事糾紛處理的實際過程,我們不僅要考察村社族鄰的非正式調解,以及州縣衙門的正式審判,還要注意到一個基本的事實,那就是民間調解與官方審判經常發生互動和相互影響。知縣對於各個狀詞的批詞,當事人一般都能看到,知縣的批詞由此會在正式堂審前影響社區調解的進展;同時,民間進行的調解如果成功,正式制度下進行的訴訟就會中止。因此,屬於“社會”範疇之內的非正式調解與屬於“國家”範疇的正式審判制度並不是兩不相干或彼此對立的。在“國家”和“社會”這兩個範疇之間,還應存在另一個範疇用以涵蓋“國家”和“社會”的交接互動、相互影響,在黃宗智教授看來,這一範疇就是“第三領域”。清代基層司法實踐所展現出的半官半民的糾紛處理地帶以及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之間的對話和聯繫,就存在和發生於“第三領域”之內。
《法典、習俗與司法實踐:清代與民國的比較》
該書的英文原版為斯坦福大學出版社2001年出版的Code, Custom, and Legal Practice in China: The Qing and the Republic Compared,後由上海書店出版社在2003年出版中文版,並於2007年重版。 [4] 
如果説《清代》一書為我們揭示了中國傳統法律(尤其是帝制中國後期)的本質和內在邏輯——這是通過考察它那既背離又抱合的表達與實踐而實現的,那麼自《清代與民國》一書起,黃宗智教授開始探索另一個深刻的問題:中國法律自近代以來的變遷。19世紀以降,西方軍事、政治、經濟勢力日益侵入中國,西方文化亦開始影響中國人的思維。步入20世紀,清王朝終於將變革指向傳統的法律——開始修訂舊法典、起草新法典以及試行新式訴訟制度。1911年清廷傾覆,自此至新中國成立前,民國時代的法律亦有若干重大的變化。在《清代與民國》一書中,黃宗智教授集中於五個訴訟糾紛較多的法律領域(典、田面權、債、贍養、婚姻),將清代民事法律和國民黨民事法律進行了細緻的比較,其目的是既要通過相互比較而使二者的內在邏輯變得更加明晰,同時也意在考察中國法律現代性在20世紀上半葉的曲折展開。與《清代》一書的基本思想同樣,黃宗智教授認為僅比較成文法典並不足以準確地把握中國法律從清代到民國的變遷,他採取的是包含三個層面的考察視角——法典、民間習俗和司法實踐,將清代與國民黨民事法律進行相互比較和參照。
從法典上看,國民黨民事法律較之清代法律的變化是巨大的。前者以平等的男女個人為中心,而後者則意在維護父系社會秩序;前者的概念出發點是“權利”,而後者則採取“禁與罰”的表述;前者的經濟邏輯是圍繞契約簽訂者組織的資本主義經濟,而後者的經濟邏輯則是圍繞家庭農場組織的、以生存為目的的小農經濟。國民黨民事法典的概念組織,體現着強烈的西方法律文化(尤其是大陸法系)的影響。然而另一方面,中國的傳統仍在延續。國民黨的立法者在受到西方文化影響的同時,也努力從舊的法律中進行選擇。他們草擬的新法典意欲成為、也需理解為包含兩種文化的混合體。它不僅包括借鑑自德國法典的概念構成,也選擇性地將部分民間習俗與清代舊法律吸收為實用條例。由此,對比清代和國民黨法典可以發現:一方面,在概念構成上,清代法典體現出的傳統中國,與國民黨法典體現出的現代西方形成鮮明的對照;另一方面,這兩部法典的異同也展現出一個(立法者意圖)讓法律逐漸適合中國社會實際的過程。
清代和民國民間習俗的連續性,明顯大於法典之間的連續性。無論清代還是民國法律,對於習俗既有維持、默許和迎合的一面,也有壓制和反對的一面。清代法律與習俗在繼承和債務方面基本一致,在典賣土地和婦女買賣方面則表現為法律對社會現實的逐漸適應。但在田面權、女性抉擇以及養老這些領域中的某些方面,法律與習俗存在着尖鋭的矛盾和分歧。在民國時代,因為在中國社會實際之上架設了一部高度西化的法典,法律與習俗的距離被拉得更大。在典賣和債務方面,模仿德國民法而設的法典最終與習俗更趨一致,而在田面權、女性抉擇和繼承等方面,高度西化的法典則與社會實際情況存在着緊張的關係。黃宗智教授認為,把法典和習俗放在一起考慮具有重要的意義。在二者一致的地方,這種一致性有助於解釋它們共同具有的內在邏輯:法律文本有助於澄清民間習俗中沒有言明基本原則;民間習俗亦可使法典中隱晦的內容得以更清楚地表露。在二者相牴觸的地方,這種牴觸則可使彼此的邏輯更加清楚:如田面權習俗即帶有清代、民國法律都不允許的產權邏輯,而這種“不允許”背後的原因則迥然不同——清代法律壓制田面權的目的是維護國家税收的穩定,而民國法律壓制田面權則出於“明晰、單一的所有權是經濟發展的保障”這一西方自由主義思想。
法典和民間習俗的適應和對抗,在司法實踐(往往體現在訴訟檔案裏)中能夠得到具體的反映。在法典和民間習俗一致的地方,法庭行為可能主要是依法行事。此時,訴訟檔案將告訴我們是哪類爭端容易引起訴訟。通過人們對法典的援引,也將揭示前者在實際生活中意味着什麼。在法典和習俗存在緊張關係的情況下,法庭處理可能會演化出多種不同類型。法庭可能會依照法典壓制習俗(就像清代和民國對田面權的處理那樣),法庭可能會順應社會實際(就像國民黨法院對待農村兒子繼承家庭財產和贍養父母的習俗那樣),法庭還可能試圖調和法典與習俗(就像國民黨法院對待女兒繼承權那樣)。司法實踐不僅告訴我們法典和習俗之間存在適應和衝突,而且能夠揭示出這種適應和衝突在訴訟中的具體發展過程——這一過程也體現出中國立法者、基層司法工作者和普通民眾對待法律和習俗的心態與文化。
通過法典、習俗和司法實踐三個層面的考察可以發現,中國法律從清代向民國的變遷絕不是簡單地對中國傳統的拒斥和對現代西方法律思想和制度的照搬,這一變遷體現的是二者之間的遷就、對抗和相互適應。在20世紀上半葉的中國,無論立法者、基層司法的操作者還是涉訟的普通民眾,他們都無意全面地堅持傳統或是全面地援用西方法律,他們通過立法或者進行司法實踐,實際上開始創造着中國法律的“現代性”——一種既包含傳統中國社會經濟邏輯又包含現代資本主義經濟邏輯、既滲透着傳統中國道德和倫理關懷又摻入了西方自由主義文化影響的混合體。這一混合體細微而生動的各個側面,就體現在法典(既採用西方概念體系又保留着適合習俗的實用條文)、民間習俗(既有延續又受到變化的法典和司法實踐的影響)以及司法實踐(在法典和習俗之間斡旋並且採取一些不涉及意識形態的實用性做法)的聯繫和互動之中。
《過去和現在:中國民事法律實踐的探索》
繼《清代》和《清代與民國》兩書之後,黃宗智教授於2009年在法律出版社推出了他在法律研究領域的第三本專著——《過去和現在:中國民事法律實踐的探索》。該書後由Roman & Littlefield於2010年推出英文版Chinese Civil Justice, Past and Present。
從這部著作的內容來看,黃宗智教授對中國民事法律實踐的探索從清代、民國進一步擴展到當代中國,為中國法律運作中的社區調解、法庭調解民事判決勾勒出一個清晰的演變脈絡;而就理論而言,黃宗智教授提出的兩個開創性的概念——“實踐歷史”和“實用道德主義”,在該書中得到了充分、成熟的發揮和展示。
在《過去和現在》一書中,黃宗智教授論述道:近百年來中國雖然在法律理論和條文層面缺失主體意志,但在法律實踐層面上,卻一直顯示了相當程度的主體性。換言之,如果從“理論歷史”的視角進行考察,中國法律的百年變遷無非是一次次的斷裂和自我否定,中國法律的未來也將不過是全盤西化,但是從“實踐歷史”的視野考察,中國法律有着鮮明的獨特之處,並且保持着傳承和延續。這一事實可見於近百年來傳統社區調解的堅韌持續,可見於國家和社區互動與合作而實現的半正式治理的延續,還可見於近百年的立法一直維護了一些西方所沒有的贍養責任法則、並最終創造性地將贍養責任和繼承權利連接了起來。採取“實踐歷史”的視野考察中國法律的變遷,可以跳出“理論歷史”僅從法理層面進行研究的狹隘視角,可以從拘泥於法律表達轉向發掘更加生動和貼近社會生活的法律實踐,從而能夠使我們更加準確和全面地把握中國法律變遷的實質。
實踐歷史所揭示的中國法律的主體性,在兩個例子上體現得特別鮮明,那就是中國獨特的調解制度和婚姻法實踐。
自晚清以降,雖然傳統法律制度一再被否定,但其中的社區調解傳統卻在實踐中一直維持下來。長期以來,中國國家在治理上的一個基本概念和方法,是讓民間社區自身來處理其間的“細事”糾紛,國家只有在民間不能解決時方才介入。而在小農經濟基礎上形成的一個個相對緊密內聚的社區中,則逐漸形成了一套自我解決糾紛的機制:由社區具有威望的人士出面,在聽取和考慮到糾紛雙方的觀點之後,探尋雙方都能接受的妥協方案。在這個過程中,既考慮國家法律以及民間所謂的“道理”,更照顧到熟人社區中的“人情”,然後達成調解。這樣一套獨特的概念和方法既是國家治理手段的一部分,也是鄉村長期以來的關鍵習俗。雖然近百年來中國傳統法律的思想和制度屢遭否定和備受西方法律概念的衝擊,但社區調解這種糾紛解決機制卻始終存在,並且起着非常廣泛的作用,顯示出頑強的生命力和靈活的適應性與創新性。在革命之後,舊中國傳統的由社區威望人士進行斡旋、以人情為主導促成糾紛雙方妥協的調解方式,演變為主要由社區幹部主持、以國家法規政策為主導的調解方式,但是傳統調解所藴含的概念和方法則基本維持不變。改革開放之後,在市場經濟發展、農民工大規模流動的背景下,雖然社區調解經歷了前所未見的衝擊,但是調解制度整體上仍然顯示了巨大的生命力,並且得到了國家的堅定認可和支持。在全盤西化意識形態的大潮流下,它在司法實踐中仍是中國法律的一個關鍵而且極具特色的部分。
中國共產黨及其現代的革命傳統,在特殊歷史情態下進行的婚姻法實踐,在民間調解制度之上創造了新的法庭調解制度,並把它廣泛地應用於民事糾紛處理。共產黨早期對婚姻自由的激進允諾(單方要求離婚即可離婚)曾引起農村人民的激烈不滿,於是轉為通過逐起調解來處理有糾紛的離婚申請,來消解黨和農村人民之間的矛盾。其後通過長期的實踐,逐漸形成了一種獨特的離婚法理:要求法庭對待離婚要求以“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標準來處理。這樣既能避免“資產階級”的“輕率”和“喜新厭舊”,又能適當破除不顧感情的“封建婚姻”——包括一夫多妻、童養媳、父母包辦和買賣婚姻等等。在實踐層面,與這樣一種以“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標準的離婚法理相適應,形成了一整套方法、程序乃至司法作風,即:要求法官必須深入社區,訪問“羣眾”(包括當事人親鄰及當地黨組織等),調查研究,瞭解當事人婚姻的背景和現狀,分析其婚姻矛盾起源,然後積極介入,使用包括政治教育組織壓力乃至物質激勵的各種手段,儘可能挽回當事人婚姻,“調解和好”大部分由單方提出離婚要求的婚姻。改革開放以後,這樣一種“調解和好”制度,特別是其中強制性部分,已經逐漸式微,但是通過婚姻法實踐而形成的法庭調解,尤其是無過錯事實情況下的法庭調解,依然是中國法律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黃宗智教授還強調,即便在受西方法律思想衝擊最大的立法層面,其百年來的實踐歷史也凸顯出中國法律的主體性。這種實踐歷史同時也彰顯出:中國法律的現代性其實超越了“中—西”、“傳統—現代”的非此即彼二元對立。立基於農村生活實際,近百年來的立法一直維護了一些西方所沒有的贍養責任法則,而且創造性地將贍養責任與繼承權利連接起來,既維護了男女平等的繼承權利,又照顧了農村生活實際,協調了長期以來法律條文與司法實踐間的背離;在賠償立法方面,面對實際中既有涉及過錯也存在不涉及過錯的損害行為時,除採用西方的過錯原則之外,更是根據中國自己長期以來的法律思維方式創造了德國民法範本所沒有的無過錯事實下的責任原則,藉此協調了法律和生活實際;在婚姻法方面,既引進了有別於傳統的婚姻自由原則,又根據社會實際創建起對待有爭執離婚案件的法庭調解制度,並且提出了中國獨特的以“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的離婚法理。
在《過去和現在》一書中,黃宗智教授着力指出,通過實踐歷史研究而揭示出的中國傳統法律的現實性以及立法精神上的主體性,實際上體現着一種長期延續下來的、獨特的法律思維方式,既有傳統性也有現代性,這就是他所稱的“實用道德主義”。至此,這個在《清代》一書中即已得到闡發的概念,不再僅僅用來凸現清代儒家官吏的文化心態,而是在更大的範圍和更高的層面上用來概括清代、民國和當代中國法律文化的精髓。“實用道德主義”特別強調概念需要與具體的經驗緊密連接,而不應當輕易陷入現代主義的普適化野心和意識形態化傾向;它更加重視經驗、實效、歷史情境及其變遷;它不像法律形式主義那樣強制要求規範與實踐在邏輯上的絕對整合,而是容納兩者在抱合的同時附帶一定程度的背離。在實用道德主義的影響下產生的法律,將是比較包容而且中和的法律。在注重經驗、實效的同時,實用道德主義也具備前瞻性規範,這種前瞻性來源於中國自傳統時代的人本主義道德理想。黃宗智教授認為,實用道德主義,輔以形式邏輯和實證研究,可以作為中國現代(學術和社會實踐的)基本思維方式。
黃宗智教授的法律史研究,利用大量翔實而豐富的原始材料為我們勾勒出中國法律古代的、現代革命的和西方移植的三大傳統,提出了一系列貼切而深刻的概念(如“實用道德主義”、“第三領域”、“半正式治理”等),用以概括中國文化和社會的突出特點;同時,他還着力指出要糾正以往只重視理論、制度而忽視實踐的學術傾向。黃宗智教授提倡和親自實踐的,乃是一種在寬闊的歷史感與現實感上,針對思想與行為、制度與運作、理論與實踐的聯繫和互動進行深入探索,藉此來跨越歷史與現實的隔絕,並由此思考和創建中國自身現代性的學術研究。
學術思想總體特徵
縱觀黃宗智教授的經濟史和法律史研究,可以發現,兩者乃是相互緊密關聯的。貫穿他的經濟史和法律史研究的,是對普通民眾的深層關懷,這是他學術生涯前後一貫的主題,無論是關於農村人民生活的經濟研究,還是關於影響民眾生活至多的法律研究,均鮮明體現了這種色彩。他於2004年從加利福尼亞大學退休之後,將其教學和寫作的對象從美國學生轉到中國學生,直接參與為中國學術建立主體性以及為中國現實問題尋求出路的工作,並在研究中更鮮明地結合歷史與現實,以及經驗探索與理論創新。他最近的文章,尤其是關於“非正規經濟”、“中國的發展經驗”、“如何融合中西法律”、“中國的現代家庭”等主題的研究論文,既體現了這種追求,也展示了貫通經濟史和法律史的趨向。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