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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民政局

鎖定
麻城市民政局主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負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城市下崗職工等低保對象的申報、審批、複查、登記,分配省、黃岡市下撥的和市級的保障金,組織檢查、監督保障金的落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
中文名
麻城市民政局
地    區
麻城市
類    型
職能機構
內設機構
辦公室等

麻城市民政局機構簡介

麻城市民政局,是麻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1] 

麻城市民政局現任領導

麻城市民政局局長:徐復元 [1] 
麻城市民政局副局長:袁微 [2] 

麻城市民政局主要職責

(一)根據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戰略規劃,編制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研究擬定民政工作地方性規章和政策性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主管城市社區建設工作,負責社區工作及社區建設方針政策和規章的貫徹實施;指導和推動全市社區建設服務社會化體系的建立和發展。
(四)主管老齡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國家有關法規和規章,指導老年人等特殊羣體的權益保障工作。
(五)主管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和監督工作,承辦全市性社團的成立、變更和註銷登記及其年檢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社團基金會的審批和監管;負責社團行政複議;指導市內社團登記管理工作。 [3] 
(六)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承辦全市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和年檢,查處其違法行為;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行政複議;指導市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七)主管全市擁軍優屬、優待撫卹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施行國家有關優撫法規和政策,並監督檢查;管理復員退伍軍人、國家機關和羣眾團體工作人員及參戰民兵、民工的評殘工作,承辦革命烈士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特等、一等傷殘軍人的安置與供養和義務兵優待統籌工作;指導烈士陵園和烈士紀念建築物、優撫醫院、光榮院的建設與管理;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八)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復退軍人的安置法規和政策;負責軍供站建設工作;指導退伍兵自謀職業,負責其待安置期間的生活費發放工作;組織、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工作;承擔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九)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和犧牲、病故軍官家屬易地安置的接收與管理工作;負責軍休所的建設、管理工作及各項經費的下撥和監督使用,落實軍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承擔市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查核和統一發布災情,組織緊急轉移、搶救、安置災民;負責扶貧濟困經常性捐贈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及其款物的接收工作;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負責救災扶貧週轉金的發放、回收和管理,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指導災區生產自救、救災捐贈物資儲備、發放工作和社會慈善事業;承擔市生產救災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3] 
(十一)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城鄉基層羣眾自治組織建設及村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工作,推進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並指導居民委員會安排下崗失業職工再就業;負責村、居委會幹部培訓工作。
(十二)主管婚姻登記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負責國家有關法規、規章的實施以及婚姻習俗的改革服務工作,辦理外出流動人員未婚證件,管理、指導國內兒童領養登記、涉外兒童送養工作。
(十三)主管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工作,擬訂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全市鄉鎮行政建制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變更、政府駐地遷移,負責鄉鎮行政區劃名稱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申報和市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規範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管理城鎮地名標牌工作,監督檢查地名使用情況;負責我市與毗鄰縣市行政區域邊界勘察、協商、報批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市內行政區域邊界勘界工作,負責邊界管理及爭議調處工作。
(十四)主管城鄉社會救濟,負責制訂救濟政策、標準並監督執行,實施五保户供養和城鄉社會困難户及其他特殊對象的救濟,組織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十五)主管社會福利工作,負責制訂和實施社會福利發展規劃和“星光計劃”,擬訂我市各類福利設施的標準,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和指導社會福利社會化工作;指導孤兒、殘疾人等特困羣體的權益保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並落實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負責城鄉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審批、宏觀管理和民辦福利機構的登記、審批工作;負責全市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義賣類活動的審批和組織工作。
(十六)主管殯葬工作,推行殯葬改革,負責國家有關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和喪葬用品市場與公墓的管理,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管理和殯葬設備的科研生產。
(十七)主管收容遣送工作,負責流浪乞討人員、流動人口中“三無”人員收容遣送工作和流浪少年兒童救助保護工作;指導收容遣送站建設工作;協調鄉鎮收容遣送工作。
(十八)主管農村(含鄉鎮企業)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負責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的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並監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九)研究提出福利彩票銷售計劃,組織指導發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級福利資金,監督指導全市社會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二十)負責民政幹部教育培訓,管理所屬單位的工作和民政財務 、市直民政系統國有資產,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
(二十一)按照分工,做好禁毒的有關工作。
(二十二)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