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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趾格
鎖定
永熙三年(534年),北魏分裂為東魏與西魏兩個政權。東魏孝靜帝天平年間(534—537年),下詔“羣臣於麟趾閣議定新制”(《魏書》卷十二《孝靜帝紀》,《北齊書》卷四十三《封述傳》),興和三年(541年)頒佈實施,史稱《麟趾格》。
- 中文名
- 麟趾格
- 時 期
- 東魏
- 類 型
- 封建成文法典
麟趾格性質
律、令、科、比是漢朝主要法律表現形式。北魏則以格代科,東魏亦有《麟趾格》。這裏的格同科一樣,具有刑事單行法規性質,不同於隋唐時期作為行政法規的格,因而逐漸失去獨立存在的價值。
麟趾格相關記載
(興和三年)冬十月癸卯,齊文襄王自晉陽來朝。先是,詔文襄王與羣臣於麟趾閣議定新制,甲寅,班於天下。
封述,字君義,渤海蓚人也。父軌,廷尉卿、濟州刺史。述有幹用,年十八為濟州徵東府鎧曹參軍。高道穆為御史中尉,啓為御史。遷大司馬清河王開府記室參軍,兼司徒主簿。太昌中,除尚書三公郎中,以平幹稱。天平中,增損舊事為《麟趾新格》,其名法科條,皆述刪定。
麟趾格歷史影響
《麟趾格》是歷史上第一部以“格”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格”源於漢代的“科”,北魏始以“格”代“科”,至隋唐時“格”成為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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