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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江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鎖定
《麗江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已經省委、省政府批准(《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麗江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雲廳字〔2010〕16號〉)。2010年8月19日,市人民政府依法將市人民政府機構調整設置情況報請市人大常委會備案。現將市人民政府機構設置情況(包括簡稱)印發給你們。麗江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市民宗局)。
楊學文為麗江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局長。 [1] 
中文名
麗江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辦公地址
麗江市古城區西安街西安段5巷8號 [5] 
所屬部門
麗江市人民政府
所屬地區
麗江市

麗江市民族宗教事務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監督檢查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落實,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相關工作職責,促進民族、宗教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貫徹落實;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幫扶和經濟技術合作等工作。
(二)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起草或擬訂民族宗教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範性文件。
(三)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參與指導處理影響民族團結、宗教和諧的矛盾糾紛,協調配合有關部門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民族和宗教問題進行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四)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積極維護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羣眾正常的宗教活動。
(五)擬訂少數民族事業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有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積極促進民族地區文化、教育、衞生、體育事業的發展。做好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管理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規劃等工作;組織指導開展民族文化藝術交流和民族傳統體育競賽活動。
(七)負責組織、指導民族和宗教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麗江市人民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組織協調民族自治地方重大慶典活動,指導宗教領域重大節日慶祝活動。
(八)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幹部和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人才的培養教育和推薦使用工作;做好少數民族代表人士生活、學習等各項管理工作;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培養宗教教職人員和後備人才。
(九)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和宗教界重要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負責瞭解掌握周邊國家、地區的宗教情況,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宗教界對外及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
(十)承辦麗江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行政審批項目,以麗江市人民政府公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為準。 [3] 

麗江市民族宗教事務局領導分工

楊學文(局黨組書記、局長):領導市民族宗教局全面工作,負責黨建、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工作,落實黨組主體責任。 [6] 
郭明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經濟發展、團結穩定、示範區建設、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及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旅遊市場整治、老幹、工會等工作。分管經濟發展科、監督檢查科、創民辦。聯繫市佛教協會。負責局長委託的其它事項。
楊建勳(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市藏傳佛教寺廟管理局局長):負責黨建、黨風廉政建設、宣傳、保密、檔案、財務、幹部人事、招投標、佛教、道教、民間信仰、宗教團體建設工作、機關政務和事務協調、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安全生產、信訪等工作。負責藏傳佛教寺廟管理局工作,分管辦公室、宗教業務一科、宗教團體科。負責局長委託的其它事項。
李文寶(副局長):負責城市民族、行政審批、扶貧(行業扶貧)、天主教、伊斯蘭教、基督教、反恐、維穩、國家安全、教育、文化、體育、衞生、科技等工作。分管政策法規科、文教科、宗教業務二科。負責局長委託的其它事項。
楊學高(二級調研員):協助郭明生分管老幹、工會工作,負責調查研究工作,負責局長委託的其它事項。
熊宗林(四級調研員):協助楊建勳分管宗教團體建設工作,負責調查研究、史志編纂、安保工作。負責局長委託的其它事項。
在局黨組的具體領導和局務會統一安排部署下,領導個人實行分工負責制,相互協作配合,發揮好整體功能,形成合力。
郭明生——李文寶楊建勳——熊宗林
備註:郭明生副局長駐村期間負責工作分解:除市佛教協會由楊建勳暫為聯繫外,其餘工作均由李文寶副局長暫代。 [1]  [4] 

麗江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文電、會務、財務、人事、機要、檔案、政務公開、政策法規、督查督辦、安全保密、綜治維穩、信訪、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機關信息化建設;承辦少數民族重要學習、參觀考察事宜,接待少數民族參觀考察團(組)並承擔其他接待任務;管理民族工作經費;;負責機關的紀檢監察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研究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起草民族法規草案,承辦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有關工作;擬訂民族事務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負責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整理編撰民族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獻;承辦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有關管理工作的具體指導和協調;承辦少數民族代表人士生活、參觀學習等有關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工作;監督檢查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政策的執行情況;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落實;承辦民族團結目標管理責任制有關工作;研究民族關係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問題,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監測、分析和研究民族關係,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並參與調處涉及民族關係方面的突發性、羣體性事件,處置民族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加強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特殊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決策參考和對策建議;承擔自治縣重大慶典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
(三)經濟發展科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特殊政策建議;擬訂少數民族事業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的實施情況;參與擬訂民族地區經濟社會有關領域的發展規劃;承擔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有關工作;參與管理有關民族專項資金及專項貸款,做好項目的調查、飾選、申報、爭取以及實施督促、檢查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參與組織民族地區與市內外發達地區的經濟技術協作和對口支援工作;協助民族地區參與有關外資開發項目的評估、論證及引進外資工作;負責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分析工作。
(四)文化教育科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文化、教育、科技發展、衞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事業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負責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參與民旅文物保護工作;開展民族文化的交流與合作;瞭解我市少數民族同胞在境外的有關情況,承辦協調處理少數民族涉外事宜;承辦重大的民族文化、民族體育活動;組織指導民族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新聞發佈工作;配合辦理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關事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及翻譯的有關工作,參與協調雙語教育工作;指導有關科技科研工作;配合主管部門做好民族中學、民族高中班、寄宿制、半寄宿制校點等民族教育工作;聯繫麗江市民族中等專業學校的業務工作;參與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擬訂和實施工作;承擔聯繫少數民族幹部的具體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傲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
(五)宗教團體管理科
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指導,聯繫,管理,服務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基督教、天主教五大宗教團體,幫助各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依法維護宗教團體的合法權益,培養宗教團體人才;審核有關宗教團體內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製;負責引導宗教團體做好抵禦滲透工作;指導、推動宗教團體反對邪教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打擊、取締邪教工作。
(六)宗教業務一科
負責佛教、道教、除“五大宗教”以外的民族民間信仰的業務及管理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研並提出指導性意見;負責指導各縣(區)佛教、道教、除“五大宗教”以外的民族民間信仰管理工作;負責聯繫佛教、道教、除“五大宗教”以外的民族民間信仰的上層人士;負責培養、教育佛教、道教教職人員,幫助搞好自身建設;負責佛教、道教其他固定宗教活動場所籌備設立審批;負責審核佛教、道教、除“五大宗教”以外的民族民間信仰的文章、書刊及音像製品;承辦佛教、道教、除“五大宗教”以外的民族民間信仰
的行政執法、涉外交往、來信來訪和落實政策等工作;負責引導宗教界做好抵禦滲透工作;指導、推動宗教界反對邪教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打擊、取締邪教工作。
(七)宗教業務二科
負責伊斯蘭教、基督教、天主教方面的業務及管理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研並提出政策性指導意見;指導各縣(區)伊斯蘭教、基督教、天主教方面的管理工作;負責培養、教育伊斯蘭教、基督教、天主教教職人員,幫助搞好自身建設;負責伊斯蘭教、基督教、天主教其他固定宗教活動場所籌備設立審批;負責管理伊斯蘭教朝覲事務;負責聯繫伊斯蘭教、基督教、天主教方面的宗教上層人士;審核伊斯蘭教、基督教、天主教方面的文章、書刊及音像製品;承辦伊斯蘭教、基督教、天主教方面的行政執法、涉外交往、來信來訪和落實政策等工作;負責引導宗教界做好抵禦滲透工作;指導、推動宗教界反對邪教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打擊、取締邪教工作。
(八)監督檢查科
承擔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宗教方面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研究民族宗教方面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和處置預案;指導散居少數民族和民族鄉工作;指導督促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與和諧寺觀教堂創建活動;負責監測、分析和研究民族關係、宗教關係並提出工作建議;參與調處涉及民族關係、宗教關係方面的突發性、羣體性事件,並指導縣(區)做好民族宗教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負責民族宗教目標責任制工作。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