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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鎖定
根據《中共鹽城市委鹽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鹽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鹽委[2010]8號),設立鹽城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與市委統一戰線工作部合署辦公。
中文名
鹽城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辦公地址
鹽城市
性    質
政府機關
隸    屬
鹽城市政府

鹽城市民族宗教事務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政策建議。
(二)擬訂我市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政策規定和相關文件,並組織實施。承擔民族宗教事務行政審批、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組織協調網絡宗教事務管理,規範網絡宗教信息服務。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
(三)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推進實施民族宗教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服務。
(四)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少數民族專項資金使用,參與少數民族扶貧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發展少數民族聚居地經濟、社會事業。
(五)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對生產銷售清真食品的扶持和管理,落實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的生產和供應工作,參與邊疆民族地區的經濟技術合作、對口支援工作。
(六)依法保護全市少數民族公民的合法權益;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培養選拔少數民族幹部;
(七)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八)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引導各宗教堅持中國化方向,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和協調的有關事務。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處理民族宗教事務的重大事項。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負責宗教方面的對外交流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
(十一)指導縣(市、區)相關民族宗教工作。
(十二)完成上級民族宗教部門委託(授權)和市委市政府、市委統戰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3] 

鹽城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組織、人事、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黨羣等工作;參與管理有關民族宗教專項工作經費。起草我市民族宗教方面的文件,擬訂相關政策規定,組織推動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和貫徹落實;按有關規定承辦涉及民族宗教政策法規問題的書刊文章及音像製品的審核事宜;組織民族宗教理論研究;承擔行政複議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工作,並限時辦結。承擔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民族宗教政策的預警、應急機制建設等工作,監督檢查安全穩定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擬訂民族宗教事業等規劃,承擔相關統計工作;組織協調網絡宗教事務管理,規範網絡宗教信息服務工作;負責民族宗教系統信訪工作。
(二)民族處
承擔民族、伊斯蘭教等事務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民族方面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協助有關部門培養選拔少數民族幹部;承擔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有關工作;參與監督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使用和扶貧工作;承辦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的具體事務;參與協調邊疆民族地區的經濟合作、對口支援工作。依法管理伊斯蘭教事務;指導伊斯蘭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指導城市民族工作,服務管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協助建立涉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響應機制;開展防範宗教極端勢力和反恐工作;負責對清真食品基本供應點的確認;聯繫各界少數民族代表人士,服務內地新疆班和在鹽高校少數民族學生;承擔民族、伊斯蘭教方面的綜治維穩和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處理民族、伊斯蘭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及來信來訪;負責管理民族專項工作經費;協助有關部門防範、處理宗教非法活動;組織協調網絡宗教事務管理,規範網絡宗教信息服務。
(三)宗教處
承擔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民間信仰等事務管理工作;聯繫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導全市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民間信仰等事務進行管理;指導佛教、道教、基督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承擔宗教對外交流歸口管理工作;承擔宗教院校的綜合協調工作;承擔宗教方面的綜治維穩、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處理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及來信來訪;負責管理宗教專項工作經費;協助有關部門防範、處理宗教非法活動;組織協調網絡宗教事務管理,規範網絡宗教信息服務。 [4] 

鹽城市民族宗教事務局人員編制

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科職處長(主任)3名。 [1] 

鹽城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現任領導

局長:黃斌 [2]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