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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山區水利局

鎖定
鶴山區水利局是鶴山區政府工作部門。
中文名
鶴山區水利局
地    區
鶴山區
類    型
政府部門
所屬國家
中國

鶴山區水利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區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河流、水庫、蓄滯洪區的防洪規劃和流域、區域綜合規劃。按規定擬訂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以及國家、省、市、區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的權限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全區水資源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承擔水能資源的調查工作,負責河流、水庫和重要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以及水資源費徵收使用制度。指導全區水利行業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全區水資源保護規劃,擬訂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區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區防汛抗旱工作,對河流、水庫、蓄滯洪區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全區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管理、監督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組織編制、審查全區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
(七)負責全區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河流、水庫及灘地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或跨鄉鎮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全區水土保持規劃並監 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區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全區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灌區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負責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指導全區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仲裁併處理跨鄉鎮水事糾紛。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一)負責移民工作。擬訂全區水利水電移民政策,編制移民規劃、計劃;組織指導移民搬遷、安置和後期生產扶持工作;管理和監督移民資金的使用。
(十二)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鶴山區水利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水利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協助局領導對各股室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組織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文秘檔案、政務信息、會議組織、宣傳報道、信訪、紀檢、平安建設、計劃生育、人事勞資等行政事務工作,負責機關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建設和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二)業務股。擬定全區水務行業發展戰略規劃,負責組織編制水務行業各種規劃和年度計劃,全區中長期供水計劃。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指導水源保護、農村供水的水源規劃、農村防洪、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工作,核定水域納污能力,審查入河排污口的設置,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組織實施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編制、審查、申報工作,組織水利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理和竣工驗收,負責水利工程管理。承擔全區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監督實施水土保持規劃。負責水土保持法律法規宣傳及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組織審批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研究提出全區水土保持的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擬定水土保持措施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區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行業內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作,全區飲水工程、農村飲水安全監管工作,鄉鎮供水及農業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基層農村水利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移民規劃、計劃及移民工程項目驗收扶持計劃,編制移民資金預算,監督移民資金的使用情況。負責全區水旱災害工作,承擔區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編制全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水庫、河道、河堤等水域及其岸線、河口灘塗和水利工程的管理及保護工作;負責對水庫大壩安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監督水利工程水費的徵收和使用;指導和協調灌區改造、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和除險加固;指導水利基層組織的隊伍建設。
(三)執法室。擬訂全區水利法制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區水行政執法和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工作;承擔水事糾紛協調工作;指導普法教育工作;承辦機關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並監督實施;協調並督促水土流失防治費和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徵收;銜接水土保持投資計劃,組織重點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管理和竣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