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魏宏廣

鎖定
魏宏廣,男,漢族,1961年10月出生,廣東中山人,在職研究生,1981年7月參加工作,1984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廣東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2021年8月,廣東省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魏宏廣(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韶關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7] 
中文名
魏宏廣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廣東中山
出生日期
1961年10月
畢業院校
廣東省委黨校

魏宏廣人物履歷

1978.09——1981.07,廣東省農業機械技術學校農機專業學生
1981.07——1984.03,共青團中山縣委幹事
1984.03——1985.06,共青團中山市委副書記
1985.06——1988.08,共青團中山市委書記(縣級市)(1983.09—1986.07,華南師範大學中文專業函授學習)
1988.08——1993.03,共青團中山市委書記
1993.03——1996.08,中山市坦洲鎮委書記(正處級)(1995.03—1995.07,廣東省委黨校中青班學習)
1996.08——1999.03,中山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1995.09—1998.07,廣東省委黨校經濟學專業在職研究生班學習)
1999.03——2000.02,中山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1999.09—2000.01,中央黨校進修班學習)
2000.02——2002.05,珠海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
2002.05——2008.02,珠海市委副書記,市委黨校校長(2006.05.11—2006.08.11,廣東省省第8期高級公務員公共行政管理知識專題研究班〈牛津班〉學習)
2008.02——2012.09,陽江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黨組書記(2008.03—2010.06,管理學院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習)
2012.09——2012.10,陽江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
2012.10——2012.11,陽江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陽江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
2012.11——2016.03,陽江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陽江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 [2] 
2016.03——2016.04,湛江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候選人
2016.04——2016.05,湛江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候選人,湛江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
2016.05——2017.03,湛江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湛江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 [3] 
2017.03——2018.05,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
2018.05——2020.02,廣東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保留正廳職) [4] 
第十一屆、十二屆廣東省委委員,黨的十九大代表(2021年1月終止)

魏宏廣人物事件

魏宏廣審查調查

2020年1月11日,據廣東省紀委監委消息:廣東省政府副秘書長魏宏廣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廣東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5] 

魏宏廣依法雙開

2021年1月, 據廣東省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廣東省委批准,廣東省紀委監委對廣東省政府原副秘書長魏宏廣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魏宏廣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違規配備、使用公車;甘於被“圍獵”,大搞權錢交易,在承攬工程項目、加快審批手續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魏宏廣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省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魏宏廣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和省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1] 

魏宏廣提起公訴

2021年8月,廣東省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魏宏廣(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韶關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魏宏廣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韶關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魏宏廣利用擔任中共珠海市委副書記、陽江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陽江市委書記、中共湛江市委書記、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廣東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並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6-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