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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傳忠
鎖定
- 中文名
- 魏傳忠
- 國 籍
- 中國
- 民 族
- 漢族
- 籍 貫
- 山東陽穀
- 出生日期
- 1954年4月
- 畢業院校
- 山東農業大學
魏傳忠人物履歷
1975年09月——1977年08月,山東農業大學林業專業學習;
1977年08月——1978年10月,山東省聊城地區林業局技術員;
1978年10月——1984年09月,山東省聊城地區多種經營鄉鎮企業局幹事、科長;
1984年09月——1987年04月,山東省聊城地委辦公室秘書;
1987年04月——1988年10月,山東省聊城地區結核病防治院副書記;
1988年10月——1995年02月,山東省聊城商檢局副局長、局長、黨組書記(兼);
1995年02月——1998年10月,國家商檢局辦公室主任、中國商檢報社負責人(兼);
1998年10月——2000年04月,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辦公室主任;
2000年04月——2000年09月,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00年09月——2007年04月,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局長、黨組書記;
魏傳忠人物事件
魏傳忠違紀被查
魏傳忠開除黨籍
2019年9月7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魏傳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魏傳忠理想信念喪失,背棄黨的初心使命,政治上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安排他人用公款報銷應由其本人支付的費用;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親屬及他人在企業經營活動、幹部錄用、職務調整和晉升方面謀取利益,違規投資非上市公司,收受禮金;生活上腐化墮落,大搞錢色交易,道德敗壞;經濟上貪婪無度,甘於被不法私營企業主“圍獵”,利用監管權大搞權錢交易、以權謀私,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理、工程招標等方面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魏傳忠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魏傳忠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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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傳忠依法逮捕
2019年9月23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消息,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中國檢驗檢測學會原會長魏傳忠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魏傳忠作出逮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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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傳忠提起公訴
2019年11月5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消息,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中國檢驗檢測學會原會長魏傳忠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後,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於2019年9月17日交由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郴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魏傳忠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魏傳忠,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郴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魏傳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局長、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副局長、中國檢驗檢疫學會(2018年12月更名為中國檢驗檢測學會)會長的職務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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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傳忠一審開庭
2020年1月10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中國檢驗檢測學會原會長魏傳忠受賄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魏傳忠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郴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魏傳忠先後利用擔任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局長、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副局長及中國檢驗檢疫學會會長的職務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理、工程招標及學會任職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23237344億元。提請以受賄罪追究被告人魏傳忠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魏傳忠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魏傳忠還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羣眾50餘人旁聽了庭審。
魏傳忠一審宣判
2020年6月19日上午,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中國檢驗檢測學會原會長魏傳忠受賄案,對被告人魏傳忠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魏傳忠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魏傳忠先後利用擔任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局長、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副局長及中國檢驗檢疫學會會長的職務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理、工程招標及學會任職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23237344億元。
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魏傳忠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魏傳忠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部分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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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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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副局長魏傳忠受賄案一審開庭 .新華網[引用日期2020-01-10]
- 2. 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副局長魏傳忠受賄案一審宣判 .中國法院網[引用日期2020-06-19]
- 3. 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魏傳忠嚴重違紀違法被被開除黨籍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引用日期2019-09-07]
- 4. 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委員名單(科學技術界) .人民網[引用日期2013-02-25]
- 5. 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魏傳忠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引用日期2019-03-15]
- 6. 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魏傳忠決定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引用日期2019-09-23]
- 7. 湖南檢察機關依法對魏傳忠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引用日期2019-11-05]
- 8. 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副局長魏傳忠受賄案一審開庭 .中國法院網[引用日期20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