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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

鎖定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在1990年3月26日由公安部頒佈。 [1] 
1995年3月1日,《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正式實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同時廢止 [2] 
中文名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
頒佈時間
1990年03月26日
實施時間
1990年03月26日
頒佈單位
公安部
廢止時間
1995年3月1日 [2]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引言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已經一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公安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施行。
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六日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公安機關是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機關。
第三條 行人、非機動車、輕便摩托車、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以及設計最大時速小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輛,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第四條 車輛行駛中,乘車人不準站立,不準向車外拋棄物品,轎車駕駛員和前排乘車人應系安全帶。
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準載人。
第五條 車輛載運危險物品時,或者載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有關車輛裝載規定的,須經主管機關批准,按指定路線、時間、車道、時速行駛。
第六條 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最低時速不得低於五十公里,最高時速不得高於一百一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標誌所示時速與上述規定不一致時,應當遵守交通標誌的規定。
第七條 車輛進入高速公路起點後,應當儘快將車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從匝道入口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必須在加速車道上提高車速,駛入主車道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
第八條 車輛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時,應當在右側或中間的車道上行駛,當前方有障礙或者需要超越前車時,可以變換到左側的車道上行駛,通過障礙或者超過前車後,應當駛回原車道。禁止車輛騎、壓車道分界線行駛。
車輛行駛中需要變更車道時,必須提前開啓轉向燈,確認安全後再變更車道。
第九條 車輛在高速公路上不得掉頭、倒車和穿越中央分隔帶,不準進行試車和駕駛教練,不準在匝道上超車、停車。
第十條 車輛行駛中,除遇有障礙、發生故障等必須停車的情況外,不準隨意停車。因故障需要臨時停車檢修時,必須駛離行車道,停在緊急停車帶內或右側路肩上,禁止在行車道上修車。
車輛修復後需重新返回行車道時,應當先在緊急停車帶或路肩上提高車速,進入行車道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
第十一條 車輛因故障不能離開行車道或者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和乘車人必須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並立即用路旁緊急電話或其他通訊設備報告交通警察。
除執行任務的交通警察外,禁止任何人在高速公路上攔截車輛。
第十二條 車輛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離開行車道或在路肩上停車時,駕駛員必須立即開啓危險報警閃光燈或在車後設置警告標誌,夜間還須同時開啓示寬燈和尾燈。
第十三條 車輛駛離高速公路時,應當按出口預告標誌進入與出口相接的車道,減速行駛。
第十四條 在高速公路上進行道路維修、養護等作業時,作業地點須設置注意危險標誌和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作業人員須穿反光背心和戴安全標誌帽,作業車輛須設置反光標誌。
第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則的,處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吊扣六個月以下駕駛證;情節嚴重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吊扣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駕駛證。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以及其他人員違反本規則的,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第十六條 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及其他人員違反本規則第三條規定,造成自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駛的機動車一方不負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則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1]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文件廢止

1995年3月1日,《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廢止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