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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

鎖定
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以主要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為基礎的農民合作的經濟組織,簡稱“高級社”。實行土地、主要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取消土地分紅耕畜、農具折價入社,產品按勞分配。合作社制訂生產計劃,推行季節和長年包工制度,社、隊之間實行“三包一獎罰”(包工、包產、包成本,超欠產獎罰)的管理辦法;對農户實行勞動定額,按投工量計酬。 [1-2] 
中文名
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
簡    稱
“高級社”
基本單位
生產隊
性    質
經濟組織
定    義
主要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為基礎的農民合作的經濟組織

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發展歷史

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 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在一些較早進行土地改革和互助合作運動開展比較廣泛的華北、東北地區,在初級農業合作社的基礎上逐步建立起少量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1955年發展到500個,參加農户為4萬户。1956年底猛增到54萬個,入社農户10742.2萬户,佔全國農户總數的87.8%以上。 [1]  在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數量迅速增加的同時,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規模通過合併有明顯擴大,1957年全國平均每社為158.6户。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對農民私有化的土地實行無償轉為集體所有。社員土地上附屬的塘、井等水利設施,亦隨土地轉為集體所有。如果這些水利設施是新修的,本主還沒有得到利益,由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適當償付本主所費工本。為了滿足社員日常生活需要,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抽出一部分土地(稱“自留地”)分給社員個人種植蔬菜,其數量根據合作社土地資源多少,按家庭人口規定,一般不能超過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的5%。入社的大牲畜、大農具和非農業工具有償轉歸集體所有。其辦法是按當時當地正常價格定價,分期償還。社員私有的成羣牲畜,一般也按當地當時的正常價格作價轉為集體所有。

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林木處理

①少量零星的樹木,仍歸社員私有;②幼林和苗圃償付一定工本費後轉歸集體所有;③大量的成林的果樹,茶樹竹林桐樹樹和其他經濟林,根據入社後收益的大小,經營的難易和栽培工本費作價,轉歸集體所有;④成片的樹林,根據材積分等作價,轉歸集體所有。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建立初期,生產資金的主要來源是社員入社交納的股份基金,一般由社員按耕地或勞動力分攤,不記利息,不能隨意抽回。資金的另一個重要來源是從每年收入中抽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此外,合作社還鼓勵社員向合作社投資,按信用社存款利率付給利息。

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生產隊

(不包括尚未收穫的越冬作物,正在飼養的幼畜,肥豬和正在培育生長的苗木和樹木等。)

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收入分配

首先扣除下一生產週期所需要的生產費用和管理費用,其餘部分在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分配。交給國家的是税金,集體留用的是公積金、公益金,其餘部分按工分分配給個人,作為社員個人的消費基金。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公積金屬擴大再生產積累基金,用於興修水利,改良土壤,購置農業機械,修建生產性用房等。公益金屬集體消費基金,用於合作社衞生保健事業,文化教育事業以及扶助喪失勞動能力的社員等。《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規定,“農業生產合作社對於缺乏勞動力或者完全喪失勞動力,生活沒有依靠的老、弱、寡、殘疾的社員,在生產上和生活上給以適當的安排和照顧,保證他們吃、穿、柴火的供應,保證年幼的受到教育和老者死後安葬,使他們生養死葬都有依靠。”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實行按勞分配。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全年收入的實物和現金在繳納國家税金、扣除本年度消耗的生產費用、公積金和公益金以後,按照“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在社員之間分配。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機關是社員代表大會。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選出管理委員會管理社務,選出監察委員會監察社務。並選出主任、副主任負責日常工作。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