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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

鎖定
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來源於中央財政專項撥款,用於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的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工作,優先資助學術思想新穎、促進新學科新專業的形成與發展以及促進學科間滲的課題,依照“依靠專家、發揚民主、公正合理、擇優資助、專款專用”的原則進行資助。 [1] 
中文名
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
來    源
中央財政專項撥款
原    則
依靠專家、發揚民主、公正合理
批准單位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以下簡稱博士點基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博士學科點的建設和高等學校科學研究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的規定,結合博士點基金管理工作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博士點基金來源於中央財政專項撥款,用於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的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的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工作,並優先資助具備以下條件的課題:(一)學術思想新穎、創新性強,有重要科學意義或重要應用前景的研究課題;(二)促進新學科、新專業的形成與發展以及加速高等學校重點學科點建設和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的研究課題;(三)促進學科間滲透,開拓邊緣學科和交叉學科的研究以及有利於發揮高等學校優勢的跨學科聯合研究的課題。
第三條 博士點基金依照“依靠專家、發揚民主、公正合理、擇優資助、專款專用”的原則進行資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須符合本辦法及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的要求。
第四條 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辦公室(以下簡稱博士點基金辦公室)在教育部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管理博士點基金。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按年度發佈博士點基金優先資助領域;編制基金經費總預算和總決算;組織課題的申請、評議,提出資助課題及其經費預算;編制計劃管理費預算;監督檢查資助課題的執行情況和經費管理、使用情況;年度總結和課題驗收;建立健全專家評審系統等。
第五條 博士點基金資助分為面上課題、優秀年輕教師課題和重點課題三類。面上課題用於資助高等學校中在科研第一線工作、經有關部門正式批准具有指導博士生資格的教授。課題研究工作中應有博士生參加。優秀年輕教師課題用於資助在高等學校國家重點學科和重點實驗室中工作,年齡在45週歲以下的正、副教授。重點課題用於資助博士學科點的教授,開展已有研究基礎、短時間內可取得突破性進展、並有望納入國家重大科研計劃的研究課題。
第六條 博士點基金實行課題負責人制度。凡申請資助的課題只能確定一個課題負責人,課題負責人在批准的計劃任務和預算範圍內享有充分的自主權,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條 一個課題必須且只能確立一個課題依託單位,課題依託單位應提供必要的課題實施條件。
第二章
第八條 博士點基金申請的受理工作每年一次,受理時間為當年3月。
第九條 申請資助的課題,應具備以下條件:(一)目的意義明確,立論根據充足,研究技術路線合理可行;(二)作過國內外情況調研,研究內容有獨到之處,與其它單位不重複;(三)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礎和實驗條件;(四)人員落實,具備深入開展課題研究的能力;(五)經費預算實事求是。
第十條 課題的申報程序:(一)課題申請人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填寫《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申請書》(以下稱《申請書》)。在填寫《申請書》時應按照勤儉節約、精打細算的原則,充分利用所在學校現有條件,編制切合實際的課題資助經費預算,且須説明是否已有其他經費渠道的資助。面上課題、優秀年輕教師課題單項申請經費最高不超過二十萬元,重點課題單項申請經費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二)課題依託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核《申請書》,簽署意見後報博士點基金辦公室。
第十一條 博士點基金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通訊評審和會議評審,提出擬資助的課題及其經費預算報教育部審批後,通知課題依託單位。
第十二條 受資助者再次申請課題時,須等原資助課題完成後,方可申請。國家重點學科、國家重點實驗室中具有指導博士生資格的教授可獲兩項資助課題(包括參加研究課題),受資助者再次申請時,須等其中一項資助課題完成後方可申請。
第三章
第十三條 凡經批准資助的博士點基金課題,應作為國家資助的課題列入課題依託單位的研究計劃,課題依託單位負責課題執行過程中的日常管理,並在人力、物力等條 件上給予支持保證。
第十四條 課題依託單位接到批准資助課題的通知後,在一個半月內填寫《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資助課題年度實施計劃表》和《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年度課題預算資助表》報博士點基金辦公室,逾期不報,按自動放棄處理。
第十五條 博士點基金辦公室在收到《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資助課題年度實施計劃表》和《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年度課題預算資助表》並經審查合格後,將課題資助經費核撥付到課題依託單位,課題即開始執行。
第十六條 課題負責人每年11月 15日前填寫一次上年度《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資助項目年度工作報告》,並由課題依託單位彙總,於11月 30日前統一報博士點基金辦公室。過期不報,將暫緩撥款。
第十七條 博士點基金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資助課題執行過程中如有重要人事變動或研究方案有重大修改,課題依託單位科研主管部門應及時寫出書面報告,報博士點基金辦公室審查同意後,才可按新方案執行。
第十八條 課題因故終止,由博士點基金辦公室主持或組織進行清查處理。剩餘經費交回博士點基金辦公室,仍用於博士點基金課題。
第十九條 課題結題後,必須填報《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資助課題研究工作總結》,由課題依託單位的學術委員會會同博士點基金辦公室組織驗收,做出評審意見。
第四章
第二十條 博士點基金包括計劃管理費和課題資助經費。
第二十一條 計劃管理費是指博士點基金辦公室為博士點基金課題遴選、評審、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而支出的費用。計劃管理費預算分為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收入預算包括財政補助收入和評審費收入。其中,財政補助收入部分不得超過博士點基金總額的3%。支出預算包括調研費、會議費、評審費、項目檢查與績效考評費等與基金管理工作直接相關的開支。
第二十二條 博士點基金辦公室負責編制計劃管理費預算,但不得編制赤字預算;教育部負責審核計劃管理費預算;財政部按年度審批計劃管理費預算。計劃管理費收支相抵後如有結餘,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二十三條 課題資助經費是指按規定直接用於資助高等學校博士點研究人員開展課題研究工作的支出。具體包括:科研業務費:測試、計算、分析費;調研、學術會議、差旅費;業務資料、論文印刷費。實驗材料費:原材料、試劑、藥品等消耗品購置費;實驗動植物的購置、種植、養殖費;標本、樣品的採集、加工和包裝運輸費。儀器設備費:專用儀器設備購置、運輸、安裝費;自制專用儀器設備的材料、配件購置費和加工費。勞務費:用於直接參加課題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人員的勞務支出,一般不得超過課題資助經費的5%。公共設施費:課題實施過程中使用學校公用設施所發生的費用支出,如:水、電、氣、場地等費用。公共設施費最高不得超過課題資助經費當年撥款額度的5%,且不得超前提取、重複提取。課題資助經費預算一經審批,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按規定程序重新上報審批。
第二十四條 在研課題的年度結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結題課題按規定考核驗收後,其結餘經費用於學校補助科研發展,課題負責人可優先使用。
第二十五條 博士點基金辦公室、課題負責人、課題依託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批准的預算,不得超出預算範圍開支費用。
第二十六條 博士點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佔和挪用。
第二十七條 博士點基金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項支出,不得用於各種福利性支出,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第二十八條 課題資助經費按年度按課題一次核定,分三年撥款,第一次撥款按當年批准課題總經費的50%核撥,一般在批准年度的9月以前進行。第二次和第三次撥款原則上按25%核撥。
第二十九條 各課題承擔單位應按有關制度和規定向博士點基金辦公室報送本學校的年度博士點基金決算表。
第三十條 課題的決算驗收應當與其成果驗收、固定資產驗收同時進行。
第三十一條 資助課題結束後該課題負責人應及時清理帳目,核實撥款與支出數字,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和本辦法規定的開支範圍認真編報《博士點基金總決算表》,送課題依託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審計部門審核意見後報送到博士點基金辦公室。
第六章
第三十二條 用博士點基金專項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應納入課題依託單位的固定資產賬户進行核算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 博士點課題研究形成的論文及專著應標註"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資助課題"字樣。著作權的歸屬和使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研究成果的評審或鑑定,需報博士點基金辦公室審核批准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教育部會同財政部或委託其他機構對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建立課題追蹤反饋制度,及時瞭解課題合同執行情況及經費使用情況,以保證經費按核定的預算合理使用。
第三十六條 課題依託單位應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管理的監督約束機制,對本校的博士點基金經費使用開支行使監督權,做到審批手續完備,賬目清楚,內容真實,核算準確,監督措施得力,確保資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七條 課題執行人必須嚴格執行課題經費預算、自覺控制經費的各項支出。對於弄虛作假、挪用、擠佔專項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對課題執行人和學校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同時根據情況可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課題等措施。
第三十八條 博士點基金辦公室建立基金項目庫,並按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九條 博士點基金經費管理將逐步建立課題經費支出績效考評制度
第七章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發佈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