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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海生

(中國銀行甘肅省分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

鎖定
高海生,曾任中國銀行甘肅省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1] 
2022年11月,高海生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2] 
中文名
高海生
國    籍
中國

高海生人物履歷

曾任中國銀行甘肅省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1] 

高海生人物事件

高海生違紀被查

2022年5月8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行紀檢監察組、重慶市紀委監委消息:中國銀行甘肅省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高海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行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重慶市監委監察調查。 [1] 

高海生依法雙開

2022年11月10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行紀檢監察組、重慶市紀委監委消息: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行紀檢監察組、重慶市監委對中國銀行甘肅省分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高海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高海生身為中管金融企業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毫無紀法底線,與他人深度串供,轉移、隱匿贓款贓物,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罔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禮品禮金,長期違規公款吃喝、公款旅遊、公車私用;官僚主義問題突出,作風專橫;違反組織原則,投機鑽營搞非組織活動,在職務晉升、學歷獲取中弄虛作假,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無視財務管理制度,長期帶頭並安排下屬大肆套取大額公款;生活腐化,追求享樂,道德敗壞;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侵吞鉅額公共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高海生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是由風及腐、風腐一體的典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銀行黨委研究,決定給予高海生開除黨籍處分;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行紀檢監察組研究,決定給予高海生開除公職處分;收繳高海生違紀違法所得;經重慶市監委研究,決定將高海生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