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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氯酸鉀

鎖定
高氯酸鉀,是一種無機化合物,化學式為KClO4,為無色或白色結晶性粉末,能溶於水,不溶於乙醚、乙醇,性質較氯酸鉀穩定,在熔點時會分解為氯化鉀與氧氣。可用作發煙劑、引火劑、氧化劑和化學分析試劑。
被列入《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 [1] 並按照《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辦法》管控 [2] 
2021年12月,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佈《 關於對高氯酸鉀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 [3] 
中文名
高氯酸鉀
外文名
Potassium perchlorate
別    名
過氯酸鉀
化學式
KClO4
分子量
138.549
CAS登錄號
7778-74-7
EINECS登錄號
231-912-9
熔    點
525 ℃(分解)
水溶性
可溶
密    度
2.52 g/cm³
外    觀
無色或白色結晶性粉末
安全性描述
S13;S22;S27
危險性符號
Xn
危險性描述
R9;R22

高氯酸鉀理化性質

熔點:525℃(分解)
密度:2.52g/cm3
外觀:無色或白色晶性粉末
溶解性:溶於水,不溶於乙醇、乙醚

高氯酸鉀計算化學數據

疏水參數計算參考值(XlogP):無
氫鍵供體數量:0
氫鍵受體數量:4
可旋轉化學鍵數量:0
互變異構體數量:0
拓撲分子極性表面積:74.3
重原子數量:6
表面電荷:0
複雜度:118
同位素原子數量:0
確定原子立構中心數量:0
不確定原子立構中心數量:0
確定化學鍵立構中心數量:0
不確定化學鍵立構中心數量:0
共價鍵單元數量:2

高氯酸鉀主要用途

1、用做炸藥。用於照相、煙火。
2、醫藥工業用作解熱和利尿等藥劑。
3、用作分析試劑、氧化劑、固體火箭燃料。

高氯酸鉀貯存方法

儲存於陰涼、通風的庫房。遠離火種、熱源。庫温不超過30℃,相對濕度不超過80%。包裝密封。應與還原劑、活性金屬粉末、酸類、醇類等分開存放,切忌混儲。儲區應備有合適的材料收容泄漏物。

高氯酸鉀操作注意事項

高氯酸鉀泄漏應急處理

隔離泄漏污染區,限制出入。建議應急處理人員戴自給式呼吸器,穿防毒服。不要直接接觸泄漏物。勿使泄漏物與有機物、還原劑、易燃物接觸。小量泄漏:用砂土、乾燥石灰或蘇打灰混合。收集於乾燥、潔淨、有蓋的容器中。大量泄漏:用塑料布、帆布覆蓋,減少飛散,然後收集回收或運至廢物處理場所處置。

高氯酸鉀防護措施

呼吸系統防護:可能接觸其粉塵時,建議佩戴頭罩型電動送風過濾式防塵呼吸器。
眼睛防護:呼吸系統防護中已作防護。
身體防護:穿聚乙烯防毒服。
手防護:戴橡膠手套。
其他:工作現場禁止吸煙、進食和飲水。工作畢,淋浴更衣。保持良好的衞生習慣。

高氯酸鉀急救措施

皮膚接觸: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動清水沖洗,至少15分鐘。就醫。
眼睛接觸:立即提起眼瞼,用大量流動清水或生理鹽水徹底沖洗至少15分鐘。就醫。
吸入:迅速脱離現場至空氣新鮮處。保持呼吸道通暢。如呼吸困難,給輸氧。如呼吸停止,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就醫。
食入:誤服者用水漱口,給飲牛奶或蛋清。就醫。
滅火方法:滅火劑:霧狀水、砂土。

高氯酸鉀出口管制

2021年12月,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佈《 關於對高氯酸鉀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公告明確,從事高氯酸鉀出口的經營者,須經商務部登記。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高氯酸鉀出口。有關登記條件、材料、程序等事項依照《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經營登記管理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2年第35號)執行。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
2021年 第4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高氯酸鉀(海關商品編號2829900020)實施出口管制,依照《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海關總署令2002年第33號)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從事高氯酸鉀出口的經營者,須經商務部登記。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高氯酸鉀出口。有關登記條件、材料、程序等事項依照《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經營登記管理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2年第35號)執行。
二、出口經營者應當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填寫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二)合同或者協議的副本;
(三)最終用户和最終用途證明;
(四)商務部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商務部應當自收到出口申請文件之日起進行審查,或者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四、經審查准予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件)。
五、出口許可證件申領和簽發的程序、特殊情況處理、文件資料保存的年限等,依照《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 海關總署令2005年第2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出口經營者應當向海關出具出口許可證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辦理海關手續,並接受海關監管。海關憑商務部簽發的出口許可證件辦理驗放手續。
七、出口經營者未經許可出口、超出許可範圍出口或有其他違法情形的,由商務部或者海關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