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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學生社團建設管理辦法

鎖定
《高校學生社團建設管理辦法》是2020年1月20日由中共教育部黨組和共青團中央聯合印發的一項規章 [2]  ,規章制定的目的是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論述,切實加強高校學生社團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學生社團育人功能,支持高校學生社團健康有序發展。 [1] 
中文名
高校學生社團建設管理辦法
頒佈時間
2020年1月20日
實施時間
2020年1月20日
發佈單位
中共教育部黨組、共青團中央

高校學生社團建設管理辦法印發通知

中共教育部黨組 共青團中央關於印發 《高校學生社團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教育工作部門、教育廳(教委)、團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團委,部屬各高等學校黨委、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黨委:
《高校學生社團建設管理辦法》已經中央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中共教育部黨組、共青團中央
2020年1月20日 [2] 

高校學生社團建設管理辦法全文

高校學生社團建設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論述,切實加強高校學生社團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學生社團育人功能,支持高校學生社團健康有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校學生社團是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推進素質教育的重要載體,是高校學生根據成長成才需要,結合自身興趣特長,在高校黨委的領導和團委的指導下開展活動的羣眾性學生團體。高校學生社團一般分為思想政治類、學術科技類、創新創業類、文化體育類、志願公益類、自律互助類及其他類等。
第三條 高校學生社團的基本任務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團結凝聚廣大青年學生,堅持思想性、知識性、藝術性、多樣性相統一的原則, 積極開展方向正確、健康向上、格調高雅、形式多樣的社團活動,豐富課餘生活,繁榮校園文化,促進青年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1] 

高校學生社團建設管理辦法第二章 註冊登記

第四條 申請成立學生社團,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讀學生聯合發起,所有發起人均須具有正式學籍,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名稱應與其業務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徵,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和社會公共道德;
(三)有明確的業務指導單位,原則上業務指導單位應是與社團業務相關的校內機關職能部門、院(系)黨組織或校內學術科研機構;
(四)有至少1名指導教師;
(五)有規範的社社團章程,包括社團類別、宗旨、成員資格、權利和義務、組織管理制度、財務制度、負責人產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團終止及其他應由章程規定的相關事項。
第五條 申請成立學生社團材料包括社團成立籌備申請書、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基本情況(包括思想表現、學習成績等)、指導教師確認書、業務指導單位確認書以及社團章程草案等。
第六條 學生社團實行年審制度。年審內容包括社團成員構成、社團負責人工作及學習情況、年度活動清單、指導教師工作情況、業務指導單位意見、財務狀況、有無違紀違規情況等。對年審合格的學生社團進行註冊登記,只有進行註冊登記的學生社團方可繼續開展活動。對運行情況良好的社團,可在評獎評優、活動經費等方面給予適當的表彰激勵。對年審不合格的學生社團提出整改意見,整改期限一般3至6個月,整改期間社團不得開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動。
第七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繼續註冊登記:
(一)申請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二)參加學生社團的人數長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審不合格且整改無效的;
(四)全體成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五)在同一學校同一校區已有性質相同或相似學生社團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區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聯合成立的;
(九)未經學校審核批准的校外機構會員單位或分支機構性質的學生組織;
(十)舉辦違反法律法規、校紀校規或社團章程宗旨活動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繼續註冊登記的。
第八條 企業、社會機構或個人原則上不得在學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學生俱樂部、協會等社團。對於與企業、社會機構或個人聯繫緊密的創新創業類社團,確有冠名需要的,須報學校黨委批准。原則上學生社團不應涉及外事事務,確有需要的,須報學校黨委批准。
第九條 未經批准成立或已經註銷的學生社團不得開展任何活動。已批准成立的學生社團中的成員,未經學生社團集體研究授權,不得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留學生成立學生社團由學校外事部門統籌負責。
第十條 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由黨委學生工作部門牽頭組織各相關部門負責人及學生社團業務相關領域專家成立學生社團建設管理評議委員會,負責對學生社團註冊登記及年審進行評議審核。評議委員會負責人由校黨委分管學生工作的同志擔任。評議審核結果須提前提交學校黨委核准後方可執行。原則上在把控質量的前提下,促進學生社團精品建設、健康發展。
第十一條 學校黨委要定期組織開展學生社團排查工作。對於未按規定註冊或政治導向錯誤、開展非法活動的學生社團要依法依規予以取締。對於校外人員未經學校許可,濫用、冒用學校名稱(包括學校已申請註冊具有法律效力的簡稱、別稱)建立學生社團(含其運營的新媒體平合)在校內外開展非法活動的,除對其校內非法活動及活動據點予以取締外,還應運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該非法社團及相關負責人的法律責任,維護學校和學生權益。 [1] 

高校學生社團建設管理辦法第三章 指導教師

第十二條 學生社團指導教師的主要職責是:指導學生社團發展建設,把握社團發展正確方向,加強社團成員思想政治教育,規範學生社團日常管理,參加學生社團相關活動,開展學生社團骨幹培訓,定期對所指導社團工作進行總結,及時發現掌握、指導整改社團建設、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並向學校黨委學生工作部門報告等。
第十三條 學生社團指導教師應為本校在職在崗教職工,具備較強的思想政治素質、組織管理能力和與社團發展相關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豐富,熱心公益事務,具有奉獻精神,關愛學生成長。
第十四條 配強學生社團指導教師,形成齊抓共管的協調聯動長效機制。黨委學生工作部門要牽頭建立學生社團指導教師選聘機制,會同團委、組織、宣傳、人事、教務等部門,注重發揮院(系)依託作用,按照個人申請、組織推薦、雙向選擇的原則建立指導教師庫,並在教師庫內選聘指導教師。思想政治類社團和志願公益類社團指導教師須為中共黨員。鼓勵選聘高水平的思政課教師擔任思想政治類社團的指導教師。指導教師實行聘任制,每個聘期為1年。原則上每名指導教師最多指導2個學生社團。
第十五條 黨委學生工作部門要牽頭加強對學生社團指導教師評價考核與激勵。將指導教師納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培訓計劃,加大培訓力度。指導教師工作量參照專任教師擔任兼職輔導員標準進行核算認定、享受相應待遇,並將指導學生社團情況納入教師思想政治工作和師德師風表現中。對考核優秀的指導教師在績效工資、職稱評聘、評獎評優中給予政策支持,對考核不合格的指導教師要依規解除聘任。 [1] 

高校學生社團建設管理辦法第四章 組織建設

第十六條 充分保障學生社團成員權利。所有學生社團成員應當是具有正式學籍的本校在讀學生。社團成員有權瞭解所在社團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有權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有權按照章程申請加入或退出該社團,有權向上級管理部門反映社團及其成員出現的違反法律法規或校紀校規等問題。社團成員應定期註冊,並按要求參加社團相關活動,每名學生最多加入2個學生社團。
第十七條 完善學生社團全體成員大會制度。擬批准成立的學生社團要召開全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社團章程,選舉產生社團執行機構和負責人候選人。已註冊的學生社團要定期召開全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依照社團章程行使職權,包括選舉和更換社團負責人候選人,審議社團工作報告,對社團變更、解散等事項作出決定,修改社團章程,監督社團財務及活動開展情況等。
第十八條 加強學生社團政治引領。具備條件的學生社團原則上應建立臨時黨支部或團支部,承擔政治理論學習、研究社團重要事項等職責。臨時黨支部(團支部)一般不發展黨員(團員),不收繳黨費(團費),不選舉黨代表(團代表)等。學生社團註銷後,臨時黨支部或團支部自然撤銷。
第十九條 健全學生社團骨幹遴選機制。學生社團負責人候選人須政治立場鮮明、學習成績優秀、組織能力突出。學習成績綜合排名須在班級前50%以內,學生社團負責人由校團委在黨委學生工作部門的指導下,通過提名推薦、公開選舉、考察公示、審核批准等環節遞選產生。思想政治類社團和志願公益類社團的主要負責人應為中共黨員。各部門負責人由學生社團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遴選產生,名單報校團委備案。
第二十條 強化學生社團骨幹評價激勵。 制定全面客觀、科學有效的學生社團骨幹評價考核辦法,建立以服務和貢獻為導向的榮譽激勵機制,引導學生社團骨幹全心全意為社團發展服務,為社團成員成長助力,在社團工作的實踐中受教育、長才幹、作貢獻。 [1] 

高校學生社團建設管理辦法第五章 活動管理

第二十一條 鼓勵學生社團依據法律法規、校紀校規、社團章程廣泛開展社團活動。積極創新載體形式,充分利用新媒體技術,不斷增強社團活動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團活動須經學生社團集體決策、指導教師同意並報業務指導單位批准後方可開展。
第二十二條 學生社團及其成員不得開展與其宗旨不符的活動,不得開展純商業性活動,不得參與違法違紀活動,不得散佈違背憲法、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錯誤觀點和言論。未經批准,學生社團不得自行與校外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簽訂任何形式的合約或協議,不得接受經費資助。
第二十三條 學生社團建立網站、 新媒體平台及印發刊物等須報黨委學生工作部門審核備案。建立內容把關機制,確保發佈內容積極健康。學生社團開展線上線下宣傳、發佈活動信息須經指導教師審核同意。
第二十四條 黨委學生工作部門應會同團委等相關部門加強學生社團及其成員開展活動的規範管理和分類指導。發現違反法律法規成校紀校規的活動,要堅決及時制止。對違反法律法規或校紀校規的學生社團,要視情節嚴重,按程序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在校期間受到校紀校規處分的、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銷社團職務的、對社團被宣佈解散或註銷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學生不得再擔任社團負責人。 [1] 

高校學生社團建設管理辦法第六章 強化領導

第二十五條 學校黨委要壓實主體責任,把學生社團工作納入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羣團工作整體格局進行謀劃部署,定期聽取學生社團工作彙報,及時研究解決有關問題。明確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同志分管學生社團工作,分管人事、教學的負責同志要參與學生社團指導教師選聘考核、社團骨幹學習指導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校黨委要構建黨委統一領導,黨委學生工作部門牽頭負責,團委、組織、宣傳、保衞、人事、教務等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的學生社團工作機制。黨委學生工作部門要切實承擔起學生社團建設發展、統籌管理的相關職責,對全校學生社團建設發展進行研究規劃,制度性研究學生社團註冊登記及年審、骨幹遴選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推進黨的領導具體化。
第二十七條 加強黨建帶團建,把黨建、團建與學生會建設、社團建設有機結合起來。學校團委要加強對全校學生社團的具體指導,成立學生社團管理部門,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做好學生社團建設管理評議委員會日常工作和社團建設管理具體事務等。已經成立學生社團聯合會的,要將其功能併入學生社團管理部門,尚未成立的不再成立。
第二十八條 業務指導單位承擔學生社團健康發展的主體責任,擔負對所負責學生社團日常活動的監督指導和社團成員的教育管理職責,負責指導教師工作情況評價認定等。
第二十九條 學校黨委應鼓勵學生社團健康有序發展,在經費、場地、設備、條件、制度等方面給予充分保障,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於20元的標準設立學生社團活動專項經費,支持學生社團活動正常開展,並保證專款專用。
第三十條 學生社團原則上不接受校外資助,不收取成員會費。確有資助需要的,要加強對資助事宜的合法合規性審核,並將各項資助經費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學生社團解散或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建立倒查問責機制, 對學生社團管理出現重大問題的高校要按照全面從嚴治黨要求依規依紀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1] 

高校學生社團建設管理辦法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國普通高等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科研教育機構等參照本辦法執行。各地各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相關實施細則,並報上一級教育工作部門和共青團組織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18日發佈的《高校學生社團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