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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材林

鎖定
高材林,男,漢族,1964年2月出生,籍貫湖南漢壽,198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5年8月參加工作,清華大學技術經濟專業工學博士。曾任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1] 
2023年8月31日,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吉林省政府原副秘書長高材林貪污、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高材林以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高材林貪污贓款依法返還被害單位;繼續追繳被告人高材林受賄贓款,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9] 
中文名
高材林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湖南漢壽
出生日期
1964年2月
畢業院校
清華大學

高材林人物履歷

1981.09—1985.08,湖南大學有機化工專業學生;
1985.08—1986.01,新疆師範大學化學系教師;
1986.01—1986.06,借調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南疆整黨巡視組工作;
1986.06—1987.09,新疆師範大學政治系團總支書記;
1987.09—1990.07,遼寧大學國民經濟管理系國民經濟計劃與管理專業碩士研究生;
1990.07—1991.09,遼寧大學國際經濟學院教師;
1991.09—1995.06,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技術經濟專業博士研究生;
1995.06—1996.01,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助理研究員;
1996.01—1997.12,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研究人員;
1997.12—1998.08,中國人民銀行信貸政策司信貸政策處主任科員;
1998.08—2000.06,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司貨幣政策委員會秘書處主任科員;
2000.06—2001.12,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司貨幣政策委員會秘書處副處長;
2001.12—2004.01,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司分析處副處長;
2004.01—2005.10,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司匯率處處長;
2005.10—2005.11,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正處級幹部;
2005.11—2007.03,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公開市場操作部副主任(正處級);
2007.03—2009.10,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公開市場操作部副主任(副司局級)(其間:2008.03—2009.07,在甘肅省蘭州市掛職鍛鍊任副市長);
2009.10—2010.04,吉林省政府辦公廳副主任、黨組成員,省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兼);
2010.04—2010.06,吉林省辦公廳副主任、黨組成員;
2010.06—2010.12,吉林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籌備組)主任(組長);
2010.12—2012.10,吉林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主任、黨組書記; [3] 
2012.10—2014.01,吉林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主任、黨組成員,吉林省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
2014.01—2014.04,吉林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主任、黨組書記,吉林省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
2014.04—2015.07,吉林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主任、黨組書記 ;
2015.07—2015.08,松原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代市長、黨組書記;
2015.08—2017.12,松原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市長、黨組書記。 [4] 
2018.01—2021.01,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1-2]  [5-6] 
十一屆吉林省委委員. [7] 

高材林人物事件

高材林違紀被查

2020年11月,據吉林省紀委監委消息:高材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高材林免去職務

2021年1月6日,省政府決定免去:高材林的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職務。 [1] 

高材林提起公訴

2021年7月19日消息。日前,吉林省政府原副秘書長高材林(正廳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高材林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高材林在擔任松原市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在擔任吉林省金融辦黨組書記、主任,松原市市長、吉林省政府副秘書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8] 

高材林依法雙開

2021年8月,經查,高材林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搞政治攀附,參加迷信活動;違反廉潔紀律,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大額錢款,搞權色交易;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騙取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貪污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索取、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高材林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信仰,初心不正、思想不純,搞政治攀附;黨性缺失,宗旨泯滅,搞迷信活動;亦官亦商,濫權妄為,肆無忌憚借用鉅額錢款;貪慾膨脹,公權私用,非法侵佔鉅額公款,搞權錢交易;生活腐化,蜕化變質,自甘墮落,搞權色交易,其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知止、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吉林省委常委會議討論,並經中央紀委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高材林開除黨籍處分,待召開下一次吉林省委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由吉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中共吉林省第十一次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9] 

高材林一審宣判

2023年8月31日,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吉林省政府原副秘書長高材林貪污、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高材林以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高材林貪污贓款依法返還被害單位;繼續追繳被告人高材林受賄贓款,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7年6月至9月,被告人高材林利用擔任松原市市長的職務之便,直接或者通過他人,指使松原市政府辦公室原秘書、廈門爵耀投資有限公司、松原城市發展投資控股集團紅日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安排廈門爵耀投資有限公司從個體經營者趙成明處虛假承包100萬平方米“三化草原”土地,再轉包給紅日公司,從中非法套取1億元佔為己有,其中借貸給他人4500萬元,償還個人債務5500萬元。
2011年至2020年8月,被告人高材林先後利用擔任省金融辦黨組書記、主任、松原市市長、省政府副秘書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前郭縣陽光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邰洪義等人在公司審批、税費減免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03萬餘元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材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國有資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高材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接受他人請託,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賄賂,其行為又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數罪併罰。高材林雖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舉報他人犯罪線索,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但鑑於其貪污數額高達億元,並不能退繳受賄贓款,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法不足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0]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