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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斌

(安徽省六安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

鎖定
高斌,男,漢族,1962年10月出生,安徽舒城人,1983年11月參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學歷。曾任安徽省六安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 [1]  [3]  [5] 
2024年3月13日上午,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六安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高斌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作出一審宣判,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600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對濫用職權造成的利息損失778.67786萬元,依法返還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政府。 [9] 
中文名
高斌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安徽舒城
出生日期
1962年10月

高斌人物履歷

1983年11月任舒城縣南港鎮農經員;
1987年03月任舒城縣西衖鄉武裝部長、副鄉長;
1989年04月任舒城縣西衖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1992年02月任舒城縣南港鎮人大、政府籌備組第一副組長;
1992年10月任舒城縣孔集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1993年03月任舒城縣孔集鎮黨委書記;
1995年12月任舒城縣政府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1996.08兼任縣體改辦、房改辦主任);
1998年07月任舒城縣縣長助理、縣政府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
2001年01月任舒城縣政府副縣長、縣長助理、辦公室主任;
2001年04月任舒城縣政府副縣長、辦公室主任;
2001年06月任舒城縣政府副縣長;
2003年02月任舒城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2004年07月任霍邱縣委副書記;
2008年05月任裕安區委副書記,區政府區長候選人、黨組書記;
2008年06月任裕安區委副書記,區政府區長、黨組書記;
2009年12月任裕安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候選人、黨組書記;
2010年01月任裕安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3年01月任裕安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
2013年08月任裕安區委書記;
2014年01月任六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裕安區委書記;
2014年10月任六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6年09月任六安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7年01月任六安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 
2021年02月任六安市五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1] 
曾任安徽省六安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 [1]  [3] 

高斌擔任職務

三屆六安市委委員;九次安徽省黨代會代表;三次六安市黨代會代表;十二屆安徽省人大代表;三屆、四屆六安市人大代表。

高斌人物事件

高斌違紀被查

2022年12月2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消息:安徽省六安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高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4] 

高斌依法雙開

2023年7月,經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監委對六安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高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高斌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毫無紀法觀念,知法犯法,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調查;不知敬畏、不守底線,公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公款吃喝;官商勾連,擅權妄為,非法收受鉅額財物,違規出借財政資金,給國家財產造成重大損失。
高斌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高斌開除黨籍處分;由安徽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6] 

高斌依法逮捕

安徽省六安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高斌(副廳級)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23年8月,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高斌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7] 

高斌提起公訴

2023年9月消息,高斌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高斌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高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在任職期間,濫用職權,造成國家財產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8] 

高斌一審宣判

2024年3月13日上午,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六安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高斌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作出一審宣判,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600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對濫用職權造成的利息損失778.67786萬元,依法返還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政府。
經依法審理查明,2010年至2020年,被告人高斌利用擔任六安市裕安區區委書記、六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六安市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變更土地性質、申請貸款、申報財政獎補資金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人民幣600萬元。此外,2012年,被告人高斌擔任六安市裕安區區委書記期間,違反財政資金使用規定,決定將裕安區人民政府財政資金無償借與他人使用,造成財政資金利息損失778.67786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違規決定將財政資金借與他人使用,造成國家財產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其自願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其身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綜上,作出上述判決。法院判決後,高斌當庭表示考慮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