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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蓋然性

鎖定
高度蓋然性即是根據事物發展的高度概率進行判斷的一種認識方法,是人們在對事物的認識達不到邏輯必然性條件時不得不採用的一種認識手段。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由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給出定義。
中文名
高度蓋然性
外文名
the high degree of probability
所屬學科
邏輯學
應    用
法律裁決

高度蓋然性理由

第一,符合訴訟效益原則,有助於消除法院對案件客觀真實的盲目追求。
第二,有利於提高審判效率。法官可以借鑑現代自由心證的規則,結合案情對雙方證據的證明力大小進行自由裁量。
第三,有助於實現公平與正義。高度蓋然性標準可以充分調動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積極能動性,同時亦能保障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平等的機會。
第四,有助於民事關係的及時穩定。如果將證明的標準定得過高,會導致真偽不明案件的增多,使許多民事糾紛長期得不到解決,相關的民事關係將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

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

所謂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是將蓋然性佔優勢的認識手段運用於司法領域的民事審判中,在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如果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已經證明該事實發生具有高度的蓋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對該事實予以確定。

高度蓋然性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佈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3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是中國對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明確規定。
2019年10月1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77次會議中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的第一百零七條中規定刪去上述規定,即刪去原第七十三條規定。 [2] 
根據現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1] 

高度蓋然性注意事項

在審判實務中,運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要注意以下幾點:
(1)運用時不能違背法定的證據規則
(2)反對法官的主觀臆斷。
(3)運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定案的依據必須達到確信的程度。
(4)依據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認定案件,不允許僅憑微弱的證據優勢認定案件事實。
(5)高度蓋然性原理證明標準仍然要求最終認定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得出唯一的證明結論。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