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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自治權

鎖定
高度自治權,指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1-2] 
中文名
高度自治權
外文名
High Degree of Autonomy
來    源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適用地區
香港、澳門
範    圍
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未包含
外交和國防事務

高度自治權權力來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 [1-2]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3-4] 

高度自治權以香港為例講解

基本法總則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這些規定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表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處於國家的完全主權之下。中央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多少權,特別行政區就有多少權,沒有明確的,根據基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中央還可以授予,不存在所謂的“剩餘權力”問題。 [5] 
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落實“一國兩制”方針、貫徹實施基本法的關鍵。在香港實行資本主義制度,高度自治,是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必然要求,也是憲法和基本法明確規定的。香港是一個實行與內地不同的制度和政策、享有高度自治權的特別行政區。實行“港人治港”,保障香港的高度自治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應有之義,也是基本法的應有之義。香港迴歸十年來,廣大香港同胞發揚愛國愛港精神,以主人翁的使命感和責任感積極參與香港事務的管理,保持了香港繁榮穩定。實踐證明,香港同胞是完全有智慧、有能力管理好建設好香港的。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