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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自然資源局

鎖定
高州市自然資源局是高州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1] 
中文名
高州市自然資源局
所屬部門
高州市人民政府
所屬地區
廣東省茂名市

高州市自然資源局主要職責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廣東省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和《高州市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自然資源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第三條 市自然資源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按照省委、茂名市委和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組織起草有關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信息管理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建立健全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體制機制。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佈。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工作。調處土地、林權等自然資源權屬爭議。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組織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實施相關考核標準。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統籌推進全市“三舊”改造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三舊”改造政策。
(六)負責建立全市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市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詳細規劃,統籌銜接其他種類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整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佈局。建立健全本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政策把關、技術指導、審查報批,負責市轄區臨時使用土地的報批。負責全市規劃資質的管理。
(七)負責全市城鎮、村莊規劃。負責組織編制歷史文化保護區專項保護規劃,劃定歷史建築核心保護範圍,劃定各類自然風貌區的邊界控制線。負責規劃區範圍內的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與規劃管理及批後管理工作。
(八)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備選項目。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定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佔補平衡制度,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市地質工作。配合實施茂名市級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配合實施茂名市地質礦產勘查。負責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
(十一)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羣測羣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二)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三)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和信用管理,監督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圖管理。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四)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制定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市級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落實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的對外交流合作。
(十六)負責自然資源行政執法(漁業漁政執法除外)工作。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負責市本級閒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配合茂名市自然資源領域督察相關工作。依法負責本系統的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七)統一領導和管理市林業局。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和茂名市自然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能轉變。市自然資源局應當貫徹落實省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按照市委工作安排,強化制度設計,積極作為,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全市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確權和登記、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督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劃、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全市自然資源服務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現代化水平。
(二十)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方面的職責分工:市自然資源局要將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相關的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信息及時通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要及時移送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查處。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城鄉規劃方面執法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要將發現的問題和實施行政處罰的情況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並提出加強管理建議。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查處重大、複雜或者爭議較大的違法行為,需市自然資源局出具專業性意見的,市自然資源局要及時出具。必要時可通知市自然資源局到場對違法行為的現場檢查和期驗提供協助。
2.與市林業局、茂名市生態環境局高州分局在生態保護修復方面的職責分工:
(1)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備選項目。
(2)市林業局負責組織林業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和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點生態工程。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資源保護地規劃和相關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的設立申報、規劃、建設和特許經營等工作。負責市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省和市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序報批。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3)茂名市生態環境局高州分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牽頭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3.與市水務局的職責分工:市水務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管理工作。市自然資源局負責河道範圍內耕地等自然資源的管理工作。市自然資源局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組織耕地墾複,或從事可能影響行洪活動和建設時,應事先徵求市水務局的意見,並會同市水務局組織專家論證後,報市人民政府確定。
4.與市應急管理局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1)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羣測羣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2)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統一組織、統一指揮、統一協調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統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各行業領域主管部門依法承擔相關行業領域的災害監測、預警、防治及保障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市總體應急預案和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負責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權限作出決定。承擔市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市自然資源局、市水務局、市林業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佈森林火險、火災信息。組織、指揮、協調、監督洪澇、乾旱、冰凍和颱風防禦工作。必要時,市自然資源局、市水務局、市林業局等部門可以提請市應急管理局,以市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2] 

高州市自然資源局內設機構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綜合協調、後勤保障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督辦、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宣傳等工作。負責日常綜合性文件和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工作。負責機關信息化建設管理工作。
(二)財務股。擬定有關財務、資金管理、政府採購的管理規定。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財政撥付、內部審計工作和固定資產登記管理。負責省、茂名市和市規定的自然資源專項基金、自然資源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及使用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規股。依法承擔自然資源管理中有關規範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起草工作。承擔對本部門重大行政決策、行政處罰、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統籌協調本系統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組織指導自然資源聽證、法律諮詢及立法徵詢工作。負責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和批後監督管理工作。牽頭組織對市級許可的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核實,辦理核實手續。負責建設工程竣工檔案預驗收工作。負責案件審理工作。
(四)確權登記股。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本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
(五)調查監測與測繪地理信息股。貫徹執行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市自然資源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佈、共享和利用監督。擬訂全市基礎測繪規劃、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市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大項目。建立和管理全市測繪基準、測繪系統。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擬訂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擬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互聯網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訂界線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負責地圖及測繪項目備案工作。
(六)權益與利用股。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編制本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定相關考核標準。負責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政策並組織實施,執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負責集體建設用地開發利用報批工作。擬訂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市本級閒置土地的處置工作。統籌推進全市“三舊”改造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三舊”改造政策。指導各鎮開展城鄉更新和“三舊”改造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實施節約集約利用。
(七)空間規劃股。擬訂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研究、標準制訂和規範化管理工作,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實施批後監管工作。負責組織城鎮開發邊界內詳細規劃的編制、調整、審核和數據成果管理工作,並對其實施進行評估和監管。負責重點地區的城市設計與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大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協調跨行政區域的重大項目規劃。協調區域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規劃選址。配合市大型綜合交通、市政基礎設施的選址、選線及規劃設計方案研究、論證工作。指導城市規劃紅線、綠線、藍線、紫線和黃線的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系統的動態調整。指導協調各鎮(街)開展村莊規劃編制工作,負責對鎮(街)組織編制的村莊規劃備案管理。研究分析、綜合協調自然資源工作中相關重大技術問題。牽頭組織制定自然資源管理方面的技術標準和規定。負責組織開展專項課題研究和規劃諮詢項目研究。擬定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領域市重大科技工程、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承擔科技體系建設及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規劃和行業協會的管理。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承擔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局技術會日常工作。
(八)國土用途管制股。擬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擬定耕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用途轉用政策,並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核和預審。承擔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查、報批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擬訂開展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理政策及相關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土地徵收徵用政策把關、技術指導。負責臨時用地審批、報批。
(九)耕地保護股。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規定,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佔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擬訂補充耕地方案。負責新增耕地的驗收管理。承擔耕地佔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負責設施農用地信息上圖入庫。
(十)生態修復股。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治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報備工作。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
(十一)地質礦產股。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市地質工作。組織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級地質勘查和治理項目。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發佈相關預警預報信息。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參與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編制實施礦產資源規劃。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探礦權審查、採礦權的呈批及管理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統計和信息發佈相關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備案與登記。負責建設項目壓覆礦產查詢工作。負責地質遺蹟認定。
(十二)執法股。查處國土空間規劃、測繪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負責自然資源土地礦產衞片執法工作,指導監督全市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全市鎮(街)做好違法用地整改工作,負責指導市本級土地市場動態監管的動態巡查和對閒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工作,依法組織對違反城鄉規劃的建設行為進行定性和指導有關部門進行處理。配合茂名市自然資源領域督察相關工作。
(十三)行政審批服務股。負責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組織規劃驗線。負責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負責組織規劃許可事項的批後公告工作。負責各類市政工程的規劃審批。組織協調、督促各相關股室做好職責範圍內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辦理工作。牽頭協調本單位行政審批事項網上辦理有關工作。負責核發建設項目規劃條件。負責審核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負責組織規劃許可事項的批前公示工作。負責審核城市景觀風貌建築外立面。負責户外廣告規劃審批。
(十四)人事股。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和計劃生育等工作。承擔行業相關職稱改革及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組織指導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幹部隊伍培訓。
(十五)信訪調處股(市政府調處自然資源爭議辦公室)。負責調處土地、林權等自然資源權屬爭議。負責受理羣眾反映自然資源管理的來信來訪事宜;負責維穩及綜治工作。代市政府草擬土地、林權等自然資源權屬爭議處理決定並協助市政府處理有關的行政複議和訴訟,監督土地、林權爭議決定的執行。
機關黨委辦公室。不單獨核定機關黨委辦公室領導職數,日常工作由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負責。牽頭落實黨中央、市委關於加強全面從嚴治黨和加強黨的建設各項決策部署;負責局黨組民主生活會的組織保障,指導局各黨組織召開民主生活會或組織生活會;負責局各黨組織建設工作,承擔黨員發展、基層黨組織換屆報批、黨費管理、黨內統計工作;承擔局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服務,以及局理論學習、黨建宣傳、黨建研究等工作;指導局意識形態工作,監督落實意識形態責任制。統籌做好局精神文明工作。承擔局效能監察投訴、行風政風評議工作。
第五條 市自然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31名、行政執法專項編制15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副科級),總規劃師1名(副科級)。正股級領導職數1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股級領導職數14名。
第六條 市自然資源局設置28個派出機構,正股級,名稱統一規範為“高州市自然資源局XX自然資源所”,其職責、編制等其他機構編制另行規定。不再保留原市國土資源局管理的28個基層國土資源所。
第七條 市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由市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編辦承擔,其調整由市委編辦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 

高州市自然資源局聯繫方式

負責人:朱豔紅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8:30-12:00,14:30-17:30(節假日、公休日除外,季節性辦公時間調整見公告)
聯繫地址:高州市站前路2號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