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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槍

鎖定
《槍支管理法》第46條規定,利用氣瓶、彈簧、電機等形成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並具有殺傷力的仿真槍,具備制式氣槍的本質特徵,應認定為槍支,並按氣槍進行管制處理。根據公安部頒佈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大於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釐米的可以判定為槍支。

高壓氣槍種類

儲氣式高壓氣槍,以氣體為發射動力,具有殺傷力 [1] 

高壓氣槍傷人事件

2014年12月16日晚9時30分許,源城公安分局東埔派所辦案民警接到家住河源市華達街附近某區多名住户報警,稱在家遭遇不明槍彈襲擊,其中1人鼻樑骨被鉛彈打斷。接報後,源城警方迅速趕赴現場展開案件偵查工作。與此同時,110指揮中心再次接到一鄒姓事主報案,稱在該市區華達街小橋附近同樣遭遇不明槍彈襲擊,導致左手臂被鉛彈打傷 [2] 

高壓氣槍法律規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 
《槍支管理法》第46條規定,利用氣瓶、彈簧、電機等形成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並具有殺傷力的仿真槍,具備制式氣槍的本質特徵,應認定為槍支,並按氣槍進行管制處理。
根據公安部頒佈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大於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釐米的可以判定為槍支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