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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逐出境

(逐出國境)

鎖定
驅逐出境,是指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
中文名
驅逐出境

驅逐出境定義

驅逐出境,是指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

驅逐出境法律規定

驅逐出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五條 【驅逐出境】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驅逐出境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財政部關於強制外國人出境的執行辦法的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強制出境的外國人,均按本規定執行:
(一)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由人民法院對犯罪的外國人判處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刑罰的;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規定,由公安部對違法的外國人處以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的;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由公安機關決定遣送出境或者縮短停留期限、取消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內自動離境,需強制出境的;
(四)我國政府已按照國際條約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的規定,對享有外交或領事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宣佈為不受歡迎的人或者不可接受並拒絕承認其外交或領事人員身份,責令限期出境的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自動出境的。
六、執行方式及有關事項
(一)被人民法院判決獨立適用驅逐出境和被公安部處以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由公安機關看守所武警和外事民警共同押送;對主刑執行期滿後再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由原羈押監獄的管教幹警、看守武警和公安機關外事民警共同押送。對上述兩類人員押送途中確有必要時,可以使用手銬。對其他被責令出境的外國人,需要押送的,由執行機關派外事民警押送;不需要押送的,可以在離境時派出外事民警,臨場監督。
(二)執行人員的數量視具體情況而定,原則上應不少於2人。
(三)押送人員應提高警惕,保障安全,防止發生逃逸、行兇、自殺、自傷等事故。
(四)邊防檢查站憑對外國人強制出境的執行通知書、決定書或者裁決書以及被強制出境人的護照、證件安排放行。
(五)執行人員要監督被強制出境的外國人登上交通工具並離境後方可離開。從邊境通道出境的,要監督其離開我國國境後方可離開。
(六)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入出境交通工具等具體情況,應拍照,有條件的也可錄像存查。

驅逐出境適用對象

驅逐出境屬於資格刑的一種,它是對外國人在中國居留資格的剝奪。因為,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居留資格是為中國法律確認的。根據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規定: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投資或者同中國的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合作及其他需要長期居留的外國人,經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批准,可以獲得長期居留或者永久居留資格。對於不遵守中國法律的外國人,中國政府主管機關可以縮短其在中國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國的居留資格。外國人在中國犯罪,法院判處其驅逐出境,正是對外國人在中國居留資格的剝奪。
驅逐出境是一種只適用於在中國犯罪的外國人的特殊刑罰方法。它不適用於中國人,不具有適用的普遍性。因此,刑法第三十四條沒有將它列入具有普遍意義的附加刑種類之中,而是在刑法第三十五條中專條作了規定。所謂外國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包括具有外國國籍的人和無國籍的人。犯罪的行為或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是在中國領域內的犯罪。我國是一個主權國家。在我國境內工作、居住、旅行或從事其他活動的外國人,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犯罪,除依照刑法第十一條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外,一律適用我國刑法。對外國人適用驅逐出境,既防止其繼續危害我國的國家和人民利益,也是對國家主權的維護。

驅逐出境適用方式

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根據這一規定,驅逐出境適用方式有兩種:一是獨立適用。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情節比較輕的外國人,沒有必要判處主刑的,可以單獨判處驅逐出境。二是附加適用。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性質比較嚴重、判處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國人,可在主刑執行完畢後適用驅逐出境。
在我國驅逐出境的適用方式比較靈活。刑法規定是可以適用,而不是應當適用。這即是説,對犯罪的外國人不一定要適用驅逐出境,而是不僅要根據案情,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等因素,而且還要考慮我國與所在國的關係以及國際鬥爭的需要加以決定。

驅逐出境常見問題

(一)對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根據本條的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具有兩層含義:一是驅逐出境只適用於外國人,不適用於中國公民;二是刑法上的驅逐出境只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有侵害我國國家利益和公民利益等違法犯罪行為。如果外國人在我國有犯罪行為的,依照我國刑法第六條關於屬地原則的規定,除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通過外交途徑解決等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依照我國刑法定罪處罰,這也是我國司法自主權的體現。“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是指對於犯罪的外國人不是一律適用驅逐出境,而是根據其犯罪的性質、情節及犯罪分子本人的情況,結合對外交往的形勢和需要綜合考慮。可以適用驅逐出境,也可以不適用驅逐出境;可以獨立適用驅逐出境,也可以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除了刑法中規定了驅逐出境以外,我國其他一些法律中也有規定。這裏需要注意,雖然相關法律都使用了“驅逐出境”這一用語,但是其根據、適用對象、法律性質都是不同。刑法上的驅逐出境是對犯罪的外國人的一種刑事措施。其他相關法律是將驅逐出境作為一種行政措施規定的。例如,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對於違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外國人可以處驅逐出境。反間諜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境外人員違反本法的,可以限期離境或者驅逐出境。”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境外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有關機關可以依法限期出境、遣送出境或者驅逐出境。”可見,雖然上述法律中規定的驅逐出境,在名稱上和刑法規定相同,具體內容也都是強制相關外國人離開國(邊)境,但就其性質而言,是一種行政措施,適用於行政違法並且情節嚴重的外國人。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五條
主編:王愛立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解與適用(上) 引用0074-0075頁
(二)對犯罪的外國人適用驅逐出境的情形
根據本條的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驅逐出境”,是指對犯罪的外國人強迫離開中國國(邊)境的一種特殊的刑罰方法。它只對犯罪的外國人適用,不具有普遍適用的性質,因此,刑法沒有把“驅逐出境”列入一般刑種體系中,而作為對犯罪的外國人適用的特殊刑種作了單獨規定。“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是指對於犯罪的外國人不是一律適用驅逐出境,而是根據其犯罪的性質、情節及犯罪分子本人的情況,結合國際關係和鬥爭形勢等,可以適用驅逐出境,也可以不驅逐出境;可以獨立適用驅逐出境,也可以附加驅逐出境。這條規定體現了我國的主權原則。我國是獨立自主的主權國家,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犯了罪,除對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外,一律適用我國刑法,接受我國的法律制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維護我們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需要,決定是否判處犯罪的外國人驅逐出境。
單位作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及實用指南 引用00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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