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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玉林

鎖定
駱玉林,男,漢族,1958年8月生,河南新野人,1976年9月參加工作,1984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23年11月被開除黨籍 [10]  ,研究生學歷,曾任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部長級幹部。 [3-4]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駱玉林決定逮捕。 [10-11] 
中文名
駱玉林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河南新野
出生日期
1958年8月
畢業院校
中央黨校

駱玉林人物履歷

1976.09-1978.06,青海省祁連縣八寶鄉知青;
1978.06-1979.12,青海省祁連縣磷肥廠出納;
1979.12-1980.12,青海省祁連縣革委會通訊員;
1980.12-1984.05,青海省祁連縣財政科會計;
1984.05-1987.07,青海省祁連縣財政局副局長(期間:1984.07-1986.07,在中央財政管理幹部學院進修);
1987.07-1990.07,青海省祁連縣財政局局長;
1990.07-1993.02,青海省海北州財政局副局長;
1993.02-1994.08,青海省海北州財政局局長;
1994.08-1996.06,青海省財政廳工交企業處處長;
1996.06-2000.04,青海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局長(期間:1996.08-1998.12,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8.01-1999.12,在湖南財經學院信息統計系金融學專業在職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
2000.04-2000.05,青海省財政廳副廳長;
2000.05-2001.05,青海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
2001.05-2004.03,青海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省委企業工作委員會副書記;
2004.03-2004.09,青海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省國資委副主任、黨委副書記;
2004.09-2005.05,青海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青海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省國資委副主任、黨委副書記;
2005.05-2008.05,青海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西寧市委副書記、西寧市人民政府市長;
2008.05-2009.04,青海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青海省政府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主任、青海省政府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西寧市委副書記、西寧市人民政府市長,西寧市(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工作委員會書記、西寧市(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
2009.04-2010.09,青海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青海省政府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
2010.09-2013.05,青海省委常委,青海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青海省政府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西寧市(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海東工業園區管委會主任;
2013.05-2015.11,青海省委常委,青海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副書記,青海省政府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西寧市(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海東工業園區管委員會主任;
2015.11-2018.09,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 [1]  [3]  [5]  [7-8] 
2018.09,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部長級幹部。 [2]  [4]  [8-9]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 [6] 

駱玉林人物事件

駱玉林涉嫌違紀

2023年5月17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國務院國資委原副部長級幹部駱玉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4] 

駱玉林開除黨籍

2023年11月, 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國務院國資委原副部長級幹部駱玉林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駱玉林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裏不一,搞兩面派,做兩面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和旅遊活動;違反組織原則,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私慾膨脹,唯利是圖,長期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向多名私營企業主放貸獲取大額回報,大搞權色、錢色交易;生活腐化墮落,家風不正,治家不嚴,對家人失管失教;毫無紀法底線,公器私用,以權謀私,與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氣,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駱玉林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駱玉林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10] 

駱玉林決定逮捕

2023年12月19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副部長級幹部駱玉林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駱玉林作出逮捕決定。 [11]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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