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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家駹

鎖定
駱家駹,男,1964年10月生於浙江義烏,畢業於江西財經大學會計系,大學本科學歷,高級會計師,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曾任中糧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成員、總會計師。
2024年5月31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糧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總會計師駱家駹貪污、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駱家駹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駱家駹貪污犯罪所得發還相關單位,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5-6] 
中文名
駱家駹
國    籍
中國
出生地
浙江義烏
出生日期
1964年10月
畢業院校
江西財經大學

駱家駹人物履歷

1986年08月,在中國工程與農業機械進出口總公司財務處工作。
1990年12月,先後任中國工程與農業機械進出口總公司財務部副總經理、總經理、總會計師、總裁,北京凱姆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
2002年09月,任中國機械工業集團公司總裁助理。
2003年09月,兼任國機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
2004年06月,任中國機械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常委、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國機財務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2018年09月,任中糧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成員、總會計師。 [2] 

駱家駹人物事件

駱家駹違紀被查

2020年8月18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中糧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成員、總會計師駱家駹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駱家駹依法雙開

2021年1月4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中糧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總會計師駱家駹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駱家駹理想信念喪失,政治意識淡漠,干擾巡視工作、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收受禮品、報銷個人費用;利用職權為他人在工作錄用方面提供幫助;無視國家法律法規,違規發放大額獎金、持有非上市企業股份;低價處置國有資產,違規干預、插手工程項目;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鉅額公款,在公司上市、股票增發、業務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駱家駹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受賄犯罪,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駱家駹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3] 

駱家駹依法逮捕

2021年1月20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消息,中糧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總會計師駱家駹涉嫌貪污、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河北省人民檢察院辦理該案。河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對駱家駹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1] 

駱家駹提起公訴

2021年2月,中糧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總會計師駱家駹涉嫌貪污、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邯鄲市人民檢察院向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駱家駹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駱家駹利用擔任中國機械工業集團公司總會計師、國機財務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擔任中國工程與農業機械進出口總公司總會計師、總經理,中國機械裝備(集團)公司總裁助理、總經理助理、總會計師,國機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 

駱家駹一審開庭

2021年4月14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糧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總會計師駱家駹貪污、受賄一案。邯鄲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駱家駹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邯鄲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駱家駹利用擔任中國機械工業集團公司總會計師、國機財務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採取訂立虛假諮詢服務協議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3136.2885萬元。2000年至2018年,被告人駱家駹利用擔任中國工程與農業機械進出口總公司總會計師、總經理、國機集團總裁助理、總經理助理、總會計師、國機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股票發行、業務承攬、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99.4853萬元。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駱家駹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駱家駹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駱家駹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一審開庭 一審開庭 [7]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羣眾3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5] 

駱家駹一審宣判

2024年5月31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糧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總會計師駱家駹貪污、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駱家駹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駱家駹貪污犯罪所得發還相關單位,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駱家駹利用擔任中國機械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總會計師兼國機財務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通過訂立虛假諮詢服務協議、發放獎金等方式騙取國機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公款共計摺合人民幣3136萬餘元。
2000年10月至2018年初,被告人駱家駹利用擔任中國工程與農業機械進出口總公司總會計師,中國機械裝備集團公司總裁助理、總會計師,國機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公司上市、股票增發、職務晉升、業務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99萬餘元。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駱家駹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駱家駹貪污和受賄數額均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鑑於駱家駹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案發前退還部分贓款贓物,案發後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6] 

駱家駹社會兼職

中國會計學會常務理事兼財務管理委員會副主任、機械分會會長;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委員會會計準則諮詢專家;
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委員;
全國會計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顧問。

駱家駹人物著作

主持或參加財政部《企業併購及對子公司內部控制操作指引與典型案例研究》等課題研究,在財務會計領域發表過多篇論文並獲獎,主編或參編過《企業併購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等多部專業著作。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