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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國清

鎖定
駱國清,男,漢族,福建泉州市惠安縣張坂鎮人,1952年11月出生,1973年10月入黨,大學學歷,空軍雷達學院雷達工程管理科學專業畢業。曾任中共南安市委書記、中共泉州市委常委、泉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中文名
駱國清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福建省惠安縣
出生日期
1952年11月

駱國清人物簡歷

1972年12月入伍,1996年11月轉業地方工作,歷任泉州市政府副秘書長(正處級)、市政府辦公室黨組成員,泉州市清蒙科技工業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泉州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黨組成員、市政府辦公室黨組書記、市政府辦公室系統黨委書記,泉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副廳級)、黨組成員。
2005年06月任南安市委書記。
2005年11月任泉州市委常委、南安市委書記。
2011年02月,駱國清再次被補選為泉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後同時擔任泉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
2012年1月退休。 [6] 
2013年08月,違紀被查。 [1] 
2013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 [2] 
2014年1月24日,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3] 
2015年1月9日,福建龍巖市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 [4] 
2017年10月25日,三明市中院刑事裁定,對罪犯駱國清不予減刑。 [5] 

駱國清人物事件

駱國清違紀被查

2013年08月涉嫌嚴重違紀問題被福建省紀委立案調查。 [1] 

駱國清依法逮捕

因駱國清犯受賄罪於2013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 [2] 

駱國清開除黨籍

2014年01月24日,福建省泉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駱國清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福建省紀委發佈的消息稱,經查,駱國清在擔任泉州市委常委、南安市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鉅額錢款;收受禮品禮金。駱國清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法違紀並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福建省紀委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駱國清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 

駱國清一審判決

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巖刑初字第23號刑事判決:
一、以被告人駱國清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28年9月11日止),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00000元。
二、已追繳的贓款贓物,共計摺合人民幣九百零九萬三千一百九十四點五元,其中贓款人民幣六百五十萬元、一百六十四萬港元、十萬美元,贓物“ZiJin”黃金金錠三塊(價值人民幣四十萬五千二百七十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 

駱國清不予減刑

2017年10月25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本院認為,罪犯駱國清雖在服刑期間改造表現較好,但其原系廳局級領導幹部,原判財產刑數額大,所犯職務犯罪罪行社會影響大,本次報請減刑未能積極履行財產性判項消除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綜合考量罪犯駱國清的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財產性判項履行情況等因素,罪犯駱國清尚不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駱國清不予減刑。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