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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馬店市公安局

鎖定
駐馬店市公安局成立於2000年7月,其前身是成立於1965年7月的駐馬店地區行政公署公安處。 [1-2] 
中文名
駐馬店市公安局
現任局長
於洋 [3] 

駐馬店市公安局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市公安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規、條例和政策,研究全市社會治安狀況,分析治安形勢,指導、部署全市公安工作並提出對策。
(二)指導並組織實施全市偵查工作;協調處置危害國家安全、影響政治穩定、擾亂社會秩序、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各類重大案件、治安事件和騷亂。
(三)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指導並依法管理全市户籍、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公共場所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四)指導管理全市出入境、外籍人員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人員在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工作。
(五)指導並組織實施全市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衞以及羣眾性治安保衞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六)指導、監督和管理全市消防工作。
(七)指導、監督並組織實施全市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
(八)指導、監督並組織實施全市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監察工作。
(九)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考察工作;指導、監督縣公安機關監管場所;管理市看守所、拘留所、強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
(十)指導、監督並負責全市收容教育審批工作;承辦地方人民政府勞動教養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研究掌握全市毒品違法犯罪動態,組織、指導全市對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承辦市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二)指導並組織實施全市對警衞對象的安全警衞工作。
(十三)組織實施全市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建設。
(十四)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和經費等警務保障標準、制度。
(十五)領導全市公安消防部隊建設,對武警部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
(十六)擬定全市公安機關人員培訓、教育規劃,負責全市公安隊伍培訓、教育工作。
(十七)指導並組織實施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負責全市公安隊伍督察工作;按規定權限實施對幹部的監督;協助紀檢、監察部門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
(十八)指導全市地方鐵路及林業公安業務工作。
(十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駐馬店市公安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公安局機關內設9個職能機構。
(一)警令部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全市公安工作,掌握全市公安工作情況和社會治安情況,收集、分析、反饋、報告有關社情及公安信息;協調處理緊急事務;起草重要文件;負責重要會議的會務和重大警務活動的組織指揮協調;負責督辦、查辦工作;指導、協調縣區指揮中心工作;負責公安調研、統計、機要通信、文件、文電、文印、檔案管理工作;承擔文電收發運轉和上報下發文件的審核工作、目標管理工作。警令部為副處級規格,內設“110”指揮中心、秘書科、公安科技科、機要通信計算機監察科、檔案科(掛駐馬店市公安局檔案館牌子)。
(二)政治部
負責全市公安隊伍的思想、組織和紀律作風建設;研究擬定全市公安隊伍培訓、教育規劃;負責全市公安隊伍培訓、教育工作;辦理授銜事宜,負責全市警銜日常管理;負責公安宣傳工作;負責機關幹部和協管縣公安領導幹部的考核工作,並提出任免、交流意見;按照現役幹部管理權限做好消防部隊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務、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退休離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工、青、婦工作等。政治部為副處級規格,內設人事科、組織教育科、宣傳科、直屬工作科、退休離休人員管理科。
(三)警務督察隊
負責監督局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
(四)裝備財務處
擬定全市公安裝備、被裝配備、財務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被裝的計劃發放,組織分配裝備物資;管理公安業務經費和其他專項經費;負責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警務保障工作。
(五)法制處
指導全市公安法制建設的規劃工作;審核、起草與公安工作有關的規範性文件;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公安機關的執法情況;審核、審批各類需要辦理的案件;承辦複議、應訴案件;承辦市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七)控告申訴處
負責全市公安控告申訴工作;研究全市公安控告審訴工作動向;處理、查辦控告申訴案件;接待來信來訪。
(八)出入境管理處
負責對持普通護照的外籍人員、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人員及本市公民出入境管理及其違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外籍人員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人員居留、旅行等行政管理工作。
(九)警衞處
指導全市警衞工作;組織實施警衞對象、重要外賓來駐活動的安全警衞工作;組織實施在駐舉辦的國家、省和市內重要會議的安全警衞工作。

駐馬店市公安局現任領導

局長:於洋 [1]  [8-9] 

駐馬店市公安局機構簡介

[4] 
根據《中共駐馬店市委、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駐馬店市市直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駐發〔2001〕24號),設置駐馬店市公安局。駐馬店市公安局是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規格為正處級。
2020年11月21日,市公安局深化城區分局機構改革,新組建、轉隸6個分局,分別為駐馬店市公安局驛城分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城鄉一體化示範區分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水上分局、森林分局。 [7] 

駐馬店市公安局所屬單位

(一)駐馬店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隊
掌握全市刑事犯罪情況,研究擬定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全市刑事偵查工作和刑事技術偵查建設,指揮並直接參與處置暴力恐怖案件和重大特大刑事案件的偵破工作;組織和協調跨市、縣(區)聯合偵查的重大案件;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下設5個實戰單位。
1.指揮室:負責全市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偵破統計和犯罪情況分析研究工作;負責本單位的政治工作和紀檢(監察)工作;承擔各類文件資料處理和上傳下達;負責後勤保障工作。
2.一大隊(刑事偵查基礎大隊):負責全市刑事偵查基礎工作和刑事特情工作;負責本支隊辦理案件移送把關工作。
3.二大隊(案件偵查大隊):負責並直接參與對全市重特大案件、暴力恐怖案件的偵破及追逃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
4.三大隊(刑事技術大隊):負責全市重特大刑事案件的現場技術處理和各種疑難痕跡、微量物證的檢驗鑑定、人體重傷鑑定及損傷評殘、精神病鑑定工作;負責刑事技術分析研究、開發利用、刑事情報資料的收集、建檔工作。
5.四大隊(警犬訓練大隊):負責警犬的訓練和使用。
(二)駐馬店市公安局技術偵查支隊
直接參與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重大案件偵破工作。下設5個實戰單位:指揮室、一大隊、二大隊、三大隊、四大隊。
(三)駐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組織實施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城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維護交通秩序;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負責全市機動車輛安全檢測、駕駛員考核、管理和證牌發放工作;參與道路建設和交通安全設施規劃;負責全市交警系統經費管理、器材裝備計劃、分配工作。下設16個科、室(實戰單位)。
1.指揮室:負責文件上傳下達,機關通信聯絡;負責文件、報告的起草;收集、反饋交通信息;負責重大警務活動的指揮、協調工作。
2.政治工作科:負責全市公安交通警察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支隊黨務、人事、羣團組織、紀檢(監察)工作。
3.法制科:負責全市交警系統執法管理工作。
4.裝備財務科:負責支隊機關後勤保障和財務管理工作。
5.宣傳科:負責交通管理宣傳工作。
6.交通設施科:負責交通設施的規劃、維護與管理工作。
7.交通秩序管理科:負責全市的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8.車輛管理科(掛駐馬店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牌子):負責全市機動車輛、駕駛員的各項管理和證牌發放工作;負責全市機動車輛的安全檢驗工作。
9.一大隊(解北交通外勤大隊):負責鐵路以西、解放路以北轄區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及轄區內機動車輛、駕駛員的管理教育工作。
10.二大隊(解南交通外勤大隊):負責鐵路以西、解放路以南轄區內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及轄區內機動車輛、駕駛員的管理教育工作。
11.三大隊(鐵東交通外勤大隊):負責鐵路以東轄區內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及轄區內機動車輛、駕駛員的管理教育工作。
12.四大隊(特勤大隊):負責全市主幹道及107國道的機動車巡邏及動態糾章;承擔三級以上警衞活動的護衞任務。
13.五大隊(事故處理大隊):負責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
14.非機動車管理大隊:負責全市非機動車輛的管理工作。
15.高速公路大隊:負責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治安秩序維護。
16.機動車駕駛員考試中心:負責對機動車駕駛員的考試工作。
(四)駐馬店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
掌握和研究全市社會治安動向,組織實施社會治安管理;研究擬定全市治安規章,指導派出所業務建設;參與重大事件、事故的處置;查處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負責市區主要幹道的巡邏和市區“110”報警的先期處置工作;負責户籍、居民身份證、流動人口、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的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單位安全保衞工作;指導保安服務公司的工作和建設;負責重大突發事件的防暴工作。下設10個實戰單位。
1.指揮室:指導和負責全市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立案偵破統計工作;承擔各類文件資料處理和上傳下達、文秘工作、資料建檔、後勤保障等項工作。
2.一大隊(治安管理大隊):負責公共場所、特種行業、槍支彈藥、爆炸危險品管理工作。
3.二大隊(案件偵查大隊):指導並參與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案件的偵破工作。
4.三大隊(內部單位安全保衞大隊):指導並參與內部單位安全保衞、保安業務管理工作。
5.四大隊(户政管理大隊):負責户籍、居民身份證、流動人口、暫住人口的管理和人口統計工作。
6.五大隊(基層基礎業務建設大隊):指導全市公安派出所基層基礎業務建設工作。
7.六大隊(治安防暴大隊):負責全市重大突發性案(事)件的緊急處置工作。
8.七大隊(治安巡邏大隊):負責鐵路以西、解放路以北的治安巡邏與“110”報警的先期處置工作。
9.八大隊(治安巡邏大隊):負責鐵路以西、解放路以南的治安巡邏與“110”報警的先期處置工作。
10.九大隊(治安巡邏大隊):負責鐵路以東的治安巡邏與“110”報警的先期處置工作。
(五)駐馬店市公安局監所管理支隊
負責看守、管理、教育在押人員工作;對全市查辦的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收容教育;對吸食毒品人員強制戒毒;承擔赴京、赴省上訪人員的收容遣送任務和市信訪局交辦的上訪人員的收容遣送任務;負責治安行政、司法拘留管理工作;指導、負責收押場所安全防範工作。下設6個實戰單位。
1.指揮室:負責文件上傳下達,外部、內部的協調和收集、反饋、上報各所在押人員的信息等工作,指導、監督縣監管場所工作;辦理獄內案件;負責監管隊伍建設工作。
2.駐馬店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負責在押人員的監管工作。
3.駐馬店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負責在押人員的監管工作。
4.駐馬店市公安局收容教育所:負責赴京、赴省上訪人員中擾亂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的人員的收容教育工作;承擔赴京、赴省上訪人員的收容遣送任務和市信訪局交辦的上訪人員的收容遣送任務。
5.駐馬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負責治安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員的管理教育工作。
6.駐馬店市公安局強制戒毒所:依法開展對吸毒人員進行脱毒治療和法律道德教育工作。
(六)駐馬店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
研究掌握全市經濟犯罪動態,擬定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各縣公安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直接參與查處涉税、金融犯罪等經濟案件工作。下設5個實戰單位。
1.指揮室:負責掌握、分析、研究全市經濟犯罪情況;負責經濟情報信息的收集、建檔和案卷、贓款、贓物的保管;負責文件審核、業務培訓、行政事務和政治工作。
2.一大隊(涉税犯罪偵查大隊):負責組織指導、協調辦理危害税收徵管等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
3.二大隊(金融犯罪偵查大隊):負責組織指導、協調辦理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等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
4.三大隊(公司犯罪偵查大隊):負責組織指導、協調辦理妨害公司、企業管理秩序及侵佔、挪用資金和挪用特定款物等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
5.四大隊(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偵查大隊):負責指導、協調辦理擾亂市場秩序和侵犯知識產權等犯罪的偵查工作。
(八)駐馬店市公安局禁毒支隊
研究掌握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動態,擬定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對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禁毒工作,承辦市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下設3個實戰單位。
1.指揮室:負責文件上傳下達,開展毒品調研、情報蒐集、禁毒宣傳、禁毒執法檢查等項工作。
2.一大隊(緝毒大隊):打擊、查處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犯罪案件。
3.二大隊(禁毒大隊):查禁非法種植、吸食毒品的違法犯罪活動。
(九)駐馬店市公安局消防支隊(現役)
負責全市消防工作,組織實施消防技術規範和標準;組織指導全市消防安全宣傳和社會消防力量的動員培訓工作;指導縣消防業務和隊伍建設;承辦市防火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駐馬店市公安幹部中等專業學校更名為駐馬店市公安局警官培訓中心
負責全市公安民警的崗位培訓、警銜晉升培訓、新警崗前培訓、專業技術培訓、知識更新培訓工作。內設5個科:秘書科、政治工作科、教務科、學員管理科、總務科。
(十一)駐馬店市公安局驛城分局
駐馬店市公安局驛城分局是駐馬店市公安局的派出機構,主要負責驛城區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
駐馬店市公安局驛城分局所屬的刑警大隊、經濟偵查大隊、治安大隊、安全保衞大隊、禁毒大隊5個大隊,15個派出所:西園派出所、人民派出所、新華派出所、東風派出所、老街派出所、橡林派出所、劉閣派出所、香山派出所、順河派出所、胡廟派出所、諸市派出所、關王廟派出所、水屯派出所、古城派出所、朱古洞派出所,其中刑警大隊、經濟偵查大隊、治安大隊、安全保衞大隊、禁毒大隊5個大隊和西園派出所、人民派出所、新華派出所、東風派出所、老街派出所、橡林派出所6個派出所為副科級規格。
(十二)駐馬店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
駐馬店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是駐馬店市公安局的派出機構,主要負責高新技術開發區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內設辦公室(掛警令部牌子)、政治工作室2個副科級機構。
駐馬店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所屬刑警大隊、安全保衞大隊、治安大隊3個大隊,2個派出所:燒山派出所、東高派出所,副科級規格。 [5] 

駐馬店市公安局所獲榮譽

2020年10月,被授予“河南省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先進集體”稱號。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