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馮志明

(“呼格吉勒圖案”製造者)

鎖定
馮志明,男,1958年生,曾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1996年“呼格吉勒圖案”製造者。
2016年8月1日,馮志明受審。被控收受財物450餘萬元;侵吞公款、公物;非法持有槍支4支和子彈549發;對價值3400餘萬元財產不能説明來源。
2016年10月18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馮志明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非法持有槍支、彈藥,貪污案,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
中文名
馮志明
別    名
網民暱稱馮菊
性    別
國    籍
中國
出生日期
1958年
主要成就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一等功

馮志明人物簡介

1978年在包頭某消防部隊入伍;
1981年復員;被分配到呼市公安局新城區分局刑警隊一組;
1984年升任一組組長;
1986年——1988年曆任新城公安分局刑警隊副隊長、隊長;
1988年,犯罪嫌疑人在審訊室意外“觸電身亡”;
1988年被免職;
1988年至1992年曆任普通民警、出租管理科副科長;
1992年任呼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
1994年10月任新城區公安分局副局長;
1996年,領導破“呼格吉勒圖案”,後包括馮在內多位警官,因“迅速破獲大案”獲集體二等功;
1997年任呼市公安局緝毒緝私支隊支隊長;
2002年,因“勇鬥毒販、智擒毒梟”,獲全國勞動模範、內蒙古自治區十大特級民警;
2003年任賽罕區副區長、公安分局黨委書記、局長;
2007年9月,在內蒙古自治區成立60週年慶典安全保衞工作中表現突出,榮獲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一等功;
2011年任呼市公安局黨委委員;
2012年任呼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14年12月17日涉嫌職務犯罪,被帶走調查 [1] 

馮志明人物事件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捲煙廠年僅18歲的職工呼格吉勒圖夜班休息時,聽到女廁內有女子呼救,便拉着工友閆峯趕往女廁。當趕到時,呼救女子已經遭強姦,並被扼頸身亡。
呼格吉勒圖和閆峯跑到附近治安亭報案,呼格吉勒圖卻被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局長馮志明認定為殺人兇手。僅僅61天后,法院在沒有充足證據的情況下,判呼格吉勒圖死刑,並於5天后執行。
1996年呼格吉勒圖被抓獲和槍決後,包括馮志明在內的諸多警官都因“迅速破獲大案”而獲得從二等功到通報嘉獎的表揚。 [2] 
2014年11月20日: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暴巴圖等五六名立案庭工作人員前往呼格吉勒圖的父母家中,送達並宣讀了再審決定書,呼格吉勒圖案自此進入再審程序。
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對再審判決宣告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之後啓動追責程序和國家賠償。 [3] 
案件見主詞條:呼格吉勒圖案
多次參與公安系統會議
自2011年起:馮志明被升職擔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信訪、治安等工作。公開信息顯示,正常出席了呼和浩特市公安系統的多次活動和會議,看似並未受呼格吉勒圖案影響。
2014年11月20日:根據呼和浩特市官方網站發佈的信息顯示,馮志明前往呼市託縣公安局督導檢查“安疆1號”、“百城禁毒會戰”專項行動。馮志明還對2015年春季公安工作作出了指示,稱“要把‘安疆1號’、‘百城禁毒會戰’專項行動作為今冬明春公安工作的重中之重”。
2014年11月24日:馮志明主持召開一次會議,會議主題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公安武警聯勤武裝巡邏工作”。緊接着連續兩天,馮志明出席了兩場下轄機構召開的“黨的羣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總結大會”。
2014年12月12日:馮志明再度組織召開公安武警聯勤武裝巡邏工作聯席會議。 [3] 
多次開未掛牌車出入所住小區
馮志明住所位於呼和浩特市區東南方向一處中高檔小區。小區的住宅面積約為140平米到150平米,為3室2廳2衞。房屋每平米市值約為7000至8000元。
2014年12月12日夜裏8點:馮志明的一輛豐田霸道車,不掛車牌頻繁出入小區5、6次。 [3] 
2014年12月18日起網傳“呼格吉勒圖案專案組組長、呼和浩特公安局副局長馮志明開槍自殺”消息。新華網內蒙古頻道記者從內蒙古檢察機關核實,此消息不實。 [4] 

馮志明依法批捕

2014年12月17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馮志明被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帶走調查。其因涉嫌翫忽職守、刑訊逼供、受賄等罪名,被內蒙古檢察機關批捕。 [5-6] 
2015年6月,被免去黨委委員。
2015年9月,因為涉及馮志明涉嫌職務犯罪案件,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及賽罕分局的多名警官接受辦案機關調查,其中一派出所所長被辦案機關採取司法強制措施。 [7] 

馮志明追責結果

2016年1月,呼格吉勒圖案經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改判無罪後,有關機關和部門迅速啓動追責程序,依法依規對呼格吉勒圖錯案負有責任的27人進行了追責。
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公安分局副局長馮志明因涉嫌職務犯罪,依法另案處理。 [8] 

馮志明開庭審理

2016年8月1日,“呼格案”主辦人馮志明受審。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志明擔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賽罕區公安分局局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期間,為其他單位個人在房地產、餐飲娛樂經營等給予幫助,收受財物450餘萬元;侵吞公款、公物;非法持有槍支4支和子彈549發;對價值3400餘萬元財產不能説明來源。 [9] 

馮志明審判結果

2016年10月18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馮志明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非法持有槍支、彈藥,貪污案,對被告人馮志明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馮志明在擔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賽罕區分局局長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13個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並夥同妻子金焱(另案處理)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或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出售房產,受賄摺合人民幣共計3 891 091元;馮志明對34 428 288.28元的財產不能説明來源;私自持有、藏匿4支槍,549發子彈;擅自處分國有資產,將15萬元售車款據為己有。
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為,被告人馮志明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貪污罪。鑑於馮志明到案後主動交代了部分受賄事實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馮志明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0] 

馮志明依法雙開

2017年07月,“呼格案”專案組組長馮志明已被開除公職、開除黨籍,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對馮志明案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1] 
參考資料
展開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