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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驤聰

鎖定
馬驤聰(1934年1月5日—2024年4月6日),男,河南省博愛縣人。畢業於前蘇聯列寧格勒大學法律系。曾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科學顧問、國家環境保護局法律顧問、國土資源法研究會副理事長等社會職務;生前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研究會副會長、四川三峽學院客座教授、華東政法學院、青島海洋大學、福州大學兼職教授。
2024年4月6日凌晨,馬驤聰先生在北京逝世,享年90歲。 [2] 
中文名
馬驤聰
國    籍
中國
出生日期
1934年1月5日
逝世日期
2024年4月6日
出生地
河南省博愛縣
性    別

馬驤聰人物生平

馬驤聰,男,中共黨員,1934年1月5日生,河南省博愛縣人。1947-1953年在解放區太行八中、四聯中及焦作中學和汲縣中學學習。1953-1954年在中國人民大學外交系學習,1954-1955年在俄專學習俄語,1955年8月赴蘇聯留學.1960年以全優成績畢業於前蘇聯列寧格勒大學法律系,回國後在中國社會科學院(1977年前稱中國科學院哲學社會科學部)法學研究所工作至今。現任法學所研究員(1988年評定)、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國家環境諮詢委員會委員、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法學分會名譽會長等社會職務。馬驤聰起初研究國際法、蘇聯東歐國家法,20世紀70年代後期轉為主要研究環境法與自然資源法,先後擔任法學所編譯室副主任、經濟法研究室副主任、主任和商法經濟法研究室主任等職。
30多年的潛心研究,馬驤聰取得了豐碩的成果,為中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的創立和發展做出了突出的貢獻,受到國務院表彰、國家有關部門的重視和學術界的認可,被譽為是中國環境法學的開拓者和奠基人之一。2009年4月被《當代中國法學名家》編委會評選為中國法學名家。 [1] 
2024年4月6日凌晨,馬驤聰先生在北京逝世,享年90歲。 [2] 

馬驤聰個人成就

研究領域為環境法、外國環境法、比較環境法、國際環境法,
馬驤聰 馬驤聰
主要成果有個人專著《環境保護法基本問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3)、《環境保護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蘇聯東歐國家環境保護法》(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0);合著《中國環境法制通論》(學苑出版社1990)、《生態法學》(陝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主編《國際環境法導論》(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4)、《環境資源法》(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1999);出版譯著《國家與法的理論》、《國際法理論問題》《外國環境保護法規選編》、《蘇俄婚姻和家庭法典》、《蘇俄民法典》、《國家制度和無政府狀態》、《俄羅斯聯邦行政違法行為法典》等8部;參加編寫《中國環境法制》、《經濟法要義》、《經濟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法律制度研究》、《中國可持續發展研究》等10餘部著作;參加編寫《中國大百科全書》(環境科學卷)、《環境科學大辭典》、《經濟法律大辭典》、《中國資源科學百科全書》等大型重要辭書,並擔任《中國資源科學百科全書》資源法學分編委副主任、《環境科學大辭典》、《經濟法律大辭典》編委;在《法學研究》、《中國環境科學》等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70餘篇,譯文60餘篇。
作為環境法專家,曾經參加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的起草工作;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海岸帶管理法》起草小組副組長;擔任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起草領導小組成員、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修訂領導小組成員;參加幾乎所有環境資源法律的論證工作。曾主持完成《環境保護立法》、《外國環境立法》、《中國環境法制建設》、《中國環境法制及環境法制教育》、《國際環境法》等研究項目;參加國家“七五”規劃重點項目《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法律制度研究》、國家“九五”規劃重點項目《中國可持續發展研究》等項目的研究工作。

馬驤聰所獲榮譽

2009年,被《當代中國法學名家》編委會評選為中國法學名家。
2010年,被北京市法學會授予首都法學研究突出貢獻紀念獎。
2010年7月,被環保部、中國工程院授予中國環境宏觀戰略研究工作先進個人。
2012年,被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授予“作出突出貢獻的環境資源法專家”。
2014年,因“一生致力於環保法的制定與修改,筆耕不輟”被中央電視台和全國普法辦公室評為2014年度法治人物。
2019年3月,被中國法學會授予“全國傑出資深法學家”榮譽稱號。 [2] 

馬驤聰學術觀點

馬驤聰在學術研究中堅持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根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從我國的國情出發,為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對環境法學理論及環境法制建設進行了多方面的研究,提出了許多有價值的觀點和建議,其中主要有:
1.在20世紀70年代他就提出,保護環境是現代國家的一項重要職能與任務,環境保護法是現代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建議國家加強環境立法和依法管理,儘快建立符合中國實際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並提出了該環境法律體系框架。
2.他認為環境法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其調整對象和範圍既包括污染防治也包括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論述了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以及綜合性、社會性、科技性、共同性等特點。20世紀80年代後期,他又進一步提出,環境保護法、自然資源法、國土法具有共同的調整對象、目的、任務,其基本原則也大體相同,可以考慮將其整合為環境和國土資源法或環境資源法,建立統一的環境資源法體系。
3.根據環境法的特點,他認為環境法學是一個具有很強綜合性的邊緣學科和交叉學科,其研究對象、研究方法、理論基礎、體系等都有自己的特點,並提出了環境法學體系結構框架。
4.他較詳細論述了環境法律責任問題,在起草《海洋環境保護法》的過程中提出在單項法律中設立“法律責任”專章,明確區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並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實行無過錯責任、賠償國家損失及通過行政調解和司法程序解決污染糾紛。
5.重視環境法的實施問題,他建議建立一整套保證環境法實施的機制,從環境行政執法、司法、監督、宣傳教育等多個環節,保證環境法的實施。
6. 他認為保護環境不僅需要環境法,還需要其他法律部門的配合,法律應當生態化,國家各有關法律法規都應該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思想,尊重自然生態規律,從各個方面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二)學術特點
馬驤聰研究員的學術研究有以下四個特點:
1.從大環境概念出發研究環境法,既重視污染防治,又重視自然資源和生態保護。
2.運用法理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經濟法學、刑法學、國際法學、環境學、生態學等多個學科手段,對環境法進行綜合性研究。
3.研究領域廣泛,既重視環境法基本理論的研究,又重視各環境要素單項法律制度的研究;既研究環境立法,又研究環境執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實施問題;既研究中國環境法,又研究外國環境法,通過比較研究,吸收國外的經驗;既研究國內環境法,又研究國際環境法,重視其相互聯繫與銜接。
4.理論聯繫實際,積極參加環境立法和執法活動,使學術研究為國家的環境法制建設服務。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