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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約

(歐洲聯盟條約)

鎖定
《馬斯特裏赫特條約》即《歐洲聯盟條約》,於1991年12月9-10日第46屆歐洲共同體首腦會議在荷蘭的馬斯特裏赫特舉行。它為歐共體建立政治聯盟和經濟與貨幣聯盟確立了目標與步驟,是歐洲聯盟成立的基礎。
中文名
馬斯特裏赫特條約
外文名
The Maastricht Treaty
Treaty of Maastricht
其他名字
歐洲聯盟條約
簽訂時間
1991年12月9-10日
簽訂地點
荷蘭的馬斯特裏赫特

馬約馬斯特裏赫特條約

《馬斯特裏赫特條約》(簡稱“馬約”)即《歐洲聯盟條約》,於1991年12月9-10日第46屆歐洲共同體首腦會議在荷蘭的馬斯特裏赫特(Maastricht)舉行。經過兩天辯論,通過並草簽了《歐洲經濟與貨幣聯盟條約》和《政治聯盟條約》,即《馬斯特裏赫特條約》。這一條約是對《羅馬條約》的修訂,它為歐共體建立政治聯盟和經濟與貨幣聯盟確立了目標與步驟,是歐洲聯盟成立的基礎。

馬約簽署國家

◆原歐洲共同體12個國
比利時
丹麥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希臘
西班牙
法蘭西共和國
愛爾蘭
意大利
盧森堡
荷蘭
葡萄牙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1995年1月1日加入國
芬蘭
奧地利
瑞典
◆2004年1月1日加入國
斯洛伐克
拉脱維亞
愛沙尼亞
立陶宛
捷克
斯洛文尼亞
塞浦路斯
馬耳他
匈牙利
波蘭
◆2007年1月1日加入國
羅馬尼亞
保加利亞
◆申請加入歐盟的國家(按申請日期排列)
土耳其(1987年7月3日)
馬其頓(2004年3月22日)

馬約貨幣聯盟條約

1992年2月7日歐共體12國外長和財政部長正式簽訂了該條約。
該條約規定,在歐盟內部要求實現資本的自由流通,真正實現統一市場,並使經濟政策完美地協調起來。條約規定:最遲於1999年1月18日在歐共體內發行統一貨幣,實行共同的對外與防務政策,擴大歐洲議會的權力。

馬約目標

要在密切協調成員國經濟政策和實現歐洲內部統一市場的基礎上,形成共同的經濟政策。具體內容是:統一貨幣,制定統一的貨幣兑換率,建立一個制走和執行歐共體政策的歐洲中央銀行體系。
1999年1月1日,11個成員國採納了歐元。它們是:法國、德國、荷蘭、意大利、比利時、盧森堡、愛爾蘭、西班牙、葡萄牙、芬蘭和奧地利。希臘在2000年12月加入歐元區。瑞典、丹麥和英國都決定暫時不加入歐元區。歐元的硬幣和紙幣已經於2002年1月1日開始流通。歐元區國家各自的硬幣和紙幣已經於2002年的前兩個月退出流通。

馬約政治聯盟條約

《政治聯盟條約》由1990年4月由法國總統密特朗與德國總理科爾共同提出。
目標是:實行共同的外交、防務。大會政策,進一步擴大歐共體超國家機構的權力,擴大歐洲議會的權力,使其由原來的諮詢和監督機構變成部分的權力機構。
1.建立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在歐盟最重要的領域內採取的“共同行動”仍需一致通過,但也採用特定多數投票(實施共同行動)的原則。歐洲聯盟的武裝機構——西歐聯盟“將執行歐洲聯盟在防務方面作出的議定”。條約最終規定製定共同防務政策。
2.歐洲公民身份:歐洲公民身份的主要內容是,聯盟僑民無論居住在歐共體的哪個成員國,在歐洲選舉和市政選舉中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承認任何公民有在歐洲議會請願的權利。
3.補充性:採取補充性是為了解決歐共體與其成員國分權的微妙問題。歐共體僅在專屬自己的領域內,“在成員國無法令人滿意地實現考慮採取的行動的目標時”進行干預。
4.歐洲議會:在制度方面,歐洲議會通過投票任命歐共體執委會,任命接受公民訴狀的調停者,並可能成立調查委員會。在立法方面,擴大合作程序。在歐洲議會與歐洲理事會發生分歧時,通過調解程序共同決策。
5.執委員:歐共體執委會職能不變,但是由於任命方式改變,它的合法地位增強 。
6.司法與內政:需要一致通過的政府問合作今後將涉及與“共同利益”有關的問題(避難:移民,簽證、警察)。
7.協調基金:設立該基金是為了在環境和基礎設施方面援助最貧困的地區。
8.新領域:歐共體在恪守補充性原則的同時,可以在一些新領域(教育、公共衞生:職業培訓等)進行干預:歐洲理事會可以建議成員國通過一些公約。
9.社會政策:由於英國反對,條約附件中有兩項特別議案涉及此事,簽字國保證推動社會歐洲發展,促進就業,1992年以來,丹麥對《馬約》否決;法國以微弱多數勉強通過,英國推遲全民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