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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立克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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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立克學派以《古蘭經》為立法基礎,除遵行經中律例明文外,還依據經文的正面意思及由正面意思反證而得的意思,創制新的法例。
中文名
馬立克學派
外文名
Malik school
起    源
麥地那
創始人
馬立克

馬立克學派基本介紹

伊斯蘭教教法學派。馬立克學派與哈乃斐學派罕百里學派沙斐儀學派合稱遜尼派四大教法學派。創始人馬立克。同時,該派認為經內具體律例有限;而經文的原則需以聖訓進行解釋和補充。但援引聖訓則主張以麥地那地區學者們公認的傳述為依據。在無經、訓明文或聖門弟子言行為根據時,除有限制地使用“類比”和“公議”外,主張在不違反經訓精神的前提下可根據當事人或穆斯林集體利益的需要,即照顧“公益”的原則立法斷案。這與哈乃斐學派的“擇善”原則頗為相似。 [1] 
該學派起源於麥地那的司法實踐,以前輩教法學家的判例為支柱。創始人馬立克的學説,是對麥地那學派公議成果的系統闡述,內容大多以早期學者的個人推理為基礎。其最高標準是麥地那的公議,並可以根據現行慣例和個人推理,對聖訓斟酌損益。假若與社會福利發生矛盾,可以離開嚴格的類比,修改聖訓的律例,實行考慮公共利益的原則。其學生伊本·嘎西木著述的《教法札記》是學派正式形成的標誌。

馬立克學派起源

該派產生於麥地那,又強調以經、訓為立法的主要依據,因此受到伊斯蘭教正統派的推崇和擁護。最初的中心是賈希茲和埃及,後流行於整個北非及中非、西非的穆斯林地區。曾在穆斯林西班牙取代奧扎儀學派。在希賈茲(一譯漢志)、巴士拉等地流傳,並一度占主導地位。後來由於阿巴斯王朝重視哈乃斐學派,影響逐漸減弱。目前,在摩洛哥和阿爾及利亞是唯一得到承認的學派,除在沙特阿拉伯的希賈茲以及巴林、科威特、巴勒斯坦等地有信奉者外,主要流傳於摩洛哥、阿爾及利亞、利比亞、毛里塔尼亞、塞內加爾、尼日爾、馬裏、尼日利亞和蘇丹、乍得等國。 [1] 

馬立克學派相關著作

該派各個時期的法典和法學著作甚多,較早且具有代表性的有馬立克的《穆宛塔》(又譯為《聖訓易讀》),艾賽德的(《穆丹沃納》)、伊本·哈比卜的《明道教法經》、穆罕默德·歐特比的《歐特比耶教法集》、穆罕默德·本·穆瓦孜的《穆瓦孜耶教法經》。 [1] 
參考資料